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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外嫁女”纠纷中的效力判断/倪斌鹭

时间:2024-07-08 04:3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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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汤甲的母亲汤乙系福建省厦门市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了A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汤乙与张某结婚,户籍仍留在A村。2005年2月,汤甲出生,户籍亦随母亲登记在A村。2005年间,国家征用了A村部分土地,为此,该村制订了方案,向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元,亦向汤乙发放,但却拒绝支付汤甲补偿款。汤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被告辩称,汤甲系在分配基准时间2004年11月19日之后出生,因此无权参与补偿款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时间为项目征用某土地政府公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11月19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出生于基准时间之后,故无资格参与此次分配,遂于2010年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汤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汤甲出生后,随母亲汤乙将户口落户于A村。由于汤乙系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视为汤甲原始取得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从2004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凡嫁入、出生、抱养并落户的,给予分配;而汤甲出生于2005年2月25日,故其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而被告辩称汤甲属“外嫁女”的子女,不适用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汤甲获赔4000元。


【各方观点】

这起征地补偿案争议焦点是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村规民约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广大村民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村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村规民约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法律和国家政策在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村规民约存在着内容片面或脱离实际、制定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体现在农村征地补偿方面。本案中,对于村规民约是否有效,汤甲应否获得土地补偿款有以下几种观点:

A村村民:现在村里的“外嫁女”外嫁到别的地方,在本村基本都属于挂户,都没有尽到村民的义务,要与本村村民区分开来,“外嫁女”不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外嫁女”的子女更不应当获得征地补偿。

A村村委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有经过讨论,在讨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补偿这项问题时,有44个人投票,2人同意补偿,41人反对补偿,1人弃权。因此,此次补偿方案反映了民意,原告不应当获赔。

网民1: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应尊重村民的自治权。本案原告不在被告村里生活,只是户口在村里,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讨论的,村委会是按照方案规定的基准日将原告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并没有侵犯原告权利,原告不应获赔。

网民2:“外嫁女”在未取得其他保障前,村民资格不能取消,她们和原户口所在地村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她们的子女同理,应获得补偿。

某律师:现在对于“外嫁女”补偿,有的地方赔,有的地方不赔,标准不一。建议“外嫁女”获赔的,子女同样获赔;“外嫁女”不获赔的,子女同样不获赔。因此,本案子女应获赔。

某乡镇干部:“外嫁女”的赔偿问题,要有个适度,如果法律规定可以赔的才能赔偿,但也要考虑村民自治,二者不要冲突太大,这个案件“外嫁女”已获赔,其子女也应当获赔。

【法官回应】

本案“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1.村规民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据悉,近年来,厦门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呈上升趋势。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规范;少数村规民约不合法、不合理。尤其当前,很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外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继而引发争议。由于土地补偿村规民约缺乏相应规范,导致很多村民只能通过诉讼、信访等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明显反映出农村在制定村规民约发放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这类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体现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规定不完善,对村规民约部分条款内容合法性的争议。这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村民委员会大部分都会上诉。因为村规民约大部分都是村民委员会所制订,所以判决后他们往往不服,上诉率达到95%左右。有的虽已经认识到所订的村规民约有违法律,但也不肯轻易同意判决,只能以上诉来拖延时间。这些情况造成诉讼成本加大,司法资源极大浪费,也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2.本案原告汤甲应获得土地补偿

原告因出生落户而原始取得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从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凡嫁入、出生、抱养并落户的给予分配,而原告出生于2005年2月25日,故其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村委会对其母的成员资格已予以认可,其亦应认定为成员。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强调2004年11月19日为基准日,之前出嫁的“外嫁女”子女不分配,但没有注意到发放基准日跨度及其顺延问题,也就是“从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凡嫁入、出生、抱养并落户的给予分配”这条规定适用于原告。法院扩大了对村规民约的理解,认为子女有继承父母的原始成员取得资格,不应认定“外嫁女”子女不分配征地补偿款。

本案属于村规民约规范范围,但村规民约自治过程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目前,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村只是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行事。有的村是以地为标准,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而有的是以户口为标准,有户口的就享有分配权,无户口的则没有分配权。就“外嫁女”来说,如果娘家所在地是以户口为标准,因其已“外嫁”,户口有可能已迁至婆家,就没有了分配权;而其婆家所在地有可能实行的是以土地为标准,因其婆家土地承包30年不动,其没有承包地,就也不享有分配权。所以,因村规民约的不统一,可能会造成“外嫁女”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反之,也会造成娶进的媳妇占有双份补偿的情况,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合理。因此,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外嫁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外嫁女”外嫁之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地这个村集体一刀两断、再没有任何关系了呢?“外嫁女”的子女是否更无法获得权益?当涉及到分红、补偿等事项时,只要是关系到“外嫁女”,就是“泼出去的水”,根本没有份了呢?在部分农村,一些村干部的态度与“土政策”就是这样,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相关的收益产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便她们外嫁了,而且将户口也迁走了,仍然应该享受;而假如女子虽然外嫁了,但户口仍然留存原村,她们还是村里的一员,那么,相关的收益分配当然也有她们的一份。

在这个问题上,发生过很多的争议,争论的焦点就是村干部的“土政策”与“外嫁女”权益之间的争论。只是很多“外嫁女”,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一旦外嫁,对于自己在原村还拥有的权利,往往采取一种懒得去争的做法。好在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外嫁女”开始注重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此次A村的“外嫁女”汤乙,虽然自己外嫁了,但自己的户口还在娘家所在村,儿子的户口也在娘家所在村。她明白,自己虽是“外嫁女”,但仍是娘家所在村的成员,儿子当然也一样,因此,既然有征地补偿,儿子当然也有一份。于是,在跟村干部协商无果之后,通过打官司来为儿子争取补偿。因为她所争取的关键,不是这区区4000元钱,更是儿子依法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败诉了的,也不仅是村干部,更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老观念与村规民约“土政策”。

4.应谨慎对待“外嫁女”相关权益问题

本案中,二审法院扩大了对村规民约基准日的理解,是合理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村规民约将“外嫁女”权益排除在外,该如何处理?

妇女外嫁他村同样得依靠土地存活,逻辑上有两种极端的处理方案和两种折中的处理方案。极端的处理方案,一是在本村和嫁入的村都不参加生产分配,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她们生存的资格;二是本村保留分配,嫁入的村也同样分配,这样违背了按劳取酬的原则,使“外嫁女”成为了一个特权阶层。两种极端的处理都是不公平的,因而不可取。折中的处理方案,一是继续在本村参加劳动分配,在所嫁入的村不参加劳动分配;二是停止本村的劳动分配,改为在男方村劳动分配。笔者认为,首先,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可以采取折中的处理方案,且只能选择其一。村委会应在分配前将方案交由“外嫁女”选择,如不选择的“外嫁女”视为放弃在本村分配资格;村委会未将方案交由“外嫁女”选择的,一律视为同意“外嫁女”在本村分配。其次,户口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则本村不予分配,改为男方村分配。再次,已经享受男方村同类利益分配的“外嫁女”,本村不予分配。另外对于嫁到城市的“外嫁女”(嫁城姑娘),如果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可予以分配,但应将分配情况告知男方居住地居委会,避免以后出现相关重复利益取得的情况;如果户口已迁出,则不予分配。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1987年7月9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系指在中医理论体系指导下,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研究并有所创新者。评价软件成果应以三性(即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为标准,根据不同成果的特点,分别进行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定范围
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及有关管理的知识处理、数据处理和科学计算均可作为成果申报评定。
二、评定原则
1.同行评议:以中医及从事中医计算机应用研究的专家为主,并根据所涉及学科面,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议。
2.掌握三性:对于每项软件成果都应以它的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为评价标准。实用性指成果的实用价值;科学性主要指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可信度,即反映主客观事物的准确性;先进性系指成果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及与同类软件成果相比较其优越程度如何。
3.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同级组织鉴定,一般分为四级即国家、部门、省、基层。每级又分若干等,分等办法和受奖线由同级制订。
三、评定内容
1.医理设计:医理设计是软件设计的基础。在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内,必须遵循中医理论体系,充分反映其内在特点和规律性。
2.模拟方法:重点评定对中医知识表达的形式化和数量化所用的模型和方法;对中医辨证论治思维模拟所用的决策模型和方法;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法的独创性和通用性;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法的软件的可实现性。
3.程序设计:程序设计必须准确反映医理设计。评定的主要内容有:数据结构是否合量;算法是否优化;是否具备可移植性和通用性;输入输出方式是否便于用户使用和符合中医要求;所提供的其它实用程序和功能。
4.实效考核:实效考核是软件成果的重要审核步骤,也是反映软件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教学软件,主要考核其教学效益;诊疗软件,主要考核其临床效益即能否用于疾病防治,在临诊上有无确切效应。一般临床病历资料不应少于100例,疑难病可酌减;科研和管理软件主要考核其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
四、评定方法
1.书面评定:采用双盲法,即编码标记,使评定者和被评定者之间互不知道;亦可采取三盲法,即评审者之间也互不通气。
2.会议形式:作者要宣读论文,公布资料、图片,当场答疑,然后回避,展开评议,并行无记名投票。
3.鉴定要求:要求评定者认真负责,不苛求,不迁就,最后拿出公正的结论性意见,包括评价和改进意见以及推广、保密、成果等级、奖励等意见。
五、评审步骤
1.鉴定申请:凡有合同的课题,根据完成期限,由课题负责人按期填写成果简表,由负责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未列入课题项目的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写出报告,提供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2.鉴定资料:拟鉴定课题必须提供医理设计、模拟方法、程序设计、实效考核以及有关实物等技术资料,以备鉴定。
3.主持鉴定:根据管理级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主持鉴定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
4.上报备案:凡鉴定通过以后,应及时整理材料逐级上报。其内容包括:申报表、鉴定资料、批准手续、该项软件成果有关论文总结报告、照片、图纸、成果报告简表、鉴定书等,要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作为技术档案妥为保管。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珠海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 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七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0元以上收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分离;10元以下收费,由单位代收,10天内上缴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
  各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与财政部门办理印鉴手续方有资格申请财政拨款。
  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在财政部门尚未批复单位预算的情况下,请款单位根据上一年预算每月平均数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加盖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印章后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预算经费请拨单》作为预算总会计拨款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款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三章财政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基金,应存放于财政指定的基金收入过渡帐户中,于次月5天内,连同利息全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规定委托银行代收的,必须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九条 基金的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该基金的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如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按该基金的法定程序审批),交财政部门审核,从财政专户划拨。
  第二十条 基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年终基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错拨、退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库、银行退回的错单,拨款经办人必须先写明情况,附上错单的原始凭证交主管领导签名后才能重新拨付,并做好冲帐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政策性的出口退税、高新科技产品税收退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退税以及其他先征后返还政策性退税等,预算部门必须配合税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退税的各项资料,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正确填写退库通知单后,方能送交国库部门办理。
  第五章 银行帐户和开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帐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开户,应按业务归口可从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等方面集中开户。银行开户和帐户变更必须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实行业务、资金对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市财政系统的互审稽核制度。成立交叉检查小组,在每年年终,对各科室、各县区进行交叉检查、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财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和干部交流制度,特别对掌握资金安排及掌管财产物资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交流。财政工作人员离岗(离任),应当由互审稽核小组进行离岗(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总预算会计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帐、册、表要健全。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专用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各业务科室,不得为任何单位借款作担保。
  第三十一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和检查制度。用款单位年终应向同级财政报送决算报表。预算总会计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年度终了,预算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用款单位必须核对预算指标和拨款数是否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票证管理和清查核销制度,财政印制的收费票证、罚没票证,须凭各执法单位的收费或罚没许可证申领,申领财政票证时必须对票证号码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销。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监察部门要对拨款单的财政记帐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与反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定期的检查或专项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与国库的互相约束机制,接受国库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督,对不规范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六条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财政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