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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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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


 

正文:ggF20109.ceb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1995年以来印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目录详见附件二),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要求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独立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政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附件一: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
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1.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
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投资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投资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2.认真确定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
为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使其经济合理,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合理设计工期并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用。一般单机300MW~600MW级的项目需8~10个月(含勘测4个月)。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用标准做科学合理的调整,前期工作统筹费首先要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勘测设计费用,积极推行前期工作成果商品化。
(2)项目可行性研究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是落实厂址条件,加深与厂址密切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煤源与煤质、除灰、水源、交通运输、地震地质与地基处理、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要加深方案优化的深度,使推荐方案经济、合理、切实
可行。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项目工程量要有充分依据,主厂房部分应参照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定的300MW、600MW各型机组的参考设计,如拟变更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3)严肃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优化工作,使其真正成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时除投资估算必须量准价实外,还要求所用的其他重要边界条件数据符合实际,重点是资金条件和煤价。
资金条件应确实可信并有书面依据。如资本金的构成及各部分的合法性,可能性,分利水平和方式;银行贷款利率、还贷方式和年限。煤价的取定要有按统一规范提供的原始资料作为依据。
项目经济评价得出的上网电价,应得到有关部门承诺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才能报批。
(4)从长远看,应以目标电价对项目法人从投资估算,资金结构、资金流到预期运行成本构成综合约束,从而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真正做到资源优化配置,能降低成本的投资全方位集约化管理。
(5)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发布经审定的全国单机200MW、300MW、600MW等级的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其中包括主要构成部分的平均限额设计。为保证发布数据的权威性,要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参考造价及动态指数的编制等基础工作。
3.严格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要经有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负责评估的单位要认真分析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与全国同期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和上网电价(或目标电价)进行比较,并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为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电价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设计单位要按电力部电建(1996)444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经(1996)30号文“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要改变先设计后算帐的做法,编制限额设计实施
细则并报电规总院审查。要认真执行限额设计奖惩办法。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上述办法日趋完善。
实行限额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设计标准,保证项目投产后安全、经济运行。
根据设计单位项目限额设计的实际成果,项目法人应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奖惩,限额设计的实绩要作为设计招投标评标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监督,抓正反面典型,对反面典型处理应包括重新核定其资质。
5.项目建设阶段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范围内,其中由于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其他各种原因增加的费用均应控制在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之内,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对工程造价控制好的项目,建议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节约的投资中,部分用于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设计标准和参考设计是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审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必须按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突破传统观念,突出技术经济的
统一和提高投资效益的观念,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宏观指导、信息反馈以及专题调研分析的工作力度,对于电厂占地面积、控制室面积、新厂新办法后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面积,电厂建筑装饰,进口设备材料范围,水塔面积填料等有较大争议的标准要抓紧调研解
决,使现有160余种电力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参考设计不断得到更新、补充。

附件二:电力工程控制造价有关文件目录
(一)综合部分
1.电力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
电力工程造价调研小组 1995年5月
2.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建〔1995〕420号文 1995年8月1日
3.关于印发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电建〔1995〕791号文 1995年12月20日
4.促进电力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完成“九五”建设任务的若
干意见
电建〔1996〕642号文 1996年9月23日
5.电力勘测设计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规办〔1995〕31号文 1995年12月6日
(二)造价水平及分析
1.发送变电工程造价分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1995~1996年主要发送变电工程概算造价情况简要
报告
电规经〔1996〕26号文 1996年10月16日
3.火力发电、变电、送电工程参考造价指标
电规总院 1996年8月
(三)限额设计
1.《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电建〔1996〕444号文 1996年7月18日
2.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电规经〔1996〕30号文 1996年11月19日
3.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征求意见
稿)
电规计〔1996〕29号文 1996年6月17日
(四)招投标管理
1.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建〔1995〕511号文 1995年8月15日
2.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规总院计划处 1996年9月
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计〔1997〕23号文 1997年1月22日
4.关于加强设计中设备选择管理工作的规定
电规发〔1995〕119号文 1996年7月3日
5.电力工业利用外资国际招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合作司 1996年12月
(五)概预算管理
1.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概论(教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对在建工程进行概算调整的通知
电建〔1996〕105号文 1996年1月13日
3.关于对1996年以来新开工火电建设项目进行概算核查的
通知
电建〔1997〕17号文 1997年1月9日
(六)工程管理与建设标准
1.对“电力勘测设计驻工地代表制度”部分条文修改的通知
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总字第39号 1996年4月26日
2.3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5〕235号文 1995年11月19日
3.6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6〕211号文 1996年12月3日
4.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设计阶段内容深度的通知(代部拟稿)
电规总院 1996年7月
5.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电规〔1996〕910号文 1996年12月29日



1997年2月3日
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杨梅/吉洪忠

近年来,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轻的有盗窃、寻衅滋事的,重的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目睹了一些精神病人犯罪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一些血腥腥的事实让人非常痛心,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某区2003-2005年三年中发生的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探讨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行为人多为农民,文化较低。某区三年来发生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15起发生在农村, 且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其中有12人文盲,有5人小学文化,4人初中文化,2人高中文化,即便有的人是小学文化也只是能识字而已,根本就未达到小学毕业水平。由于这些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因此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容置疑的了,从面导致犯罪率的提高。
2、 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侵害的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通常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发生的,此时的精神病人认识上存在阻碍,侵害的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人就乱打。如祁某妨害公务案中,祁某无故扣留伊某的摩托车,当见到公安干警到现场处理时,因其精神病处于发作阶段,其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祁某竟然持菜刀、斧头、砖头、酒瓶等械具见人打,先后殴打了7人,公安干警在制服其过程中也有2人被打伤。 
3、 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精神病人犯罪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因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犯罪时做了什么事,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往往作案手段都比较残忍,危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王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怀疑被害人李某说其坏话而耿耿于怀,于是便产生要杀死李某的念头。一天中午,王某携带菜刀至李某家中将毫无防备的李某头部连砍数刀,将李某当场砍死。
4、 通过劳动教养等法律手段进行改造的效果差,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被判刑,在服刑完毕,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陶某患有爱盗窃的精神病,第一次因盗窃被判刑后,回家后因家无经济能力对其进行治疗,其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盗窃作案被判刑。然而,其再次被释放后却依然重操旧业。这归根到底,还是因其精神病未得到治疗的原因。
5、 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中如果有精神病人,长期的治疗费用,往往都难以承受,哪有钱财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击就已经很大,然而其损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时,迫不得已可能又会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极其不利于社会稳定。如黄某故意伤害案中,黄某因患有精神病,在病发时无故持刀砍断了被害人赵某的左臂,致赵某重伤。赵家为了给赵某治疗花去2万余元的医药费,然而在案发后本来就经济拮据的黄家又要为黄某治疗精神病,于是根本无法钱赔偿赵家的医药费。赵家在多次与黄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某便扬言也要砍断黄某的手臂作为了断。幸亏赵某的亲朋好友苦口婆心地劝说才避免了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6、 作案的场所多为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精神病人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较差,因此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社会影响,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只要看到作案对象就开始作案。严某故意杀人案中,严某因与被害人孙某的父亲有矛盾,因孙的父亲外出无法报复,于是想到在学校上中学的孙某。一天,严某买了锥子等作案工具直接到孙某的学校,当着众多学生的面用锥子对毫无防备的孙某头部乱砸,致孙某颅脑损伤死亡。看到自己的同伴被砸倒在血泊中,在场学生们被吓得惊叫,这给中学生们幼小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可想而知。
二、 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 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到位。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同时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在周围人特别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发现其危害性,却为时已晚了。
第二, 政府重视不够,没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政府作为管理社会的职能机构,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负有重要责任。但长期以来,政府对精神疾病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建立,许多疾病的防治都应进入了社会保障系统,这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未能发现有对精神病人的防治机制,不得不说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缺陷。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身处农村的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而长期的治疗,致使精神病情经常或突然性发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 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多数精神病人需要长期服药,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许多病人的家庭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另外强制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去治疗都是问题。如某区公安干警在处警时抓获一持刀在学校附近滋事的精神病人,因其家中无人能够监管,干警们只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但医院又不肯承担费用,最后公安干警又自己垫支让其住院。等这笔钱用完了怎么办?这个精神病人又可能重回社会再危害他人。司法精神病学工作者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多次进行探讨并公开呼吁,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旨在维护病人权利,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精神疾病人管理的《精神卫生法》在全球140多个国家都已制定,但在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至今仍未出台。
  三、 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应采取的措施
1、 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的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消除歧视,使更多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2、 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充分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犯罪率的降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让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3、 加大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的职能意识,使大多数的精神病人的治疗由政府“买单”。据统计,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者为1~2‰,由此可见,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全国约有1.6万到3.2万人。一个病人一个疗程的治疗费用为3500元,全部由政府买单,一年所有病人的费用约1亿元,分摊到三十余个省二千多个县,每个县仅数万元,却为社会解除了数万个不定时炸弹,让精神病人的家属得以解脱,周围的居民得以安宁,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危害发生。
4、 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以及实施办法,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解决精神病人带给社会的意外伤害,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困境。
5、 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应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一是卫生系统应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二是民政系统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应提供义务救助;三是公安系统则对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同时基层派出所与社区应加强联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
6、 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容易获得支持的优势,积极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组织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

通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梅 吉洪忠
联系电话:0517-5828028 5828085
邮编:2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