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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2:2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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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监〔1996〕257号 1996年10月22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以下简称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及中资形式(以下简称中资检验鉴定公司)设立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检验鉴定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中资检验鉴定公司,以及境内外检验鉴定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四条 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必须按国家商检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国家商检局审核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中资检验鉴定公司须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国家商检局认可,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在当地商检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国检验鉴定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

  境内外检验鉴定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必须向所在地商检局申报备案,并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对检验鉴定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商检局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检验鉴定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验鉴定公司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和委托,开展检验鉴定、认证业务。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对检验鉴定公司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公司全年接受委托完成检验、鉴定、认证工作的情况。各检验鉴定公司应在次年的一月份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送年审资料,包括:检验鉴定公司年审报告书,检验鉴定公司财政年度报告;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副本。各地商检机构根据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国家商检局。经国家商检局审核通过后,在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第九条 检验鉴定公司的各类检验证书、印鉴应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可受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各类检验鉴定公司的投诉。属违反商检法律、法规的,由商检机构按《商检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属民事纠纷或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鉴定公司应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检验、鉴定、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检验公司之间的竞争应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合法、公平。

  第十二条 各类检验鉴定公司、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商检局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检验鉴定公司的业务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检验鉴定公司造成对外贸易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的检验鉴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国家商检局调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接受进出口商品委托检验、鉴定、认证业务,进行整顿,经检查整改后恢复业务;

  (三)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个人。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还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收支应建立专帐并在当地国家金融部门设立专户,征地补偿费收取当天必须存入该银行专户。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行专项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的镇或街道,其会计代理中心应把征地补偿费的帐务处理纳入会计项目),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另建帐核算、截留、挪用、私分或以开支某种费用为由扣除部分收入不入帐。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行专项审计。每季度、年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擅自动用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或称反避税工作),纠正和克服地区间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极不平衡的状况,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意义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不仅侵蚀财政收入,损害国家权益,而且造成了到中
国投资企业亏损的假象,产生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等危害。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
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国间经贸往来;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的合作,共同防范偷漏避税,为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协调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国际税收管理的专门人才,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水平。
二、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进行综合经济分析、广泛的调查取证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而,税务审计工作难度大,操作内容复杂,政策性和业务性的要求均较高。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坚持积
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落实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监管。要以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借鉴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严密、规范、高效、可操作性强
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制;要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技能强、人员相对稳定、能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具体工作中,要慎重选户、严密审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不断强化税源的监控力度,使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
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扩大宣传,搞好部门协作
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做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把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典型,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重点审计户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
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
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尽快配备专业人员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全国形成一支较稳定的专业队伍。国家税务总局在涉外税务管理司已设立专职的转让定价税收管
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还将建立国际税收专家咨询顾问小组,负责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对策研究,会审安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要逐步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纳入统一的部门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和协调的需要。当前,各地应根据实
际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逐步充实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省一级税务机关原则上要在原有的涉外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部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沿海城市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涉外税收专职管理部门内
设置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职能部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转让让定价审计工作;县(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不设单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由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对配备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专职人员要严格把关,竞争上岗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帐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采用先进有效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必须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法规,采用先进有效的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效益。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方法除运用传统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外,还要抓紧研究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规则,加以运用,使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工作更易操作,更趋完善。
六、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奖励机制,确保人才稳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技能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队伍,是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首要措施,也是当务之急。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战略高度着眼,重视此类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局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各地可视情况举办短期强化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交流学习,也可通过挂职锻炼,送专业院校培训,或到境外有关机构接受实习等多种方式。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不轻易交换或调离,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总局(涉外税收管理司)备案。总局将定期召开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交流会,评比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完成任务出色,有创造、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
并给予奖励,激励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七、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手段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征税工作十分复杂,人力、财力、物力需求量大,各地税务机关在安排经费时,要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财力支持,以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情报交换,建立信息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外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和定期交流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无形资产价格、利润率、劳务服务费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建立总局和省级税务
机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需要的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要进一步加强与我国签定税收协定国家的情报交换工作,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服务。
九、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共同防范偷避税
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的检查和审计,涉及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总局将不失时机地开展与税收协定国税收检查、审计相互合作方面的谈签工作,为各地跨境检查创造条件,以全面增强境外检查、审计的能力,逐步与国际税收管理接轨,达到共同防范偷避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报总局。



19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