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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奶粉事件看品牌危机处理/王瑜

时间:2024-07-07 17:4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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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奶粉事件看品牌危机处理

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但是我国的企业只注重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品牌需要树立,更需要维护,而品牌的危机处理将成为重要内容。

“秦池”连续勇夺央视广告的标王,当初是何等的风光?但是当某报纸披露秦池自身的生产能力不够,大量购买外地的原酒进行勾兑时,引起消费者普遍的质疑,销量迅速缩水。勾兑有什么问题?很多酒在广告中就宣称自己的酒是精心勾兑的;购买外地的原酒怎么了?很多名牌酒的都在使用外地的原酒。很奇怪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秦池进行了多少的辩解,采取了哪些方式来处理好危机,普通的一篇报道,这直接导致了“秦池”的沦落。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做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距离很短,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可以迅速传递到每一个角落,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三鹿错失了解决的最佳时机,事件终被曝光,而负责人也因此被逮捕。

国际著名的品牌也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雀巢”被发现碘超标,“肯德基”也曾发生“苏丹红事件”……但他们都度过了危机,他们对危机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哈根达斯”意外被发现其加工厂竟然是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第二天哈根达斯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店务总监赶到深圳处理此事,坦承新闻报道所见“基本属实”,对哈根达斯深圳东门店厨房申请糕点加工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及由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如果有深圳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激凌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政府、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

产品的生产涉及到多个环节,并不是每个环节厂家都可以监控,所以任何品牌都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甚至产生信任危机。如果不予理睬,消费者也不理睬该品牌,而刻意的隐瞒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端漠视,消费者将恨一辈子,品牌失去挽救的余地。危机处理的关键在于恢复消费者的信心,那么首先要有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其次要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得到消费者的宽容,使品牌度过危机。

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60号




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厅):

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为我国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请做好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制订检查方案,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做好辖区内三大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作为本地开展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本地区防止“非典”的工作部署分阶段进行检查。

二、工程检查重点:

1、青藏铁路:格尔木至唐古拉山口段。在以往环保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可可西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施工路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野牛沟、楚玛尔河至五道梁段和沿线施工活动中藏羚羊、野牦牛、藏野驴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其迁徙通道的设置情况,施工沿线草地、湿地的植被保护与恢复情况,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合理设置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长江源水质保护情况,隧道、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青藏铁路唐古拉山口至拉萨段于今年开工,重点检查铁路经过的藏北那曲地区湿地、草甸、高寒植被、色林错自然保护区、安多以北羌塘高原藏羚羊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迁徙通道等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铁路沿线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情况,羊八井隧道、拉萨河大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2、西气东输:对干线工程新疆至上海段,重点检查管线经过的新疆境内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甘肃境内安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野生动物饮水地、黑河湿地及古长城等重要历史文物古迹、宁夏境内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陕西靖边—上海段管线已基本敷设完成,重点检查穿越黄河、长江、淮河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迹地恢复整治措施,管线穿过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支线工程河南焦作—安玻段、定远—合肥段、南京—芜湖段、常州—长兴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西电东送:重点检查黄河上游的直岗拉卡、公伯峡、小峡水电站,澜沧江中下游的小湾水电站,乌江水电梯级开发中的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电站,南盘江红水河水电开发中的龙滩水电站、恶滩电站等水电项目。主要检查主体工程、进场公路、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珍稀水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的处理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我局与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局,印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确定了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云南小湾水电站和黄河公伯峡水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请检查工程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四、请将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有关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五、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三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环保检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省沿海滩涂围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滩涂围垦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择优开发、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滩涂围垦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对滩涂围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农业、交通、水产、环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
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滩涂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围垦权。
投资者申请围垦的滩涂同第三者有权益关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围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必须按照滩涂围垦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滩涂围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时,投资者应当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海堤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滩涂围垦工程尚未划定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滩涂围垦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三个月内核定垦区范围、面积,确权发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围垦。逾期不动工围垦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70-80%的使用权;
(二)在垦区内开发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
(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五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
(四)经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五十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第十七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滩涂围垦的,还可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投资的沿海滩涂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并进行耕地开发的,可按垦区开发形成耕地面积的5-15%增加用地指标,用于本辖区内异地非农业建设。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由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补助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构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负责垦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禁止在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海堤上建房、放牧、垦植、开渠、挖窑、损坏植被、存放物料、进行集市贸易等影响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海堤上的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海堤安全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海堤及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小型的围垦工程也应该确定专职维护管理人员。
垦区留成部分的水面和可耕地应当划出20-30%由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垦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省水利、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海堤兼做公路的,通过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因围垦需要征用滩涂的,投资者应当给予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滩涂围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垦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等额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