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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时间:2024-05-19 23:5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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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9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9月4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高〔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2007年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类型、层次和专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应比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2007年北京大学等67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1),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合理规划招生规模。试点高校要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加强管理,原则上每年分春、秋两季招生,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自设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可以自行组织招生录取,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允许自行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四、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统一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的要求,加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标准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有关网络教育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公布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称。

  五、严格入学资格审查。试点高校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试点高校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作用,对出现违规招生和虚假承诺等严重问题的试点高校,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试点高校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样式见附件2)、招生录取情况(样式见附件3)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实际录取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电子照片(样式见附件4)、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样式见附件5)同时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平台”(http://www.cdce.cn/jg/)备案。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杨华杰,王治国;电话:010-66097822,传真:010-66097822,电子信箱:dce3@moe.edu.cn。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2007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doc
2.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doc
3.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实际录取情况统计表.doc
4.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doc
5. 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doc

附件1:
2007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按学校代码排序)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附件2: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
试点高校名称:
计划招生时间 招生层次代码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计划招生人数 生源地区 收费标准(元/学分)

注:
[1] 生源地区: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报教育部备案时,招生计划按层次、专业汇总,列出计划生源地区
[2] 招生层次代码:A.高起本; B.高起专; C.专升本; D.专业硕士; E.本科第二学位;F.研究生课程进修;G.其他(请注明)
[3]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统一代码。若为目录外专业,请在“专业代码”栏内注明“目录外”


附件3: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实际录取情况统计表
试点高校名称:
录取时间 录取层次代码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录取人数 生源地区


附件4: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
试点高校名称:
学号 姓名 有效证件名称 有效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录取方式 学制 培养层次代码 就读专业代码 就读专业名称 注册学习中心代码 注册学习中心名称 注册学习中心性质

(续上表)
生源地区 入学日期 职业状况 入学前国民教育最高学历层次 入学前学历学校代码 入学前学历学校名称 入学前学历毕业年份 入学前学历证书编号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照片

注:
[1] 有效证件名称:A.身份证;B.军官证;C.护照;D.港、澳、台居民证件;E.其他
[2] 录取方式:A.普通高考;B.成人高考;C.学校自主招生考试;D.其他(请注明)
[3] 职业状况:A.在职、从业;B.失业、待业
[4] 入学前国民教育最高学历层次:A.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B.专科;C.本科;D. 研究生;E.其他(请注明)
[5] 电子照片:图像质量320*240~640*480像素之间,文件格式JPG,文件大小100K以内,二寸彩色正面免冠(与年报年检电子照片采集标准一致)

附件5:
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
试点高校名称:
学习中心编码 校外学习中心全称 所在地区 联系地址 依托单位名称 依托单位性质 负责人 联系人 审批通过时间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注:
[1] 学习中心编码:学校代码+“三位数字”,不足补0,例如:10001001
[2] 所在地区:填写学习中心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3] 单位性质分为:A.普通高等院校;B.成人高等院校;C.电大;D.民办高等院校;E.企业、G.其他单位(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