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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7:1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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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供体的颜面部器官移植到受体颜面部的相应部位,恢复受体颜面形态及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5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每年可完成颌面部缺损重建手术10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等。具备颜面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五)有经GMP认证的层流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配备有显微外科专用显微镜设备和器械。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颌面部重大手术诊疗专业需求。
2.有空气层流设施,配备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组织血流检测、中心供氧和中心吸引器。
3.配备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相关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检验科:能够满足常规的化验检查外,具备HLA抗体检测、HLA组织配型和组织移植相关免疫学的检测能力;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2.影像诊断科:能够采用彩色多普勒探查供区和受区相应的知名动静脉,探查器官移植后的血液供应情况;有磁共振(MRI)和(或)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能够收集移植受区的影像学资料。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八)有至少1名具有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验,具有显微血管外科和颜面组织缺损重建临床经验5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颌面部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5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等。
4.具备免疫抑制剂临床用药经验。
5.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摘取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遵循同种异体其他器官移植的原则,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应当成立治疗组。手术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颜面部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与药物管理方案。
(五)实施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六)建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要做好记录。
(七)在完成每例次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八)医疗机构每年完成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少于1例,移植器官1年存活率不低于6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器官1年、3年、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以及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习XX盗窃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2006年7月的一天,习某与好友祁某、张某等人闲来无事,协商欲到三门峡火电厂盗窃电缆卖钱到网吧上网。到电厂后,没有找到电缆却在循环水主控室发现三台电脑,三人遂将该三台电脑盗出电厂。后被巡逻人员发现,习某等人抛下电脑逃匿。其中一台电脑后被找回,另外两台下落不明。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被盗电脑共计价值172345元,其中所附软件价值116165元。该案经陕县公安局侦破,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案件被起诉到陕县人民法院后,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州律师事务所曹红星律师为习某提供法律援助。曹红星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习某,根据案情认为习某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电脑犯罪中,主观上虽意欲盗窃电脑,客观上实施了该盗窃行为,但对软件的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盗窃的故意,因此盗窃价值应按硬件价值56180元确定,且被告人习某系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后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曹红星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均从轻量刑。现曹红星律师将该案的辩护词发表,以期批评指导。曹红星律师在此提醒家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法制教育,一定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陕县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习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前一阶段的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走访调查,使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识。现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习XX的合法权益: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习XX所实施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影响对被告人习XX定罪量刑的情节,请合议庭对本案判决时予以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
对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现在有三种说法,侦察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显示出生于1990年5月18日,而根据被告人习XX的陈述,此5月18日应为阴历,被告人的母亲和父亲则说出生于阴历1991年5月18 日。如果根据被告人的母亲、父亲的说法,则被告人习XX因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三场犯罪行为时均不满16周岁,因此将不构成犯罪。而如果根据被告人的说法,因1990年阴历5月为闰月,如果被告人习贝贝出生于闰五月,则其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场和第三场盗窃行为,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应不负刑事责任。对此,辩护人及被告人习XX的父母将在庭审后调取证据,请法庭根据将来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同时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即便是根据被告人习XX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习XX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被告人习XX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习XX参与实施的盗窃三门峡火电厂电脑一案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习贝贝等人盗窃电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应为被盗电脑的硬件价值,而不应包括所配置的软件价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侵财性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于所侵犯的对象的财产价值的特殊性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即:被窃取的是财物;是他人的财物;是具有相当价值的财物。在这三个方面中,比较重要的是,被窃取的财物是有相当价值的,而且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价值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当然,并不要求其有着非常精准确定的认识。
而在本案中,首先,根据庭审调查证明的情况,被告人习XX等人在实施盗窃电脑行为之前,并无盗窃电脑的故意,系临时起意,顺手牵羊。而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且安全防护设备很差,无专人看管,窗户也是坏的,被告人习XX等人也正是基于此才很轻易地进入主控室,往返数次竟无人知晓,这证明被告人习XX等人不可能对被盗电脑所安装的软件价值有着清楚的认识,绝不会想到被盗电脑价值与他们在网吧用于上网的普通电脑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在他们看来,被盗电脑充其量显示屏大些、好些、能卖的贵些。而他们对于硬件价值尚不能够认识清楚,对于软件的巨额价值更是不可能认识到。因此,被告人习XX等人对于所盗电脑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要阻却犯罪故意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其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电脑的行为,但是对于电脑所安装的软件并不知悉,也就没有占有该软件的目的。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以所盗电脑硬件价值做为盗窃数额,而不应包括巨额的软件价值。当然,对于软件的价值并不是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无任何影响,辩护人认为作为受害单位的损失比较恰当。
三、关于立功
被告人习XX于2006年8月在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期间,曾检举揭发了张XX、习X、海X于2005年元月份快过春节时到三门峡西火电厂盗窃三十多根钢管(每根六米多长、约胳膊粗)的犯罪事实。对此,被告人习XX构成了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习XX还是未成年人,又对盗窃的电脑价值认识错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习XX在童年时父母就离婚,生活于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减轻处罚,以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律师
2007年1月26日


曹红星律师联系方式:QQ:282254319 Email:sxsfjchx868@163.com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7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凭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和土地管理确定为一个部门行使的,由该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
(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
(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交易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国有房地产的转让和其他依法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专业评枯机构对该房地产先行评估。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按评估价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在房改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交易,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交易手续费、监证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国土、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向房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办理合同登记,并凭登记合同径直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向房管部门申办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现售,转让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商品房预售,预方应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预售合同报房管部门和同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注明预售许可证字号。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预购的商品房需转让的,应在原合同上背书记载相关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补偿的期房可以转让,转让时需签订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了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承租人应正常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过错损害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需出售房地产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承租人购得该房地产后,原租赁合同对新业主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一)凡带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房地产抵押,向房管部门申办抵押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且无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国土部门申办抵押登记。
贷款购买房地产并以预购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由抵押人(购买者)、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担保人(开发商)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抵押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具备共有人全体成员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应以抵押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十二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现值。
若干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为不可分担保物权。
第三十三条 已经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改变用途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抵押权人可向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房地产,并由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六条 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拍卖该抵押房地产之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相关的应纳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给抵押人。

第六章 房地产典当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典人将房地产让与承典人占有、使用,由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典当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应明确典期,典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典期内,典金无息,典物无租。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回赎出典物或与承典人协调续典;出典人放弃回赎权的,视为绝卖。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各方提供场所、提供咨询、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撮合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场、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场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定点设置,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场、所的主要功能是:
(一)为交易当事人或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洽谈、协商的场地;
(二)提供交易咨询和市场行情、信息等各种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宣传房地产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房地产交易活动和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场所;
(四)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取得有权机关颁发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
第四十四条 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取得有权机关颁发资格证书的经纪人。
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加入一个合法的经纪机构方能开展经纪活动。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行为无效,并由房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将预售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预售工程建设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未将预售商品房按期交付使用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房管部门可按实际预售商品房欠交付面积处每月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交易中介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瞒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除依法补交应纳税费外,房管部门可并处瞒报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合同依法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妨碍、阻挠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启用市、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所)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