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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本源:常识、常理、常情/尹振国

时间:2024-07-26 09:1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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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本源:常识、常理、常情

尹振国
一、引论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想借此步入现代化,但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时,我们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自由却还没有到来;法律至上的观念始终没有树立。相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犯罪泛滥、权力至上却在时时侵蚀着司法权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法律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往往难以与传统自然融合,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1 的缺乏。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治传统又容纳和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唤醒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灵魂里浸染着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一切知识都是地方性的”,这些基本价值构成了法治的精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所有的文化要素中,信仰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在于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即树立司法权威。
二、何为司法权威
法治的本意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端赖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与遵从。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或代替那些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2 那么,何为司法权威?
(一)司法权威的内涵
司法权的概念发端于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一书,自孟德斯鸠始,司法权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在中国,司法权从广义上讲,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即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予以裁决并给出确定的结论,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3;政治学上认为“权威”是:“在政治生活中靠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成的支配力量。它通常以政治权力作为后盾,依据正义或人格的感召力产生具有高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响力和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它是政治权力最有效能的表现方式。4简言之,权威是一种力量和威望。
综上,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应当享有的威望和公信力(这是一种应然状态,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应当具有权威)。“威”是力量和尊严;“信”是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司法权威有以下内涵:“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5
(二)司法权威是一种法理性权威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权威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普遍现象。社会中的人们,是根据他们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而互相结合和互相对立的,他们基于对某种价值取向的共识而始终处于权威和服从的关系之中。根据权威的正当性基础不同,社会中的权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一是传统型权威。二是个人魅力型权威。三是法理型权威。6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合法性依据“在于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及实施权威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这种权威可以看做是家族关系的扩展,它有三种形式:老年人统治、族长制和世袭制。个人魅力型权威正当性根源是领袖本人的非凡品质和信奉领袖所代表的绝对价值观念。法理权威存在于法制型统治之下。在法制型统治中,统治制度的实行在司法和行政方面与明晰确定的原则一致,这个制度对共同体的全体成

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1990年3月14日,海关总署

第一、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申请自费朝觐的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工作联合办公室或由政府宗教和公安部门会同审批。审批事项包括:(1)政审;(2)经济条件——本人应有足够费用;(3)年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岁;(4)体格检查,需提交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5)妇女应有符合教义规定的同行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包括按现行政策不宜出国的,经查明利用朝觐出国经商或留学的,年老体弱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以及一九七九年以来已经朝觐过的人,一律不得批准。各地主管部门务必认真配合,严格把关。凡利用审批权限搞不正之风的,除查处经办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加强组织工作
组织自费朝觐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涉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是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的关键。从一九九0年起,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仍按以往办法每四十人组成一个团,各团必须安排正副领队,其人选由各地审定。其他各省、区的组团工作到北京集中后由中国伊协协助办理。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标有汉文和维文(或阿文)的标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新疆的标志牌由当地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其它地方由中国伊协负责制作。
请各地继续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不得为朝觐人员搞大规模的迎送活动。
第三、出国前的集中地点和行经路线
新疆自费朝觐人员在乌鲁木齐市集中,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由乌市直飞沙特吉达。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及其它地方的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先到北京集中,再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直飞吉达。具体出发时间和每批人数,由中国伊协会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沙特航空公司商妥后,分别做出安排。
从一九九0年起,自费朝觐人员一律不再经过土耳其、巴基斯坦。
第四、关于外汇兑换数额
由乌鲁木齐、北京出发的自费朝觐人员,除分别由原地中国银行开给用人民币购买乌鲁木齐——吉达、北京——吉达往返国际机票的证明外,每人用人民币兑换柒佰伍拾美元。以上所需外汇数额,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私人用汇计划中批汇。但有关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外汇额度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数。各省的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在当地中国银行凭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汇证明兑付外汇。
第五、关于向自费朝觐人员收费和自带外汇数额问题
除往返国际机票外,自费朝觐人员应交的其它费用:(1)在麦加、麦地那的住宿费、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食宿费,按实际需要计算共贰佰贰拾美元,均由各人所在团的负责人收齐后,一次交给朝觐工作团,多退少补。(2)入沙签证费和朝觐税、往返于吉达——麦加——麦地那的交通费、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交通费、宰牲费共叁佰贰拾美元,均由各团负责收取、保管、支付,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一律于行前交齐,不交齐者不得成行。
在沙特期间的其他伙食费用为贰佰壹拾美元,自带。
第六、关于护照及其保管和在京办理签证问题
经地方批准发给自费朝觐人员的护照,由经办单位派专人来京,在规定的期限内(今年为四月三十日前)送交中国伊协通过沙特驻京机构办理入沙签证,过期不办。
朝觐人员的护照和国际机票,统由在团内指定的专人保管,直到朝觐完毕返回国内为止。负责保管的人务必加强责任心,严防丢失。
各朝觐人员回国后的护照仍由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保存。
第七、关于出入境时随带物品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不得携带货物在外出售;入境时,只免税放行自用并且数量合理的衣料、衣着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入境所带物品不得超过我民航规定标准。超重部分就地处理,或按民航规定交纳超重费。随带物品应注意包装,不得过于零散。出入境时,朝觐人员应主动接受海关和边防人员的检查,办理应办的手续,维护海关和边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凡不服从检查,借此滋事或搞违法活动的,应依法处理,不得成行。
第八、关于出国前的组织学习问题
出国前需在集中地组织朝觐人员学习。结合当前形势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学习一般宗教知识和朝觐须知;沙特简况和涉外常识、外事纪律等。要求他们服从领导、遵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卫生、衣着整洁,在国外表现出新中国穆斯林应有的精神面貌。为此,中国伊协将提前举办朝觐业务培训班,由有关省区派部分带队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该会安排。
第九、关于派遣朝觐工作团问题
朝觐工作团组成人员分别由各有关地方政府宗教部门和中国伊协选配,经中国伊协报国务院宗教局审定。其条件是:懂政策,并有一定宗教知识,有外事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业务干部,应能讲阿拉伯语或英语。工作团成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所需外汇,包括食宿、交通、工杂等费用,由中国伊协选派的,由该会负担;属于地方选派的,由当地派出单位报省(区)领导审定后核拨。此类款项要统一使用,凭支付单据或其他开支证明报销,本人不得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朝觐工作团的任务是为朝觐人员服务,负责办理入沙签证,联系机票,并分赴沙特的吉达、麦加和麦地那安排食宿交通及其他联络事项。拟派先遣组(四人,新疆和中国伊协各二人)提前去沙预作安排。朝觐团在沙期间,应争取我驻沙商代处的指导和帮助,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承诺,应先报国内审定。
第十、关于以探亲名义去朝觐的问题
自一九八五年起,探亲和自费朝觐即分开办理。但近年来出国探亲者中的大多数人实际上是借探亲的名义去沙特朝觐,部分人员素质低,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国外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考虑到国家暂时经济困难,为节省外汇和加强管理,对持探亲护照实际上去朝觐的人,要从严掌握,在人数上加以限制。按申请先后及本人条件,分批逐年予以安排。对他们从国外寄来的“邀请书”要认真核查,防止弄虚作假。对邀请书等证明材料审查,仍按(89)国宗发字045号通知办理。对持有效期限出国探亲护照,申请再次出国探亲并朝觐的人,应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对此,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教育。对探亲又去朝觐人员应兑给的外汇数额,仍按出国探亲办理。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按(85)署行字411号文《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出国探亲朝觐的人,各地也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加强管理,尽可能采取统一往返的办法,避免分散出国而发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