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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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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导、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一个重要文件,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各项工作,对提高办文的质量
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各级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在规范行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多头行文、越级行文、文种混用、体例格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等
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级办公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讨论《办法》,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规范行文,注重效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行文,一要正确选定和使用文种。必须准确掌握国务院《办法》规定的13个行政机关法定公文种类,各个文种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加以混用。要在充分考虑发文具体目的与要求的基础上,认真辩析掌握文种类别,防止公文文种混用。二
要严格按标准规范公文格式。当前,在公文格式中无受文单位、简称不规范、漏标密级、字号编排混乱、印章与日期分离、生效时间不准、没有版记、标题与内容不一致、纸张大小不一、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本机关制发的公文抓起,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
式》标准,对文面格式、撰拟格式、用纸格式、办文格式、装订格式等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核查,纠正错误。同时,要在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充分准备,按规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加快公文用纸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三要严格按行文规则行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
执行《办法》行文规则的规定,准确处理好行文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请示”要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抄报、抄送标识格式栏中不得直接将领导姓名写入,不得以机关名义直
接向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四要提高公文质量。提倡写短文,直截了当,开门见山,说清问题,避免空话、套话。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发文、收文、归档、公文管理都是及时、准确、安全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坚持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严把审核、复核关,使制发的公文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
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在收发文办理、归档、公文管理上,文秘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确保公文高效运转。



2000年10月9日

十堰市无公害蔬菜产销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十政办发[2002]2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无公害蔬菜产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无公害蔬菜产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无公害蔬菜产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我市无公害蔬菜产销,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生态环境无污染,按照特定的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经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审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安全优质蔬菜产品及其加工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流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鼓励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与流通,支持申报认证无公害蔬菜基地及其产品。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环保、卫生、科技、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蔬菜产销主管部门做好无公害蔬菜产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蔬菜产销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无公害蔬菜产销发展规划和生产技术规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用地必须生态环境良好,产地区域无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污染,必须避开公路主干线、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的地区。产地灌溉水、大气、土壤必须符合GB5084-1992、GB3095-1996、GB15618-1995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蔬菜生产用地。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一经确定,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蔬菜产销主管部门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带,禁止在缓冲带以内排放倾倒有毒的污染物以及与此有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七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应该选择同时符合生态学、环保学和经济学基本要求的技术策略,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采取病虫害综合防治、科学配方施肥和菜地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确保蔬菜产品农药残留量、硝酸盐和重金属含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销售所用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准使用禁用的化学合成保鲜剂、防腐剂、食品添加剂和人工色素。允许使用的,不得超过用量标准。
  第九条 申报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地生态环境达到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关标准;
  2、基地面积具有一定规模;
  3、有相应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4、完全使用适宜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生产资料;
  5、80%以上的蔬菜产品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条 鼓励具有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办理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证书及标志。获得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产地和加工场所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品规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栽培技术、加工工艺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作为商品的产品及其包装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无公害蔬菜产品的卫生与食用安全标准;
  4、商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设计标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无"三证"(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或"三证"不全的农药,禁用农药品种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蔬菜采收上市前7天不施化学农药,上市前3天不施生物农药。
  第十二条 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农药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营。直接销售农药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过农药技术培训。
  农药经营单位在非常年园蔬菜生产区域销售农药,应设立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专柜。
  第十三条 改革蔬菜生产施肥习惯,优化配方施肥技术。蔬菜产销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指导蔬菜生产者科学施肥,适时适量施用含氮肥料,遵守施肥安全间隔时间,蔬菜采收上市前7天不施氮肥,少施或不施硝态氮肥,严格控制硝酸盐污染。提倡、鼓励施用有机肥、微生物肥、复合肥和无公害蔬菜专用肥。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控制网络,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市成立无公害蔬菜监测中心,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蔬菜生产基地、重点产菜乡镇、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以及蔬菜加工厂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人员与设备,形成覆盖城乡和产加销诸环节的监测体系。对种植、加工、销售的蔬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 在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集贸零售市以及超市设置无公害蔬菜专销摊位、专销区、专销柜,实行产地来源登记,优价销售无公害蔬菜。
  第十六条 市县区蔬菜产销主管部门应划定不同类型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规范管理,使之在生产设施建设,农药与化肥销售、使用管理,环境保护,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上市蔬菜有害残留物控制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无公害蔬菜产销与食用安全的科普工作与宣传教育,提高生产、流通经营者的保健意识、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和自觉意识。
  第十八条 对无公害蔬菜产销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领导责任制,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逐步推进。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市县蔬菜产销主管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制定有奖举报措施,使种植、加工、销售的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环保、农药、食品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产销主管部门加强检查工作。对造成蔬菜生产用地及其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销售污染物超标蔬菜的,由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蔬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