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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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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发〔2000〕17号

 

  抓好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是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


 

一、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长期以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丰富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基层人民法院和绝大多数人民法官能够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较好地完成了审判和执行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水平、队伍素质、管理方式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深刻变化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正视基层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法院司法改革有新的进展,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逐步把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成为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现代审判机关。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全局性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反对形式主义、烦琐哲学和虚报浮夸,使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4、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切实把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搞活、搞实、搞好。


 

  5、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6、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审判第一线;要建立和完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发挥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等综合协调管理的优势,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自省、自重、自律,加强自身人格、品质及道德修养;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


 

  7、要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人民法院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要以科学的理论和优秀的文化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打牢确保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


 

  8、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把思想教育与关心和解决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逐步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建设

  9、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的主要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模范表率作用好,改革创新意识强,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0、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副院长应当从优秀法官中选拔;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名35岁左右、具有五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的年轻干部。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2001年底前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11、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讲求领导艺术,增强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依法审判案件。


 

  12、加强人民法庭庭长的培养锻炼。今年年底前,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庭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要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把人民法庭当作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注重从人民法庭庭长中选拔领导干部。


 

  13、完善基层人民法院人员录用和淘汰制度。贯彻“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从2001年起,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进人要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出题、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考试、招录制度。对拟录用的人员,要在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司法技能和法官职业要求方面的培训后,再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今后,凡未按国家政策或未经统一考试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律清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现有不合格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5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完成清理工作。


 

  1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001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要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对没有选上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人员,按照德才条件安排适当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法官定额工作。


 

  15、继续进行关于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试点,为2001年全面建立这项制度打好基础。为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力量不足问题,可以招聘速录员承担庭审记录工作。


 

  16、积极探索司法警察任用制度的改革,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缓解基层人民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


 

  17、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层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有成效的调研活动。对符合任命审判职务条件的调研人员,应当任命审判职务。


 

  18、继续实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易地任职和其他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本着“保持基本稳定、促进合理流动”的原则,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时间和条件要求。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岗要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走过场。


 

  19、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科学设置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合理调整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的比例,充实、加强审判业务机构。


 

  20、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2000年底要全面完成人民法庭设置的调整工作。


 

  21、人民法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合地方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实,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基层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要从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入手,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使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真正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22、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抓紧建立和实施法官执行公务中的人身伤害保险等制度。


 

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建设

  23、强化大局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把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确保裁判正确。


 

  24、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9号通知规定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要求,做好审判质量的日常检查工作。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检查或者组织交叉检查,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审判质量。


 

  25、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推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加强依法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审限通报制度,推行立案后审限跟踪管理办法,2001年实现收结案件良性循环,基本解决超审限问题。


 

  26、认真贯彻“三个分立”原则,没有实行分立或者分立不到位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尽快落实。人民法庭实行“立审分立”问题,应当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维护公正、方便诉讼、提高效率的原则妥善解决。


 

  27、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裁判的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认真检查。


 

  28、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纠正一些人民法庭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做法。


 

  29、继续大力解决“执行难”,努力实现执行收结案件的动态平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并确保这一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明确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形成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人民法庭原则上只负责执行由其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简易民事、经济案件裁判文书,非诉行政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30、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1年底前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在2002年底前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普遍轮训一次。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专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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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对基层人民法院图书资料配置工作加强指导和支持。各基层人民法院都要设立图书资料室,配齐办案所需业务图书资料。


 

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32、继续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纠正“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33、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本院应当回避人员档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加大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回避规定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重新审理。


 

  34、实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部门互相配合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制度,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两个“办法”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一次。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两个“办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


 

  35、基层人民法院要在2000年底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开展廉政教育,推广实施各种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工作制度,加大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促进廉政建设。


 

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

  36、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进行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设施配套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两庭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改、扩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


 

  37、三年内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审判管理、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


 

  3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以后法院业务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七、加强指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39、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联系点,每年抽出时间进行实地考察,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基层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摸准情况,把握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0、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加强基层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任务、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基层建设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各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上下同心,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实现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工作的新局面。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牧渔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牧渔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农牧渔业行
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场、队从技
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农牧渔业技师是在农牧渔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根据农牧渔业行业技术工人业务岗位的不同和历史形成的习惯,农牧渔业技师的职务名称分别定为:农业技师、牧医技师、农机技师、水产技师。对于在农牧渔业科研、教学单位的农牧渔业技师,其职务名称可分别定为:农业实验技师、牧医实验技师、农机实验技师、水产实验技师。


三、工种范围
农牧渔业技师聘任制在农牧渔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中实行。即一九七九年以来修订的农牧渔业部(包括原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农业部畜牧总局)颁发制定的农牧渔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详见附件。
四、比例限额
农牧渔业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具体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生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和构成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各单位可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调剂使用,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农牧渔业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技师职务津贴,解聘后即停止享受。
农牧渔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
农牧渔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农艺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六、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令,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了解国内外本工种生产新技术,根据农牧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农牧渔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点,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保证稳产、高产、优质等方面做出成绩。
(五)能根据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协同技术干部制定技工培训计划,指导中级技术工人进行特殊性技术操作,传授特有技艺,掌握技术要点,培训技术工人提高生产技艺。
七、考核、评审、聘任
农牧渔业部指导农牧渔业行业的技师考核、评审及聘任工作,并负责组织管理部直属单位技师的考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垦、农机、水产厅(局)要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
织领导本省、区、市农牧渔业技师的考评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
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对技师在任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
八、其他问题
(一)农牧渔业系统内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的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二)技师聘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和各单位应加强领导,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几点意见》,积极搞好实行工人技师制的试点工作。今年农牧渔业系统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技师聘任制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部门和各单位,可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牧渔业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请将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农牧渔业部人事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农牧渔业技师工种范围及其说明

一、农业技师工种
1.农艺工;2.园艺工;3.参业工;4.茶叶生产工;5.茶叶初制工;6.茶叶精制工;7.养蚕制种工;8.橡胶苗圃工;9.橡胶栽培工;10.割胶工;11.橡胶植保工;12.标准橡胶烟胶片制胶工;13.浓缩胶乳制胶工;14.剑麻生产工;15.纤维生产工;
16.白棵绳生产工;17.纤维、白棕绳检验工;

二、牧医技师工种
18.畜禽饲养工;19.养蜂工;20.育种员;21.兽医防疫员;22.菌、疫苗及培养基制造工;23.洗涤消毒工;24.冷冻干燥工;25.分装、抽空、贴签工;26.检验工;27.化验工;28.实验动物饲养工;

三、农机技师工种
29.农机修理工;
上述二十九个工种均为2~8级。

四、水产技师工种
30.海藻养殖工;
31.海水贝类养殖工;32.潜水员;
33.海藻酸钠(制胶)工;
34.甘露醇(制醇)工;35.制碘工;
上述六个工种均为2~8级。
36.淡水渔业工;(1~8级)
37.氨压缩机工;(1~8级)
38.冷藏工;(1~7级)
39.制冰工;(1~7级)
40.切铁工;(1~8级)
41.冲盖工;(1~8级)
42.浇胶工;(1~8级)
43.罐身成型工;(1~8级)
44.封底工;(1~8级)
45.补涂料工;(1~8级)
46.原料运输工;(1~7级)
47.原料处理工;(1~8级)
48.调制工;(1~8级)
49.装罐工;(1~8级)
50.封口工;(1~8级)
51.杀菌工;(1~8级)
52.包装工(鱼类食品及罐头);(1——8级) 53.鱼粉蒸干工;(1~8级)
54.鱼粉脱脂工;(1~8级)
55.制油炼油工;(1~8级)
56.滤油工;(1~8级)
57.配油工;(1~8级)
58.溶胶工;(1~8级)
59.制丸工;(1~8级)
60.滴丸工;(1~8级)
61.整理工;(1~8级)
62.乳白、糖浆工;(1~8级)
63.洗瓶工;(1~7级)
64.包装工(鱼肝油);(1~7级)
65.水介蛋白注射液工;(1~8级)
66.蛋白胨工;(1~8级)
67.琼脂糖工;(1~8级)
68.鱼肝油酸钠工;(1~8级)
新增工种有:
一、农牧业技师工种
1.食用菌生产工; 2.花卉工;
3.化验测试工; 4.苗圃工;
5.参茸加工工; 6.农村能源生产工;
7.科研辅助工; 8.兽药制造工;
9.养马工; 10.养兔工;
二、农机技师工种
1.燃油泵调修工;2.液压件修理工;
3.金属喷镀工; 4.农机实验工;
5.油料管理供应工;
三、水产技师工种
1.抽丝工; 2.分丝工; 3.机编网工;
4.扎网工; 5.定型(染网)工;
6.挤压成型工; 7.捻线工;
8.制系工; 9.检验工;
10.淡水育苗工; 11.淡水成鱼养成工;
12.大水面(湖泊)捕捞工;
13.淡水育珠工; 14.饵料配制工;
15.植莲工; 16.湿法渔粉制作工;
17.要素合剂工; 18.针剂工;
19.化学检验工; 20.微生物检验工;
21.调味斩拌工; 22.充填结扎工;
23.杀菌工; 24.烘干工;
25.烤(滚)压工。
说明:
根据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对1979年原农垦部、农业部颁发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工种名称作了如下改动:
1.将农田工改称农艺工,包括作物栽培、良种繁育、植保病虫测报等。
2.将蔬菜工、果树工、桑园工及新增的花卉工、苗圃工统称为园艺工。
3.将养猪工、养牛工、养禽工、养鹿工、养羊工及新增的养马工、养兔工统称为畜禽饲养工。
4.牧医技师工种中的动物饲养工改为实验动物饲养工。
5.牧医技师包括的范围有畜牧、兽医、制药三个方面的工种。



1987年10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远郊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做好本县(区)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域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前期规划;
(二)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依法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重大规划由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金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委托市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位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是: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黄河风情线;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八)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采取下列四种形式:
(一)挂牌出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位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广告位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挂牌广告位的使用者;但两个以上广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同报价摘牌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拍卖: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协议出让满三年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招标: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四)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兰州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年,三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第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须与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市城投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有关审批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