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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时间:2024-07-24 07:4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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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3项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概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2)权限内吸收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
  (3)权限内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24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2555号)
  2.核准事项3项
  (1)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认定
  依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令第2号)
  (2)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
  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3)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3.审核事项1项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二)山东省物价局
  1.审批事项1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2.核准事项1项
  省定价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审核事项2项
  (1)中央定价目录范围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与人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
  (三)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审批事项13项
  (1)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
  (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9〕637号)
  (3)拍卖企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依据:《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5)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储运及相关事项
  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6)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供电营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9)电力热电联产改造投资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计基础〔2000〕1268号)
  (10)省属国有企业变更隶属关系
  依据:《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11)开采黄金矿山批准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
  (12)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依据:《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96〕75号)
  (1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关于全国经贸系统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541号)
  2.核准事项7项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2)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电厂)认定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环保产业及设备(产品)确认
  依据:《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5)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价格〔1999〕516号)
  (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3.审核事项2项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12号)
  (2)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四)山东省教育厅
  1.审批事项11项
  (1)省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专业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普通中专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关于中等以下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鲁政发〔1992〕157号)
  (2)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试点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
  (3)教育系统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4)全省中小学生出国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5)省属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资格
  依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
  (6)高校在山东设立函授站
  依据:《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
  (7)高校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司〔1997〕32号)
  (8)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和硕士授予单位新增学科、专业
  依据:《关于下放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
  (9)中小学教材的编写与选用
  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
  (10)全省性的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
  依据:《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11)教育网站、网校
  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基〔2000〕5号)
  2.核准事项4项
  (1)各类学校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资格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
  (2)大中专学校招生录取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1987〕教学字014号)
  (3)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中专学生毕业证书验印
  依据:《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1999〕3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教职字〔1986〕010号)
  (4)高等学校师范类毕业生资格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3.审核事项4项
  (1)大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普通中专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关于中等以下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鲁政发〔1992〕157号)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外综〔1999〕44号)
  (3)高等学校招生广告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大、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
  依据:《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84〕工商标字39号)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依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
  4.备案事项1项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
  依据:《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
  (五)山东省科技厅
  1.审批事项11项
  (1)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省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立项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的通知》(鲁发〔2000〕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十大科技示范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计划项目
  依据:《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鲁政发〔2000〕61号);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鲁政办发〔1989〕75号)
  (4)省级高新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依据:《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成字〔1996〕058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
  (5)冠省名称的民营科研机构
  依据:《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国科发策字〔1990〕183号);《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科发改字〔1993〕348号)
  (6)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2〕16号)
  (7)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和质量、环境设施合格证
  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令第2号);《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国家标准GB14922-94)
  (8)出国科技交流团组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出国管理的通知》(鲁普发〔199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1994〕152号)
  (9)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省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贡献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的通知》(鲁发〔2000〕19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
  (11)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性科学技术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
  2.核准事项7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2〕16号);《国家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科委关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42号);《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鲁政发〔2000〕61号)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
  (3)专利信息检索单位资格的认定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确定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
  (6)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关于推动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5〕266号);《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7)省属技术贸易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审核事项14项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3〕60号);《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42号)
  (2)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依据:《火炬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2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1997〕503号);《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国科发计字〔1999〕219号)
  (3)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的创办及变更
  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4)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国家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及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设立
  依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成字〔1996〕05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
  (5)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
  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
  (6)技术商品广告证明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7)机密、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科技部、保密局、外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8)国家科学技术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令第1号)
  (9)社会力量设立全国性科学技术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
  (10)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
  (11)专利权有效审核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1998〕第40号文;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
  (12)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13)出国举办国际性的科技活动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出国管理的通知》(鲁普发〔199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1994〕152号)
  (14)国家级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
  4.备案事项2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1986年3月10日);《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2)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六)山东省公安厅
  1.审批事项17项
  (1)制造、销售、进口弩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依据:《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2)民用枪支配置和企业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和经营多色复印业务
  依据:《关于加强多彩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
  (5)烟花爆竹企业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7)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8)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9)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依据:《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公发〔1990〕11号);《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关的批复》(公治〔1998〕365号)
  (10)特种行业(典当、报废机动车回收、旧货业)许可
  依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6号);《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内贸行联字〔1998〕6号)
  (11)无地农民集体“农转非”和省直(中央驻鲁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
  依据:《国家建设用地条例》(国发〔1982〕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转非”控制和管理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1〕30号)
  (12)外国人来华定居、永久居留及缩短外国人在华停留期限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3)外国人签证及其延期、加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4)公民因私事出入境及赴港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15)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及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16)机动车号牌生产特许
  依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
  (17)跨地区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许可
  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
  2.核准事项13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
  (3)设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依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4)进口机动车注册、转籍、过户登记
  依据:《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公交管〔1999〕216号);《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
  (5)警用车、教练车注册、过户、变更、报废
  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规范》(公交管〔1997〕96号)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维护保养服务企业、机构许可
  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
  (7)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8)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9)民爆器材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11)灭火器维修许可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12)建立经济民警队伍
  依据:《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
  (13)车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公通字〔1993〕2号)
  3.审核事项1项
  戒毒医疗机构
  依据:《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
  4.备案事项3项
  (1)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2)国际联网与国际互联网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3)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七)山东省财政厅
  1.审批事项21项
  (1)罚(没)款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彩票的发行
  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7号);《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财社字〔1998〕124号);《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体经济字〔1998〕365号)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冲销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
  (5)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帐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帐款坏帐
  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6)旅游饭店企业取得无偿划拨土地转作固定资产
  依据:《关于印发〈旅行社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和〈旅游饭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的通知》(财政部财外便字〔1997〕20号)
  (7)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处理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8)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计划指标
  依据:《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债字〔1999〕164号);《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字〔1999〕217号)
  (9)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省、市、自治区应掌握一部分农业税减免指标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81〕第9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4〕第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第56号)
  (10)契税减免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11)公物拍卖机构指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委托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1号)
  (12)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股份公司和发行A股时国有股权界定、国有股持股单位确认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国资企发〔1994〕81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13)地方股东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
  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14)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销和冲减
  依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1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
  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16)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71号)
  (17)省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18)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依据:《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鲁政发〔1999〕39号)
  (19)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
  (20)省属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财政部财会字〔1989〕65号)
  (21)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
  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2.核准事项12项
  (1)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依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2)建设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业务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8〕766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3)省属文化、文物、体育、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4)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票据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7)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8)省属企业之间债务抵消余额转作股权
  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9)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7号)
  (10)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收支帐户开设、变更和撤销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11)省属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2)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财产损失、资本金合并
  依据:《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
  3.审核事项4项
  (1)政府性基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外字〔1999〕2103号)
  4.备案事项2项
  (1)省属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
  (2)省属企业实施兼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报告
  依据:《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
  (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审批事项15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计划
  依据:《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事部人计发〔1990〕17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2)国家公务员录用、省政府机关公务员转任、调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3)省直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政策性干部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依据:《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1984〕鲁人字第21号);《关于省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鲁组〔1989〕9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
  (4)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依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5)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鲁发〔1987〕22号);《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鲁办发〔1993〕18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12号)
  (6)省直和市公务员培训基地及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立
  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培发〔1995〕13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鲁政发〔1989〕146号)
  (7)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和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8)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成果推广项目
  依据:《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国引办发〔1991〕75号);《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外专发〔1998〕65号);《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8〕135号);《山东省引进国外农业成果示范园管理办法》(鲁政字〔1997〕128号)
  (9)出国(境)培训项目、团组及人员
  依据:《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山东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4〕52号)
  (10)来鲁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和职业签证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11)聘请推荐外国专家和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单位资格
  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9〕88号);《关于重新认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0〕121号)
  (12)齐鲁友谊奖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1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形式
  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7号)
  (14)设区的市机关机构设置和按规定须经省批准的市、县属事业机构的设置
  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
  (15)设区市、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人员编制总数
  依据:《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
  2.核准事项11项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的调整及变动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发〔1985〕14号)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确定及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发〔1985〕14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3)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
  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4)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
  (5)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确认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驻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有关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85号)
  (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等级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号)
  (8)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生源资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方案和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依据:《关于颁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
  (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0)博士后人员进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依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
  (11)省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
  3.审核事项3项
  (1)以国务院、人事部名义奖励表彰
  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2)选拔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3)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
  依据:《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
  4.备案事项6项
  (1)省政府机关公务员轮岗、回避、辞职、辞退情况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2号)
  (2)省政府工作部门处级公务员任免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
  (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4)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
  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
  (5)执行引进技术设备合同或根据有关(经国务院批准与外方签订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和增款等)协议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
  依据:《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山东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4〕52号)
  (6)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组织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九)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审批事项4项
  (1)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
  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2)社会力量举办省属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机构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3)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依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4)境外人员来鲁就业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2.核准事项7项
  (1)省外组织、公民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管理机构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发〔1995〕107号)
  (3)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4)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
  (5)政策性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调配与特殊人员政策性招工“农转非”
  依据:《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6)职工提前退休和省统筹直管企业职工退休
  依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
  (7)省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审核事项1项
  社会力量举办的省属就业训练、职业培训单位发布招生广告和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省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招工广告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备案事项1项
  中央驻鲁、省属企业集体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审批事项22项
  (1)探矿、采矿许可及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省政府批准的用地闲置处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4)建设单位使用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权限内建设项目征用、使用土地及临时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9)复垦土地使用权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10)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100-600公顷)的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4)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5)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
  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
  (16)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依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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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附2:
一、标志旗
1、标志旗的规格:采用布料等腰三角形旗帜。三角形底长150毫米,腰长300毫米,旗帜中间印有“大件”字样。标志旗的底色和中间字体的颜色,应与运输大型物件自身颜色有明显区别。如图所示。
2、标志旗的使用:在运输过程中分别竖于牵引车辆前方两侧和挂车装载物件上的最宽处。如果挂车装载物件的长度超过挂车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点装设标帜旗。
3、标志旗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AB=底长=150mm
AO=BO=腰长=300mm
二、标志灯
1、标志灯规格:采用运输车辆自身电源和与电源功率相匹配的红色灯泡连接而成。
2、标志灯使用:在挂车装载物件的最宽处和超过挂车尾部的最长处装设。
3、标志灯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公共秩序”的界定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内容提要】 本文期望在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述的基础上,提出 “公共秩序”界定中的一些思路,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 界定

【正文】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并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到底什么样的外国法需要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其在自己国家适用,各国就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直接后果就是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该权利被滥用,则会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是否恰当,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
恰当适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术语中“公共秩序”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进而防止滥用,防止各国将各种任意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义。但一个难题马上出现,那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从来没有学者对此做过成功的界定。但为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做一个简单的定性。

一、各国立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对这个很重要的措词如何理解,各国立法有着不同的表述。
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虽属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在我国的立法中,曾经表述为“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优良风俗习惯”、“国家社会利益”、“法律的基本准则”。1982 年中国《宪法》、1986 年中国《民法通则》和1991 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为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条款在民法典、国际私法立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6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36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8条,1999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9条,等等。
许多国际私法公约也有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5条,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1988年《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2000年《关于成年人保护的公约》第21条,2002年《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等等。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1954年宪法也提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都就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二、中外学者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中外学者在理论上对此问题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1、戚希尔认为,“公共秩序”指英国的"特殊政策",具体包括:(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
2、戴赛认为“公共秩序”指三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即:(1)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权利;(2)与英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权利;(3)与英国主权利益相抵触的权利。
3、库恩认为“公共秩序”指下列4种场合:(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
4、J.H.C 莫里斯在其主编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将“公共秩序”界定为“基本公共政策”。
5、在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将“公共秩序”界定为“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6、在宋立红、李 鹏的《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认为,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三、笔者关于“公共秩序“的一些看法
鉴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的不同,对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很难取得一致的理解。英美国家许多学者也认为:“什么是公共秩序,……是模糊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一般无法给它作出一个定义。”但是,笔者在充分了解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关于“公共秩序”界定中的几个基本点: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在对其的界定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既必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认识,必须和社会实际相结合。法国学者尼波埃(Niboyet)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公共秩序应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今天是公共秩序的东西,可能经过若干年将不是公共秩序。”
2、我们不要乞求在“公共秩序”的界定中各国都达成一致,即在国际上对公共秩序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做出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解释。保留各国在适用公共秩序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客观上为各国滥用公共秩序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我们可以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中,要求各国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在其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从严规定和适用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一般应包括一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即现在相对通行的观点。


综上所述,为了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价值,必须予以必要的限制,首先应对“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界定,但这一界定是很有挑战性的。


【主要参考资料】
1、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修订第1版
2、张潇剑,《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