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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24-07-03 18:3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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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所属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
(四)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以上单位根据需要,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可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至2名专职审计人员。所需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第九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事前征求驻部审计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及其投资效益;
(五)经济责任,包括所属单位厂长、经理(或主管经济的领导)离任,所属单位的撤销及合并,所属单位的承包经营;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
(七)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经营创收(含多种经营创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电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拍摄费、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各种赞助费(含实物赞助)、广告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专项资金及外汇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投资和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向上级审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责,具体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财务、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季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报经上级审计机构同意,可以对帐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研究有关经济、财务工作的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
(二)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在工作中认真作好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同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应在20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该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内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部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作为评定职称、选拔干部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审计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发现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给国家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8号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的报告。
二、以外币结算运输收入总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附送折算附表。
三、此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 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报告表的实际日期。
3.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4. 开户银行: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
5. 银行账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结算账号。
6. 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instructions

1. this return is applicabl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as specified by the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in case tax payers' taxable shipping income is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the foreign currency should be converted in rmb according to market foreign exchange rate, and a supporting document should be provided demonstrating the conversion.
3. this retur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4.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the following items:
a. withholding agent's file number: the number as designat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in charge at the time of tax registration.
b. date of filling: the actual date of filling the return.
c. withholding agent's name: name of the withholding agent for legal purposes.
d. bank: the bank in china with which an account is opened by a withholding agent.
e. a/c number: number of current account in the bank of china by a withholding agent.
f. taxpayer's name: name of the taxpayer for legal purposes. place of head office or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taxpayer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二、以外币结算运输收入总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附送折算附表。
三、此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报告表的实际日期。
3.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4.开户银行: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
5.银行账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结算账号。
6.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instructions

1. this return is applicabl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as specified by the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in case tax payers' taxable shipping income is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the foreign currency should be converted in rmb according to market foreign exchange rate, and a supporting document should be provided demonstrating the conversion.
3. this retur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4.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the following items:
a. withholding agent's file number: the number as designat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in charge at the time of tax registration.
b. date of filling: the actual date of filling the return.
c. withholding agent's name: name of the withholding agent for legal purposes.
d. bank: the bank in china with which an account is opened by a withholding agent.
e. a/c number: number of current account in the bank of china by a withholding agent.
f. taxpayer's name: name of the taxpayer for legal purposes. place of head office or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taxpayer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厅闻函[2005]33号

中央纪委办公厅:

  我部自1996年开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部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工作推行面,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现将我部有关工作情况函报如下:

  一、部党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我部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抓好思想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意见》下发后,部党组即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党组成员一致认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部党组要求各司局、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不断推进。部党组特别强调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与推动部机关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工作质量和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与办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我部各司局、单位按照部党组要求,及时部署本部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我部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党组书记、部长周济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党组成员、副部长章新胜,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淑兰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高教司、学生司、国际司、纪检组、监察局等司局、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和责任,相互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部党组要求机关各司局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目前,部党组正在着手建立教育部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司局、单位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制定《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2003年我部制订印发了《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强调要突出重点,结合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围绕“权、钱、人”的管理和使用,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事项率先公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带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规范,建立量化考核标准,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各司局、单位对照方案要求,也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

  二、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主要内容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部党组深刻体会到,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相统一,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政务公开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在工作中,部党组提出,要注意抓住关键问题公开,督促重点部门公开,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权、财政管理权、干部人事权”三个方面,特别是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查确认,至2001年底我部共有行政审批项目82项。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部党组多次审核和筛选,共取消审批项目40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占项目总数54.9%;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15项,占项目总数的45.1%。目前,我部已将所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同时细化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规则、条件、时限、责任人(或机构)以及需提供材料等内容,并制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监督审批程序。

  二是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公示制度。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及有关专家意见。今年,北京等20个省份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监督管理,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举报电话,同时我部也向社会公布了乱收费举报电话。目前,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学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是做好教育重大项目招投标公开工作。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逐年增加。为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开透明,我部要求对重大项目逐步实施招投标公开。目前我部主管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协管的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都已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规定,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从工程设计、建设队伍遴选、图书仪器的配置、教学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在部属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中,公开了项目管理程序,规范了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为提高危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全社会对危改工作的监督,创造性地推行了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三公开”制度,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工作。1999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精神,稳步推行了“无记名票决制”、“公示制”、“试用期制”、“考察预告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工作改革措施,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司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加强了群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确定职位、制定方案、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党组研究确定人选、公示及办理任职手续等竞争上岗环节中,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如规定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该单位人数80%以上、公布报名情况和最后入围成绩、欢迎干部群众旁听面试情况等,切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和肯定。1999年6月以来,部党组先后确定在部机关13个司局、11个直属单位共31个副司级领导干部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选拔了29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占同期部机关与直属事业党委新提任副司级领导干部的43.2%。2002年7月,部党组下发《关于在直属高等学校试行公开选拔副校(院)长的通知》,两年多来,先后有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9所直属高校推行这项改革,共选拔出19位副校长。同时,部党组还分别在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进行了民主推举校长试点。这种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方式是真正解决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推进高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带动其他直属高校深入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五是做好高等学校办学状况、招生就业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多年来,我部一直坚持将高等学校名单、学校变动情况以及1990年以来普通高校合并调整情况及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每年招生前夕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名单,同时公布当前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需限制招生规模(黄牌)和暂停招生(红牌)的高校名单,以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确保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正常的办学秩序,方便广大考生报名查询。自1998年开始,逐步推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现了招生录取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及时提供网上录取信息,为社会咨询与查询服务创造了条件。2001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查询制度,对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打击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证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起,我部要求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完整上报当年录取的新生数据,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供学校和学生个人核对,作为今后颁发学历证书的审核依据。日前,该网站启动了“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提供招生公示、院校信息、在线咨询、招生计划、高考动态、志愿参考等全方位的网上招生信息咨询服务。

  此外,部党组认真做好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他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抽查及公布名单,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职称评审等项工作中,坚持通过教育部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公告,为社会留学咨询提供参考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极大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更为关心教育工作,更为支持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做法和体会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我部认真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在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教育新闻发布、校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和成效。

  (一)以教育政务信息化为依托,整合各类资源,为政务公开工作搭建平台

  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并投入专项资金和专门人力。2004年8月,我部成立了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加快了教育政务信息化步伐。目前,教育部门户网站已开设了“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学历认证网”、“留学信息网”、“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农业科技院校网络联盟”和“中国教育信息网”等二级网站。2003年6月13日开通的“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先后成功举办了多次大型网上招聘活动,网站平均日点击量98.47万次,最高日点击量达823万次,累计注册毕业生数近15万人,招聘人数约11.5万人,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部进一步加大了部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力度,进行了第二次改版,7月1日将正式启用新版的门户网站。新版门户网站增加了在线访谈、在线服务和办事功能,将有力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将新闻发布作为重要渠道,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工作方式

  部党组历来非常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把完善新闻发布工作作为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我部一系列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正面信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是建立健全规范、通畅、权威、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将部党组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布。2004年,我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4次,召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32次,记者通气会11次,记者见面会25次。同时,还就“年终盘点——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举行了系列发布会,取得了理想的宣传效果。二是努力创新新闻发布工作形式,增强教育信息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从2004年开始,我部在加强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网上直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2004年全年直播34场新闻发布会,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互动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导网民对教育问题开展讨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此外,在开好新闻发布会的同时,还通过举行记者见面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宣传策划会和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新闻采访团、安排记者采访、引导网上评论等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三是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建立教育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机制。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形成了上下互通,内外联通的良好格局。

  (三)将校务公开作为强化教育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推动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校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延伸,是在教育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校务公开工作,并从教育系统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不断探索和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95%以上普通高校(其中包括部分民办高校)、90%以上中小学校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地绝大多数学校普遍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校办、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监督小组。学校将校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学校还将其作为评议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高校还将校务公开工作向二级单位延伸,形成了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实施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开展校务公开。各地和学校围绕学校发展和群众最关注的重点问题实行公开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四川省在校务公开内容上突出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学校财务收支),民主监督的“重难点”(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关注的“兴奋点”(教师聘用、奖金分配、评优晋级),社会反映强烈的“高温点”(学生收费),努力做到教职工和学生希望了解什么,就及时公开什么,成效显著。山东大学把教职工关心的组织人事、财务、学生培养与管理、后勤管理五个方面作为校务公开的突破口,从原来的办事结果公开发展到全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三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实现校务公开的经常化,确保校务公开工作卓有成效,必须有制度作保障。目前大部分高校结合本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校务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或实施办法,一些省份分别制定了《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中小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校务公开制度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在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政务信息公布不及时、内容不全面、标准不统一、方式不便捷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办好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