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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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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教育、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

  第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

  (二)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和奖励;

  (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或者免除:

  (一)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就业返乡的农村劳动者;

  (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失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 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条件或者取消反担保,为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方便。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过互联网、报刊、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便捷、完善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程序、登记证的样式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第三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登记制度,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直接到乡村招聘员工等形式,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单位,应当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培养方向、设置培训科目,为其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供信息支持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年职业见习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青年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加强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库建设,完善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发布、岗位供需双方对接等相关制度;开设青年职业见习服务窗口,提供劳动事务代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

  第四十三条 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青年职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

  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应当专款专用。

  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教育和培训期限,根据教育培训对象、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无职业技能的退役士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免费就业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参加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劳动者,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时,可以引导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符合岗位要求的实用型、技能型劳动者。

  第四十六条 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可以结合受培训人员的自身特点及当地的用工需求,开展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受培训人员就业率。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不得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培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法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本条例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各自特点及需求,开发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制度,激励社区开展各种就业援助,提高社区就业率。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协作、劳务输出、移民搬迁等措施,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大中型水库建设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2001年6月18日)

教学[2001]9号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外语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在校硕士研究生外语听、说能力的培养,逐步解决“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的问题,更好地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硕士研究生起,在入学考试的外语科目(非外语专业)原有的笔试中,增加听说能力的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说能力测试分两部分,英语、日语、俄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初试中进行。外语考试时间仍为180分钟,前30分钟为听力测试(笔试项目时间为150分钟)。统考的英语、日语、俄语的听力测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单独考试部分的听力测试由本单位自行命题。MBA联考的外语听力测试使用统考的听力测试命题。听力测试考务的组织工作均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除英语、日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的初试内容暂不变,由招生单位对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在复试阶段进行听力测试。

  外语专业第二外国语的考试(使用全国统考试题或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组织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2002年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为20分,但不计入考生外语成绩,仅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原笔试项目的分数为80分,考后按100分作加权处理,计为考生外语成绩(加权公式:考生原笔试项目分数÷80×100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口语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命题和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口试分数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

  听说能力测试的要求及组织考试的办法见附件一、二、三。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听力测试的要求,重新调整本省(区、市)考场的设置。应将考场尽量集中安排在承担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高等学校,或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听力测试设备的考场,以便借助其考试用的相关设备。其它设在地市县的考场应选择适合外语听力测试的学校作为考场,并添置听力测试所需的有关设备。

  三、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后,对考试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的听力测试考务实施方案,请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部备案。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将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之前报省级招生办备案。今年硕士生报名工作开始前,我部考试中心将提供听力测试题(样题)、录音磁带以及答题卡1、答题卡2的式样,各省级招办可据此组织听力测试的模拟演练和考务管理队伍的培训。届时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四、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考生充分了解此项改革并作好相应的准备,确保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顺利进行。

  五、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计入外语初试成绩中,其分数占外语初试总分的20%,以后逐步增加到30%。口试分数计入复试成绩中,作为招生单位择优选拔考生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非外语专业)听力测试要求

一、测试目的

外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外语口语的能力。

二、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英语

听力部分由三节组成: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 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具体或总体信息 补全句子或简答题 5 5

C 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 英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010

  A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特定或具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180 ~ 220词的独白或对话,填充表格中的空白。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B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具体或总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280 ~ 320词的独白或对话,补全所给句子或简要回答给出的问题。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C节(10题):主要测试考生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三段录音材料(独白或对话),每段200 ~ 300词,从每题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出最佳答案。录音材料只播放一遍。

  本节试题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先将答案写或划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5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整洁地誊写或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誊写和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英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一。

表一: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英语具体或总体信息补全句子或简答题55〖BHG7〗

C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英语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1010

II 英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英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英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HG4〗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英语 理解的准确性 英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英语 书面表达短文写作(约200词) 1 20〖BHG2〗

总计 65+1 100

  2002年英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30道语法单句题,减少了1个阅读理解篇章,总的题目数量略有减少,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二)日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 3段材料(较长的对话或独白)(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日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二。

表二: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日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约800字)日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2,500字) 日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800字) 5处划线部分 日语 理解的准确性 日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日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400~450字)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日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将50道词汇、语法单句题改为20道篇章式的“日语知识运用”题,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减至10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和1篇阅读文章。

(三)俄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 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俄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三。


表三: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俄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俄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俄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俄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俄语 理解的准确性 俄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俄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150~170词)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俄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10道“辨错和改错”题,将30道“词汇和语法结构”题与10道“构形填空”题合并为20道“俄语知识运用”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为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英、日、俄三个语种都将适当控制题目难度,即第一年适当降低听力测试题目的难度,力求使试题全卷难度与往年基本一致。

附件二: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

(非外语专业)口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

  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它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全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二、考试形式

  由招生单位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口语测试,考试形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评分标准

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语言准确性和范围:从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口语能力。
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从讨论有关话题或对话时连贯表达思想的语言长短,内容的连贯性以及寻找合适词语而造成的停顿频率及长短来测评考生。
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测试考生语言表达是否灵活,能否自然、积极地参与讨论或对话;话语是否得体,语言的使用总体上能否与语境、功能和目的相适应。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成绩的评定分为四个等级,A为优,B为良,C为及格,D为不及格。各等级的标准是:

A: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

B: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

C: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

D:不具有口头表达能力。

口试要有记录和评语,考试结束后,由口试小组当场给出成绩,为利于选拔,不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

附件三: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语科目听力测试

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入场和提前出场的时间

  外语考试当天下午1:20至1:35为考生进入考场时间;1:3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开始进行考前的准备。2:00正式开始考试。2:30听力测试结束后开始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5:00考试结束。以上要求与其他考试科目不同,请各省级招办在招生简章及考场须知写明,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信设备入场,监考人员此时间段关闭手机或寻呼机,并提前做好宣传。

二、听力设备的选用

  外语听力测试原则上同一考点应采取同一种形式的听力设备。听力设备的选择由各省级招办确定,但须确保播放和接收的质量。听力播放设备源建议使用质量好的收录机,听音接受设备可使用无线或有线耳机。无论采取哪种设备对考点及考场外部的环境应要求严格,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部噪音和电磁干扰。

  各考点须在考试前对听力设备进行试运行,将其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听力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三、对监考员、巡考员的有关要求

  1:20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1:3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开始宣读考试要求并分发答题卡。答题卡1为听力、外语知识运用和阅读理解A节使用,答题卡2为阅读B节和短文写作使用。监考员应要求并检查考生在两张答题卡上分别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1:50开始分发试卷,同时开始试听。试听时须调节音量和高、低音以满足考生的要求。试听时,可以重复播放试听部分,不得播放正式的考试题目。开考前两分钟停止试听播放,并将磁带设置在试听部分终了处(试听结束时有语音提示)。

  2:00由考点主考发出统一指令,宣布外语考试正式开始。各考场开始播放听力试题(约30分钟)。当听到转写(涂)到答题卡1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将写在试题上的答案转写(涂)到答题卡1上,并应在听力部分结束前完成。当听到“听力部分结束”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开始作答其余笔试项目。

  听力测试期间(2:00至2:30),监考员要注意始终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监察听力设备工作情况及磁带的播放效果,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2:30听力测试结束后,考生继续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3:00后对提前交卷者,监考人员要再一次核对考生准考证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是否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四、听力设备及相关人员的保障

  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确保听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考试期间电力的供应;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音室必须有人监听,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调整;播音声源附近不许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

五、关于听力测试进行时偶发事件的处理

  听力测试时,发生偶发事件,应及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听力测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放音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试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出现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并开始计算考试的时间。经2小时30分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程序进行听力部分的考查,并在听力测试前请示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开始时或进行中途,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的放音设备,其他参照1、2条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主考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招办。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招办复查。


             挪用专项资金的成因及纠防对策浅探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随着公共财政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省财政安排的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屡屡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和土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如国家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移民扶贫、救灾防汛、教育危改、防病防疫、农田水利、公路建设、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多达数十种,一些财力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常把专项资金视作一种潜在的可用财力,且屡查屡犯。因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专项资金缘何成为了"唐僧肉"
近年来,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甚至防治艾滋病专款等在内的专项资金屡屡被大量挪用,这么多公共资金成了腐败分子的个人"提款机",成了小团体和其他利益小圈子共同分享的"蛋糕",这使我们不能不追问一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都有严格的政策制度规定,资金使用要求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简而言之,资金跟着项目走,而在这里,由于个别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为民办实事的思想,直接插手干预资金的使用,导致专项资金成为"机动资金",认为"反正没装到自己腰包里"。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常常由于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变化,加之管理权频繁的移交,客观上形成了监督部门无法对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造成了无力、无法监督的"真空"。而一些财经、审计之类的监管,往往是滞后的,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以至留下监督的空白区,即使过后发现,也常常是"亡羊补牢"。三是查处力度不到位。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即使在事后发现了问题,也存在处理难、说情求助现象,在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上很难落实,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利益无法触动,以致此类现象屡查屡犯。
二、当前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特征和现状
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曰"移花接木"。有些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来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甚至用于请客、送礼,任意挥霍,或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从中报销与专项资金无关费用。二曰"灵活变通"。把国家下拨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款等转付别处或用于盖办公楼、买小汽车等。三是"弄虚作假"。有的挪用了专项资金后为避免问题暴露,便串通一起,先造假帐、报假发票,欺上瞒下,企图蒙混过关。四是"张冠李戴"。有些部门申请两项或三项专项资金,但做的是同一件事,发票开具模糊,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发票开的是"移民建设工程款"。五是"公开借用"。少数单位的领导或经手人总是爱打专项资金的主意,打个欠条甚至只是说句另有别用,就没有还期了。比如对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些经手部门及村干部常以此为由不肯完全发放。
三、检查挪用、挤占资金的主要方法
1、直接挪用型。对于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从账户直接列支与专项资金无关的费用。这种检查方法较为简单,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可以直接认定。
2、混用资金间接挪用型。有些单位故意不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各种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交织在一起。这类情况检查起来较麻烦,检察人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够定性。首先,要摸清各种专项资金的来源数据;其次逐笔核实每项专项资金的支出,理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结存;再次,核实其银行账号和现金的实际结存。如果银行账号和现金结存数字远远小于专项资金结存数,可根据其差异,确定其挪用资金数额。
3、挂账型和周转型挪用。有的单位通过"暂付款"长期挂账,达到挪用目的。有的由于资金调度困难,采用挪用和归还专项资金不记账方式,隐瞒资金运动轨迹。对于挂账方式挪用,检察人员要追查资金去向,审查资金是否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对于周转型挪用可通过银行对账单记录来认定挪用的期限和金额。
4、套出资金挪用型。一是对于补偿性资金,伪造支出凭证套取现金,再以"其他收入"或挂往来帐形式入账,然后从中列支费用。有的套出后,形成账外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对于报账拨款型资金,没有施工,提前开据工程发票,套出资金。对第一种情况检查人员要细致审查支出凭证,对数额大、金额整,必须高度关注,通过调查经手人、受益人了解实际情况,一般金额大的受益人往往不敢承认资金是自己领取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审查往来账和"其他收入"看有无来历不明收入,并通过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如果项目没做,可以直接定性套取资金,进而追查资金下落。
5、张冠李戴及移花接木型。对于这种情况,检察人员要深入了解,摸清相似建设项目申报情况,逐一落实或稍做延伸,挪用情况便能水落石出。
四、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专项资金引起的大案频发,浅层次在于运作和管理上的缺陷,深层次问题是权属不清,监督不力。要有效地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需要"标本兼治",尤其是要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人们议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是不够公开,透明度不高,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大量事实也证明,一些腐败问题往往是在这种状况下发生的。因此,要着力增强透明度,在坚持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应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等作必要的公开,并在公开中做到"四要":一要及时。项目实施前要公开其资金的使用原则、程序和要求,实施过程中要公开资金的使用范围、进程和结果。二要具体。公布的情况越具体越能堵塞腐败的缝隙。三要全面。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公开的都要让其见"阳光"。四要实在。实事求是地公开各种数据,决不能弄虚作假、糊弄群众。
2、提高监管强度,增强权力制约。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全方位的提高强度。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联合起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在于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要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前、使用中的监督,把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项管理,对专项支出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项支出使用合理。目前,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一般是系统内部的下属部门,要它来监管自己的领导,要崽来管爷,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还应大力疏通各种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把它纳入专门机构、群众和上级部门共同监管之下。
3、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要有效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就必须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把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目标,进行全程管理。要制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及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姚艳萍
联系方式:15610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