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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3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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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名称
拉丁学名


双歧杆菌属
Bifidobacterium

1
青春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2
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ifidobacterium lactis)

3
两歧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4
短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reve

5
婴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

6
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longum


乳杆菌属
Lactobacillus

1
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2
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asei

3
卷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rispatus

4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

(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5
德氏乳杆菌乳亚种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lactis

6
发酵乳杆菌
Lactobacillus fermentium

7
格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gasseri

8
瑞士乳杆菌
Lactobacillus helveticus

9
约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johnsonii

10
副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aracasei

11
植物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lantarum

12
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13
鼠李糖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hamnosus

14
唾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链球菌属
Streptococcus

1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注:1.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名单以外的、新菌种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

2.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按现行规定执行,名单另行制定。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总行在征求了部分分行的意见后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发送你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际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由于中国银行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不大,总行尚未就国际保理业务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手续。在过渡时期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出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出口远期托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
(二)出口保理融资暂使用有关远期出口押汇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
(三)进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进口远期代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出口保理协议》统一文本
由于近期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则出现了一些调整变化,总行正在组织制定统一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近期将下发各行使用。过渡时期请各行在业务中继续沿用原有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
请各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总行结算业务部保理处。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总行应公布并不定期地调整辖内有权受理国际保理业务分行(下称“被授权分行”)名单。被授权分行可以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向下属机构实行转授权。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实行授权有限原则。总行应核定并公布各被授权分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权限(包括出口保理项下为单一客户提供融资的单笔权限和进口保理项下对外一次性核准信用额度限额),原则上应每年调整一次。被授权分行的超权限业务须在报请总行批准后方能办
理。
第三条 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分散受理业务,集中统一对外”的作业模式。由国内的被授权分行受理当地客户出口保理项下的业务申请和进口保理项下国外保理商的信用额度申请,由总行统一负责内外联络。
第四条 在中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国内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前,中国银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政府部门的批文执照等文件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中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为已纳入中国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公司企业。对单一客户出口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融资及进口保理项下核定的信用额度均应在本行为该客户核定的授信限额内统筹调剂。
第六条 中国银行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以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
第七条 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总行统一制定的《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使用统一的业务协议文本和标准化联络文件格式。

业务分工
第八条 总行责成结算业务部负责全辖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业务人员的培训、通过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与国外保理商进行日常业务联络、出口保理项下收汇的划转和佣金的支付、对国外保理商的风险控制管理及与FCI的往来等。
第九条 被授权分行应指定本行负责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部门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开发所辖地区的国际保理业务市场,并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精神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分/支行国际保理业务分工管理和业务衔接办法;
2.在出口保理业务中与客户签署《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并根据协议,为客户提供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的融资、账户管理、催收到期款项等服务;
3.在进口保理业务中接受国外保理商的委托,会同本行的授信管理部门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是否核准信用额度及核准额度的金额,并密切关注进口商的资信变动情况,敦促其按期付款;
4.通过总行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处理与国外保理商的日常业务联络;
5.协助客户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纠纷问题;
6.处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日常会计账务等。

业务联络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业务部保理处(下称总行保理处)通过保理业务电子数据系统(EDIFACTORING)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系统与国外保理商的业务联络。国外保理商与国内被授权分行间的日常业务往来信息均统一由总行保理处负责处理及转递,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总行保理处对从国外保理商处收到的信息应根据其内容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对于通过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或其他途径收到并需转递有关分行的文件,原则上应于一个工作日内转递给有关分行。转递国外保理商发来的有关业务信息可使用传真发送,其中较重要业务文件(包? ㄐ庞枚疃鹊呐己腿∠?应由经办和复核人员双签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送。一般文件由经办人员单签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送。
第十二条 被授权分行向国外保理商发送的业务文件均应按总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由经办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总行保理处。总行保理处在收到文件并经核查表面无误后,正常情况下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相关的国外保理商。
对于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报文除第11、14、21、32、33、34、35、36号外,总行保理处在对外发送后应将报文打印出来,由经办人员单签并盖章后传真至有关分行作为确认。
第十三条 被授权分行应对传递至总行有关业务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于被授权分行所传递文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总行保理处对外联络的延误,由分行负责,但总行保理处对能够发现的不完整或不清楚之处负有及时向有关分行查询的责任。
第十四条 总行保理处负责对被授权分行国际保理业务中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统一编制号码,并及时通知国外保理商和有关分行。有关分行在以后的业务中涉及该出口商或进口商时,均应使用此号码。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如与国外保理商发生争议)下,有关分行在经总行授权后可直接与国外保理商联络,但此联络仅限于该案,其他的业务联络仍须通过总行进行。

出口保理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为已纳入中国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但无须中国银行提供融资的客户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叙作出口保理业务应保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在出口商向中国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出口商须按《出口保理协议》向中国银行提交规定的债权转让单据,其中包括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正本复印件和对外销售合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被授权分行可以自行选择进口保理商,但对某一特定进口保理商的去委业务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总行为该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风险承担限额。
第十九条 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中国银行可以凭该企业在中国银行出口保理项下的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已核准应收账款余额的80%。
第二十条 总行保理处在收到出口保理项下国外的付款头寸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以电划方式划转有关分行,由有关分行办理有关收息/扣费/入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进口保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接受国外保理商同意中国银行可以直接与进口商联络的进口保理业务申请。对国外保理商禁止中国银行可与进口商直接联络的信用额度申请,中国银行原则上不给予任何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银行叙作进口保理业务的国内客户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中国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公司企业。对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如其系中国银行争取的对象,资信良好,承办部门应向本行授信管理部门提出专项授信申请,并根据其批复确定是否核准信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在进口保理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行在进口保理项下不受理国内进口商的融资申请。但若发生中国银行被迫实行担保付款的情况,被授权分行须在报请总行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保理项下的付款或担保付款应由被授权分行直接对外办理。被授权分行在对外付款后应通过总行向国外保理商填发报文17“Pay-ment”,填发该报文应限于对外付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并随附对外付款凭证复印件。

国外保理商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总行应根据国外保理商的资信状况对其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风险承担限额。当中国银行对某保理商的去委业务超过核定额度时,中国银行将暂停向该保理商去委新的业务,直至其去委业务量低于核定的风险承担限额。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统一制定并下发的《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国际保理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

收息与收费
第二十八条 出口保理项下的融资执行中国银行同期公布的远期出口押汇利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外币利息,于还款日一并算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保理项下发生的担保付款按中国银行同期公布的进口押汇利率计算利息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进口保理业务的收费包括承担信用风险的统一费率(按发票金额在0.5%~0.8%幅度内掌握)和每张发票/贷项清单的处理费(按每笔等值10美元掌握) 。进口保理业务收费原则上由被授权分行在对外付汇时逐笔扣收。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收费由被授权分行在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程度、业务成本大小及国外进口保理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加成比例(在0.2%~0.4%幅度内掌握)。但在出口商已委托中国银行向国外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并获得核准,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运约定的货物的
情况下,中国银行可视情况决定额外收取资信调查费。资信调查费按800~1000元人民币/每笔计收。
出口保理业务收费原则上由被授权分行在办理结汇时逐笔扣收。若扣费时还要代进口保理商收取费用,则被授权分行应在扣费时一并扣收并上划总行,由总行统一对外支付。

统计
第三十二条 被授权分行应按季向总行报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统计季报表。统计货币使用美元,单位为万美元。其他币种应按统计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成美元进行统计。统计表中各栏目均应填制完整、清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并于每
季末后七日内以最快捷方式发送总行结算业务部。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使总行及时了解全系统国际保理业务情况,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以及为开展业务提供更多信息,中国银行实行国际保理业务报告制度。被授权分行应每半年向总行上报一份国际保理业务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情况(包括出口保理业务出单、收汇及融资情况等;进口保理业务额度核准情况,对外付汇及中国银行担保付款情况等);
2.纠纷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3.业务管理及操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4.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建议和要求等。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被授权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结算业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1998年12月30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对青年统战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新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至九日在北京召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宜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统战部负责人和部分省(区)团委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及武警部队政治部有关负贵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分析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新情况,总结、交流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青年统战工作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洛桑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负责人到会作了报告。

 

(一)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的成绩。这几年,各级团组织,根据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及时摇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将革命青年统一战线调整为社会主义爱国青年统一战线,并相应调整了我国青年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对象和内部关系。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富有人情味地开展了对重点青年统战对象的工作。各级团组织主动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并在促进青少年智力开发、扶助青年人才成长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了作用。各级团组织还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与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上,认真研究部署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

  会议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青年统战工作在许多地方和单位,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青年统战工作的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够,指导不力;青年统战工作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青年统战工作与团的其它战线工作相比,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会议认为,要进一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当前亟待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了“全党抓统战”的重要思想。历史的经验也反复提醒我们,统一战线是有关党的生命和事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法宝。凡是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时期,我国社会就比较稳定,发展就快;反之,如十年动乱时期,统战工作处于几乎被取消的状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受到严重伤害,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绝不是团的某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团的大事。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现阶段青年统一战线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工作主体日益壮大,工作对象不断增加。因此,仅靠团的统战部门难以担负起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任,只有动员全团的力量,扩大统战工作的辐射面,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

 

(二)

  立足国内,面向海外,是党中央最近确定的我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这是党中央充分考虑了我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从我国人民的根本目标和全局部署上对统一战线的优势、特殊性深思熟虑的战略安排;也为统一战线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重点也完全适用于青年统一战线。我国青年统一战线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更应该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为实现祖国的统一作出贡献。

  会议认为,立足国内与面向海外的工作是不可分的。祖国统一事业的进展,要以祖国大陆的工作为基础和依托,只有祖国大陆社会的持续稳定、不断繁荣,才能保证祖国统一工作的顺利发展,才能使海外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认清祖国统一的必然趋势和光辉前景。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工作的同时,仍要认真做好祖国大陆的各项统战工作。特别是我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务必要把本地区青年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同全国青年统战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好各地青年统战工作的重点。

  面向海外开展青年统战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对此,各级团组织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努力畅通工作渠道,打开工作局面。同时,在工作中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强人所难,而要从长远着眼,作长期打算,认真做好海外“三胞”中第二、第三代的工作,经过长期努力,逐渐取得对海外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

 

(三)

  会议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和青年信教问题的工作仍然是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知识分子,就总体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同我国的其他劳动者,在根本利益和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知识分子与我国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之间,仍然有许多人民内部关系需要我们去协调。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直至今天,有些知识分子的政策仍未得到完全落实。会议指出,我国的中、青年知识分子是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报效祖国的强烈政治热情,并正在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只有充分认识和评价他们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做好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今后,各级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关心中、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积极做好向有关方面推荐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入党工作;在生活上,团组织要配合有关方面,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适当的物质条件,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工作上,要为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一个能发挥所长,得到信任、重视的良好环境。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认真地了解和倾听知识分子、尤其是非党中、青年知识分子对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密切党与非党群众的关系,搞好科学决策和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会议肯定了一九八四年召开的全团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认为其基本精神目前仍然适用。今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团组织,要在把本地区的各种特殊因素同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团的工作的规律,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努力开展脱贫致富活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和青少年的智力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养,发展各族青年的大团结。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积极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改革,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旧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

  会议强调,要十分重视信教青年的工作。近几年,我国青年的信教情况与解放初期相比,相对比例趋于减少,但绝对数却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一些团员信教的现象。对于这一情况,各级团组织既不应夸大其严重性,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青年宗教团体和信教青年参加爱国的社会活动。反对强迫青年信教、特别是强迫未成年少年信教的现象。还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区别民族风俗同宗教活动的界限。反对和打击在宗教名义下危害国家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非法活动。对经再三劝阻后仍坚持信教的团员,可劝其退团。但全民基本信教地区的团组织,在开展团的工作、宣传共产主义和对信教团员的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团结大多数青年,切忌简单从事。同时,还要加紧培养爱国的青年宗教职业人员。

 

(四)

  会议指出,统一战线是门科学。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全团统战工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这几年,青年统战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去总结和认识。

  对青年统战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脱离实际地猎奇,追求时髦名词,钻牛角尖;二是没有形成对统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在工作安排上忽视理论学习,并以工作实践代替理论学习。对待科学的理论要有科学的学习态度,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在深入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研究青年统战理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已有六十多年历史了,这是一段内容丰富、经历曲折的历史,我们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段历史,以资今后青年统战工作的借鉴。我们更要注意总结和研究当前的青年统战工作,从理论的高度上不断推动现阶段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

  会议还讨论了有关青年统战工作的各级机构设置、干部配备、队伍管理、经费等基本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统战工作是一项积以时日、长期见效的工作,因此,青年统战专职干部应相对稳定。统战干部的配备额,起码应恢复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的发展而适当增加编制。各省(区、市)团委必须设置统战部,在不设统战部的市、县团委,可视需要设立兼职统战干部。在配备统战干部时,要保证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并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之不断提高。

  对统战工作的经费,各级团委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同时又要考虑到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予以一定的照顾。

  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处理好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的关系。各级青年联合会是我国重要的青年群众统战组织,青联工作与团的统战工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基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来说两者大体是一致的,但是在政治观点、工作途径、政策界限上,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别。我国共青团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去团结、教育青年的,而青联是以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为思想基础去联系和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共青团组织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目标、政治主张,可以而且应该向广大青年旗帜鲜明地宣传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思想,但不强制各方面的青年接受我们的观点,允许广大青年在各种政治和思想信仰的长期共存中进行比较和鉴别,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而青联则应考虑到所联系的不同政治和宗教信仰等方面青年的思想状况、特别是海外青年的思想现状,不能不恰当地对广大青年提过高的政治要求。在工作途径上,共青团有着严密的组织建制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她要求团的各级统战部门遵守组织原则,创造性地开展青年统战工作;而青联作为我国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则更多地要通过各会员团体的民主协商,发挥广大委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广泛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目的。在政策界限上,共青团的统战部门与青联组织之间也有着团内、团外之间的差别。忽视共青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两者间的差别。混同两者的职能,用一方面的工作代替另一方面的工作,就必然会削弱青年统战工作的作用。就目前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现状而言,有偏重青联工作而忽视团的统战工作的倾向,这是团的统战工作不能落实到基层、不能普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青联委员是集统战工作的主体与客体于一身的各界青年代表,各级团组织要同青联组织一起认真做好青联委员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在帮助青联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包办青联的工作。

  青联组织一般建在地级以上的城市,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侨乡、特区和口岸城市,可视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后建立县级青联组织。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隶属于共青团或青联组织的协(学)会,各级团组织要本着“认真总结,慎重发展”的原则,建设好这些青年协(学)会。

  会议最后希望全团共同努力,积极行动,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强青年统战工作,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