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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时间:2024-07-03 08:1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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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78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1月)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680940.files/n2680982.doc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680940.files/n2680983.doc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治安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犯人释放和地富改变成分后的两个户口问题的通知 1957年10月24日公安部 (57)公治字第278号
2 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
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28日公安部 公发(1979)185号
3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2月23日公安部 [84]公发(治)24号
4 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1985年3月14日公安部 [85]公(治)字31号
5 关于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问题
的通知 1985年8月26日公安部 [85]公(治)字151号
6 公安部关于在户口迁移手续中 应注明居民身份证情况的通知 1986年6月30日公安部 [1986]0544号
7 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0月6日公安部 [87]公(治)字94号
8 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归国难民
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6月1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三[1989]350号
9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 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1989年9月8日公安部
10 公安部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1日公安部 [89]公发18号
11 公安部关于制发临时身份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12日公安部 [89]公(治)字72号
12 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 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公安部 [89]公(治)字75号
13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 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
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公安部 公发电(89)1311号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
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公安部 公发[1992]16号
15 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问题
的批复 1992年10月2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2]903号
16 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 1993年1月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4号
17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17号
18 公安部三局关于《关于模型火箭 生产、销售、储运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3年4月13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3]295号
19 关于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公安部、国内贸易部 公通字[1993]80号
20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4]65号
21 关于军队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批复 1995年4月18日公安部 公治[1995]178号
22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56号
23 关于贯彻执行《小型民用爆破器材
仓库安全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6]1025号
24 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11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10号
25 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
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34号
26 关于加强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公安部、国家体委 公通字[1997]35号
27 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54号
28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公安部、国家经贸委 公通字[1997]55号
29 公安部三局关于双石-2推进剂 不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7]1003号
30 公安部三局关于服刑人员 可否从事爆破作业的批复 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7]1072号
31 公安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大检查加强农村“三小”企业民用
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8]19号
32 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 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3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8]365号
33 关于为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重新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 公治[1998]987号
34 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
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8]1076号
35 关于整治农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秩序大力推进组建和规范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工作的意见 1999年2月2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9]254号
36 公安部关于死因已查明但家属对
鉴定结论不服的尸体如何处理问题
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公安部 公法[2000]146号
37 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换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公安部 公治[2003]003号
38 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公安部 公治[2003]44号
39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防治非典型
肺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3]39号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以及港澳台居民采取留置措施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1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16号
2 公安部关于海警执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4]1号

犯罪侦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开展经侦民警任职资格考试
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公安部政治部 公政治部[2000]284号
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地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侦大要案件报告与督办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7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2007]736号
3 公安部经侦局情报信息工作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2007]2251号
4 全国经侦系统2008年工作绩效
考核办法 2008年4月2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政[2008]51号
5 公安部经侦局经侦情报信息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7月1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情报[2008]73号

消防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颁发《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 [83]公发(消)26号
2 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消防监督 工作建设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1998]288号
3 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公安部 公消[1999]290号
4 关于淘汰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 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公消[2000]343号
5 关于2001年度哈龙淘汰执行项目 企业项目验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3]028号
6 关于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163号
7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好消防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215号
8 关于加强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
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10号
9 关于坚决制止擅自生产销售 消防车产品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6]309号
10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2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7]479号
11 关于印发《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的通知 2008年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8]21号
12 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3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8]131号
13 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的答复 2009年1月23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9]42号

计算机信息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
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公安部、人事部 公通字[1999]17号
2 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 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公信安[2001]186号
3 公安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1]17号
4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公安部 公传发[2002]2221号
5 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 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16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公信安[2002]445号
6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公通字[2006]7号

监所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不准使用电警棍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10号
2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 《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29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公监管[2001]95号

监督救济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 《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4]55号
2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
的意见 1995年1月10日公安部 公发[1995]3号
3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11号
4 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 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的复议申请的批复 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0]1号
5 公安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
而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够申请
行政复议的批复 2000年5月24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0]5号
6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24日公安部 公发[2000]14号
7 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4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3号
8 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2001年4月30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7号
9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
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10号
10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 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27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3]3号
11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
依据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1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4]3号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债券。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民、集体、合资、合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审批和发行后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要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
企事业单位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应当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报如下文件资料:
(一)发行融资券申请报告;
(二)发行融资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会计报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融资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短期融资券按期还本付息,发行单位要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并办理公证。发行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代为偿还。
第八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售期分为限期和不限期两种。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售完(不得超过十五天),统一起息和还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发售期限,发售额满为止,以券收讫日期为起息日,期满随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档次。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可由经批准的企业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可以收取发行融资券总额千分之二以内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融资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由发行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向市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转作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凡持有融资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由申请发行至偿还本息期间,要在发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将融资券有关发售、返还、余额的情况上报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处以所涉及融资(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对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除给予上款处理外,要同时没收全部融资金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日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在指定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八条 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康复的费用,还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住院康复期间突发非工伤疾病,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住院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工伤康复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康复机构持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单、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及相关证明,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