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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时间:2024-07-23 00:4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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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1997年4月2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门分工管理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是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 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系统。
铁路基层单位的环保管理人员由各企业单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专(兼)职干部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能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环境保护干部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系统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标准、目标和措施。
2、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基建、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执行情况。
4、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工业生产的污染防治。
5、组织开展对铁路环保法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保监察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7、协调处理铁路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铁路系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各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项目所需资金应予保证,不留缺口。
第十四条 污染、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要通过指标考核,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路所有的工业污染源要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期限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全路环境监测工作,制定铁路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铁路环境监测网工作。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七条 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开展统计数据分析,提高统计质量,健全环境保护档案。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国家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全路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对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转嫁,国内无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时须同时引进污染治理技术。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业、施工、设计和科研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凡产生污染而没有防治措施的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科研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有关生产、建设、科研方面的出国考察应包括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内容。
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学术交流、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
对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设计、监测和统计人员应进行系统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班的教学中应设环境保护内容。

第三章 运输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区、疗养区时应使用风笛,禁止鸣汽笛。
车站、编组站作业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毒品货物必须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组织承运,要文明装卸,防止撒漏;严格执行货车清扫、洗刷、去污的规定,防止污染扩散。
放射性物质的存放、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认证。
煤炭、建材等散装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要有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对铁路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禁止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废物,不得利用排空车装运、转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垃圾管理,客车垃圾应在车上收集,不得向车外丢弃,污染沿线环境。
轮渡运输区段,应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配备防止污染设施。不得向水域倾倒垃圾。
第二十七条 旅客列车的餐、茶、采暖炉灶,应推广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减少烟尘对沿线、车站和整备作业环境的污染。
新型空调、保温制冷机组要逐步使用新型无污染制冷工作介质。
内燃机车排气要逐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八条 造成污染的运输事故处理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事故调查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

第四章 工业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中控制污染。
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和生产淘汰型产品、设备。
第三十条 推广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开展余热利用;锅炉、窑炉、采暖炉要推广使用型煤或清洁燃料;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节约水资源。污废水要尽量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工业废水应经过处理,使之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有害固体废物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厂、段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第五章 预防新污染
第三十四条 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贯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要把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地方规定的指标内,在污染严重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第三十五条 新建铁路穿越城市市区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使铁路运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新建铁路选线时,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注意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恢复,保护沿线人文景观,使铁路工程与自然环境、城市生态相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要结合当地环境要求,做到有利于大气、废水污染物处理、排放和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要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并不宜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向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三十七条 新、改、扩建铁路工程设计中要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少占农田,要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和绿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要加强环境保护施工监理,确保环保设施按设计施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各单位交纳的排污费、赔罚款,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事业单位或主要责任者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执行国家、铁道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
2、挪用、占用环保资金影响环保工程实施的;未完成限期治理项目的。
3、防治污染设施无故停止使用或擅自拆除的。
4、违反规定任意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
5、在旅客列车上随意向车外丢弃、倾倒垃圾的;利用排空车辆转移垃圾的。
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废物的。
6、违反规定运输、装卸、贮存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的。
7、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接受污染严重、无治理措施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8、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拒绝、阻碍环境保护检查及不执行检查决定;虚报瞒报各种环保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分为三类。
第一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5项第一款,第6、9项行为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2、3、4项,第5项第二款行为的,处以500至3000元罚款;
第三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1、7、8项行为的,处以2000至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作为国家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组织并委托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各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可以决定10000元以下罚款,10000~30000元罚款报部批准。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票据使用“铁路环境保护处罚通知书”(见附件)。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交铁道部财务部门。各铁路局、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由铁路局、总公司财务部门代收,统一上缴铁道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铁路产生的污染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振动、噪声、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一九八三年发布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83) 铁卫环字1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环境保护处罚通知书(式样)(略)


信息社会法律新问题:垃圾邮件的防治

[摘要] 垃圾邮件问题是人类迈向信息时代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仅给互联网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也给法律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本文就有关垃圾电子邮件的概念、垃圾邮件的影响、我国垃圾邮件情况以及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相关国外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就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关键字]网络法,垃圾邮件,有害信息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正逐步迈进信息社会。信息社会,除了各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产工具以外,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生产要素、社会财富,影响着社会的运动和发展。一开始就以信息共享和交换为目的出现互联网,无疑是信息社会最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具。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不仅为企业大大降低了生产的成本,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中最有代表力的就是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符号,甚至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一个代表性符号,几乎每一个上网者都是最先通过电子邮件来认识互联网的。根据相关的统计,有1年网龄的互联网用户,平均拥有4.5个免费电子信箱,其中经常使用的有2个。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由于免费电子邮件数量多,而且发送电子邮件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电子信函作为一种廉价的营销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随着这种营销方式的铺开一方面给企业降低了成本,带来了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也对整个互联网和用户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其中最直接产生的就是所谓的"垃圾邮件"问题。
一、什么是垃圾邮件
关于什么是垃圾邮件(junk mail),至今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垃圾邮件"的特征,以便清楚的认识"垃圾邮件"的本质。关于垃圾邮件和发送行为的特征,有一下几点:第一,主观目的性 一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行为人的动机决定的。关于垃圾邮件发送人的主观目的,我们虽然无法直接了解,但是通过对垃圾邮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邮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 产品推销。即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2)反动色情。色情网站和国内外反动组织(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发送的各种邮件。
3) 黑客行为。如某些黑客通过各种邮件群发工具不停的向特定的信箱发送大量邮件,使接收者的信箱被添满而无法接受新的信件。
4) 其他来路不明的信件 如电子邮件病毒发送的病毒邮件。
对于以上的四种分法,完全是作者一家之言。在国外相关学者的研究中,有人认为关于垃圾邮件应该分为两类:即所谓UCE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和UBE(“unsolicited bulk e-mail”)。①
第二,单方意志性 所谓单方意志性,是指垃圾邮件的发送并没有得到收信人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发送大量电子邮件给某个或某些个收件人只是发信人的单方意志,并没有得到收件人的允许。
第三,信息的无效性 人们获得信息的目的,在于信息有利用的价值,垃圾邮件对于接收者来说是属于无效性信息,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收要通过邮件系统进行,而发送垃圾邮件这一行为,造成系统资源被无用信息占用,不仅增大了系统处理的负担,而且对正常用户的邮件收发产生了影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数量巨大 垃圾邮件发送者往往通过各种工具收集或随机产生邮件地址,以达到轻易大量发送邮件的目的。
基于垃圾邮件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垃圾邮件,是邮件发送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单方向邮件接收者发送的大量的无效信息的邮件。
二、垃圾邮件的影响
目前,互联网垃圾邮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根据美国研究公司Probe Research LLC于2003年7发表一篇报告称,目前垃圾电子邮件已经失去了控制,到2003年年中,全部电子邮件中将有50%是垃圾邮件。②垃圾邮件对工作和学习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增加了网络服务的运营成本 垃圾邮件迫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配置额外的工具帮助用户控制发往其邮箱的电子邮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不得不增加第三方服务来拦截大量的垃圾邮件,防止这些邮件进入用户信箱。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增加电子邮件服务器和存储容量来处理日益增长的通信量。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在2000年用了120万美元建立新的电子邮件系统。大学本来预计其容量能支持到2004年,但现在电子邮件数量过多,学校不得不在今年多花30万美元进行系统更新。电子邮件数量过多是由垃圾邮件的数量激增造成的。大学每天会受到300万封电邮,其中45%是垃圾邮件。
2.造成企业生产力下降 由于垃圾邮件发送者大范围的进行发送,所以很多企业也成为了垃圾邮件的受害者。根据美国Nucleus 公司对全美76家不同的企业进行调查统计公布的报告显示,垃圾邮件造成企业生产力下降,企业的每年每位员工因处理垃圾邮件而浪费了874美元。企业员工因处理垃圾邮件,每年企业的生产效率下降了大约1.4%;平均每位员工每天收到13.3封垃圾邮件;每位员工每天平均花6.5分钟来处理垃圾邮件。(874美元是基于每年2080个工作小时,每小时付30美元来计算的)③
3.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在垃圾邮件中,有相当大程度的邮件是色情网站或者是反动组织发出的信息。由于目前网民的年龄结构普遍偏低,对不良信息的抵抗力也较低,因此,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也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
4.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活动由于使用邮件工具发送垃圾邮件大量占用网络带宽,造成速度减慢,使得其他合法用户不能正常的收发电子邮件,对经济,生活各方面产生影响。
5.对邮件服务提供者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垃圾邮件发送者假冒某网站信箱,在网上恶意传播垃圾邮件。经过技术鉴定,这些发件人使用的并非某网站的信箱,显然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并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中国互联网垃圾邮件情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800万,人数位居世界第二,然而我国的垃圾邮件问题却十分艰巨。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2年12月份我国网民每周收到的正常电子邮件数为7.7封、垃圾邮件数是8.3封,而半年后的2003年7月份正常电子邮件数是7.2封,垃圾邮件数为8.9封。

数据图片来源:人民网
另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最近的调查显示,国内拥有邮件服务器的企业普遍受到垃圾邮件的侵扰,对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有的企业每周收到上万封垃圾邮件,有的企业每年为应付垃圾邮件投入上百万元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力。由于国内对于反垃圾邮件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制裁,造成垃圾邮件在我国畅通无阻,也使中国网民发往国外的许多有效的电子邮件无端地遭到封杀。国际性的反垃圾邮件组织Spamhaus称,该组织已经封锁了超过50万个来自中国的IP地址,其中加入该组织的英国UXN公司更是全面封杀来自包括中国电信、263.net、163.net、新浪、网易、搜狐、21CN等邮件商的所有邮件。其实大多数由中国发出去的邮件有相当部分是国外垃圾邮件发送者通过我国的服务器发送出去的。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使我国的互联网企业饱受损失,另一方面,又使中国不得不背负"垃圾邮件"制造国的黑锅。长此下去,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必然大大受到限制,造成新一轮的"数字鸿沟".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垃圾邮件受害国,中国的6800万网民每年收到的垃圾邮件为460亿封,占全球的10.4%④
四、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垃圾邮件如此泛滥?分析起来归根到底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方面 电子邮件使用的通信协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太差导致垃圾邮件的产生。电子信箱(E-MAIL),在国际上的正式名称为文电处理系统,简称MHS.电子邮件协议属于TCP/IP协议的一部分,TCP/IP协议是Internet 上得到广泛使用的一组网络协议,用来跨越不同硬件体系结构和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相互连接的网络通讯。TCP/IP 包括计算机如何进行通讯的标准,及用于连接网络和路由选择通信的约定。⑤现实中收发邮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浏览器进行邮件收发,即直接在浏览器中敲入提供邮件服务的网站的地址,然后登陆信箱进行邮件收发;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客户端软件进行电子邮件收发,在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时,使用的邮件协议是SMTP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协议(所谓SMTP 协议是TCP/IP 协议套件的成员,用来管理邮件传输代理之间进行的电子邮件交换)和POP3协议(邮局协议 3),这两种协议对用户身份检验和保密要求不高。尤其是SMTP,在我们向其他人发信的时候,由于不需要通过身份检验,所以不论你是否是某信箱的用户,甚至不用考虑某个信箱是否存在,而只要这个发信的服务器地址存在,就可以任意发信。这样就给发送垃圾邮件者一个很大的漏洞可钻,他们可以冒充任何地址来发信以逃避任何责任。
2.申请使用方面 大量的免费申请和使用也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泛滥。由于电子邮件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互联网基本服务的面孔出现的,所以各种电子邮件也被许多网站免费提供给用户。由于申请和使用都为免费,这样就造成了电子邮件的大量申请和使用,以至于每个上网者平均拥有4.5个免费电子信箱。这样就产生了一种非常巨大的客户资源,这也极大的刺激了垃圾邮件的发送。如果因为发送垃圾邮件被查封了帐号,他还可以转到其他的网站进行免费申请。
3.归责方面 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对垃圾邮件发送人的行为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这使得垃圾邮件的发送更加肆无忌惮。根据调查,有些网站甚至公开买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垃圾邮件群发送软件,还有的个人和网站干脆以替他人发送大量广告邮件来获得报酬。法律上的真空也大大加速了垃圾邮件的扩散。
4.身份认证方面 目前,互联网上还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体制,这使得责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寻找变的十分困难。身份认证的缺失,不仅给垃圾邮件的防治造成了困难,而且还加大了通过网络进行商业活动的风险。
五、垃圾电子邮件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互联网是由许许多多的的小的网络组成的,在这些网络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有些是属于一些非赢利组织,然而大部分是属于企业单位的。国外的反垃圾邮件运动的理念主要是:互联网是由无数私人网络构成的,没有人有权强迫别人接受他不想要的信息,因此任何一个私人网络的管理员都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从一个地方来的邮件。所以网络所有者有权利要求垃圾邮件发送者停止对其财产的侵害,并赔偿由于其行为给所有人带来的损失。在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了发送垃圾邮件,是对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所有权的侵害。如美国1997年CompuServe 对Cyber Promotions 一案件,以及1998年的Hotmail 对 Van$ Money Pie一案。⑥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然而有些网站甚至把个人的邮件地址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隐私。
3.公共权利 垃圾邮件的出现,使登陆网站收取邮件的速度变慢,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活动;垃圾邮件中所包含的虚假商业信息,危害了互联网市场的经济秩序;色情邮件和反动信息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危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六、反垃圾邮件的立法理念和方向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邮箱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的秩序,以达到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在立法时,一方面要保证使用者和网站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合法的商业机构依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宣传它们的产品和服务。
在反垃圾邮件的立法过程中,许多国家已经走到了前列。目前美国、芬兰、澳大利亚、丹麦、德国和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垃圾邮件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制裁规定,根据对其分析,就立法的措施和理念分别叙述如下:
一 除外(opt-out)原则 -----也有人叫做选择性退出原则。该原则假定每个邮箱的使用者是信息的贫乏者,即是需要商业广告信息的,发件人必须尊重收信人表示不愿再收信的除外(out)要求,即选择退出该广告邮件。例如日本的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发件人必须在每封广告信中说明是广告信,并且说明是在未经同意下寄出,每封垃圾信都必须在主题栏直接写明主题,并且提供有效的回信地址,接收者可以随时退出发送该广告的列表,同时规定行销者不得使用随机产生的邮件地址滥寄广告信。这项法律实施的对象包括网络上的电邮,以及手机收发的电邮。任何违反这项法律的公司最高可罚款256万美元,个人则可判处最高两年有期徒刑。法律同时要求电讯业者采取积极办法减少滥发的广告垃圾邮件。韩国的《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以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案》规定,垃圾邮件发送者应该公开在何处收集了电子邮件地址,利用电话等发送语音广告时必须在通话前告知是广告。⑦在美国内华达州的反垃圾邮件法案允许商家发送带有广告的电子邮件,但是该邮件中必须包含有可以退出订阅的内容。⑧
二Opt-in原则 opt-in原则也叫选择性加入原则,它假设顾客不需要任何广告信息,有拒绝所有未经过许可就发送垃圾邮件的权利,甚至包括那些没有欺骗性质的E-mail广告 ,广告商只能将宣传资料投放给有直接要求的顾客。“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 ⑨ 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
三 Double Opt-In 也叫双向加入原则,和Opt-in的原则一样,它也认为顾客不需要任何的广告信息,只有有需要的顾客厂商才能发送邮件给相应的当事人。和Opt-in不同的是顾客在点击订阅后系统会给订阅该信息的顾客发送一封确认信,只有该顾客从自己的信箱里明确表示确认订阅该信息,以后的持续发送行为才认为是有效。与前两个原则相比,双向加入原则显然更能体现邮件接收者的意志,最大限度的排除了错误加入和他人恶作剧的可能。因此双向加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垃圾邮件的产生。
而在对色情信息的打击方面,各国显然是以传统刑法来进行衡量的。韩国垃圾邮件的比重已经达到全部邮件的80%以上,而且其中61%含有色情内容,韩国立法规定从2003年开始凡是对青少年发送成人广告性电子邮件者,将被判处最高2年徒刑。
在对于通过使用随机地址发送软件发送大量信息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即不允许使用随机产生地址的方式发送邮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申 报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在一定的社区和群体中世代传承、普遍认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民间文学、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等;
  (二)传统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杂技和传统竞技、民间美术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是:
  (一)具有展现我区各民族文化创造力和突出的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的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影响较大,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文化交流的作用;
  (四)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运用水平;
  (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传承措施,确保该项目拥有持久的生命力。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条件的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该项遗产的认识、了解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该项遗产的误解、歪曲、滥用或资源流失。
  第六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必须明确具备相应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征得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同意或授权。
  第七条 各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区直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现状、价值、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项目简介: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用500字左右加以概括;
  (五)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九条 鼓励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条 成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每2年批准公布1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六条 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给予相应的支持。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切实做好项目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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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