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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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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政办〔2008〕5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飓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扶贫办、地震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为成员单位。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军参加救灾工作。市救灾办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2.2 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2.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2.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2.3 工程抢险组: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建委。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2.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2.5 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 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2.7 恢复重建组: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2.8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3.3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各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3.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3.8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3.9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2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2.3.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3.1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3.16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3.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3.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3.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3.20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3.21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3.22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3.23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借贷资金安排工作。
2.3.24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3.25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3.26 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 物资准备
整合、完善各部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 ?煊Υ胧?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6.5 组织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防止疫病流行。

6.6 迅速组织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设施,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7 对可能出现的继发灾害和次生灾害加强监督、监测,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物资。

7.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灾后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建设目标、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进新房。

(1)救助标准:原则上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拨款文件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各按比例匹配一定的补助资金。

(2)救助要求: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灾民必须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登记造册、乡级政府核准建档立案、县级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等程序进行。建房档案要有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家庭基本情况。补助资金要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发放时,要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洛阳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其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备案,予于生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指导物资流通,稳定市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生产资料)是指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商业部门、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业品物资资料以外的原料、材料、燃料、机电设备等工业品物资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销、联营、串换、协作、调剂、开发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条四条 生产资料交易活动应在国家的调控下,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
组建生产资料市场必须坚持管理者和经营者相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资局是市人民政府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生产资料市场的布局;审批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组织调动物资协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计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物资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及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1)有相应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或库场;
(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
(6)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第七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商业企业、县以下供销社,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的零售企业:
(1)有一定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
第八条 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企业的,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经营企业,按各自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建设单位和零售企业提供各类生产资料,同时负责本地区的市场调节和与外地的物资协作。
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只限于批发或零售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向系统内企业供应原材料。
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可以批发或零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商业企业经营的品种限于物资企业、商业企业交叉经营部分。
县以下供销社限于供应县以下农村地区生产资料。
集体企业限于经营一般生产资料,不允许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购销
第十条 生产企业按季度、分品种规格、完成国家、省、市指令性计划任务后,方可自销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用国家规定的专营品种进行补偿贸易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准成交或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用自销的生产资料进行物资协作、串换、调剂的,必须在生产资料市场内进行(参加国家、省物资协作交易会议的除外)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超储、积压的一般生产资料、燃料和闲置的设备,可以出租、转让、调剂、销售。
重要生产资料的出租、转让、调剂、销售要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
上级管理的设备需要出租、转让、调剂、销售的,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必须在生产资料市场内交易。
第十四条 关停企业和缓建项目库存的重要生产资料需要销售时,可由主管部门负责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购销下列生产资料,可不进入生产资料市场:
(1)供需双方签订专用设备协议的;
(2)国家批准用于集资份额的;
(3)国家批准计划外出口的。

第四章 物资经营企业的购销
第十六条 物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资管理部门确定的分工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组织购销,不准超范围经营。
第十七条 凡受国家委托承担生产资料指令性供应任务和按国家订购合同收购生产资料的物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分配计划,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计划内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销售的,须经市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转计划外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不准作
为利润,要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物资经营企业要对重点生产建设单位实行定时、定量、定品种的配套承包供应生产资料。
第十九条 废旧生产资料回收企业在完成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上交和废钢换材上调计划后,必须在生产资料市场销售。

第五章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物资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
(1)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或合法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物资。黄金、棉纱,火工产品等严禁入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生产资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化验单或产品合格证。低劣品、假冒品以及过期报废和国家公布的淘汰品不准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凭盖有市场专用章的合同或出具证明,到银行办理贷款结算,到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短缺生产资料搭售商品;不得倒卖经营许可证、批件、订货合同、票据、提货单;不得从零售企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代定合同、代开发票。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检查没收的生产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生产资料市场公开拍卖、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六章 价格收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经营的生产资料,国家有最高限价的,必须严格执行边有规定的最高限价。国家没有最高限价的,生产企业销售可由双方议定;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必须严格按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的生产资料,要明码标价,一贷一签。
第二十八条 生产资料代购代销的服务费标准,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代办可合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购销业务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或商业汇票,不得支付现金(小额除外),不得采取支票加现金或者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的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 按规定提取和支付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位的支出或收入列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中,成绩显著和同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物资管理部门结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其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超范围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的30%-4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生产企业未完成指令性生产任务,擅自销售的,处以销售额40%-5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用生产资料进行补偿贸易、协作、串换、调剂并未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的,处以经营额2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为非法经营提供帐号等的,吊销营业许可证,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其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规定限价的,按《中华人民共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5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履行的,由决定处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资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附:重要生产资料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铂、铑、钯、铱、钌、锇、镍、镁。
煤炭、焦炭、原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重油、石油沥青、木材、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和釉面砖、金刚石、石棉、油毡、硫酸、盐酸、硝酸、纯碱、烧碱、乳胶、轮胎、硫铁矿、氰化钾、氰化钠、纯苯、钾苯、二甲苯、萘、电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己内铣铵
、工业硝酸铵、聚氯乙稀、聚乙稀、聚丙稀、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板纸、纸袋纸、橡胶、 汽车、电缆、电线。



1989年11月4日

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综字第84号文《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问题,我行银发字〔1988〕24号文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并不是罚息。因此,你行兰州分行逾期贷款利息应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
你行所辖分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期归还所欠各地人民银行的贷款。




198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