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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2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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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保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根据《天津
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
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指我市专项用于奖励海上搜救力量及个
人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等。
  第三条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办
公室)负责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
正、金额适度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
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
救力量和个人。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
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
  (一)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
  (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的;
  (五)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
  第八条 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
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大海
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
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
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
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
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
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应当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
在单位或个人提出。
  搜救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搜救力量和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
的表现提名申请人。
  第十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审核专家库,并统
一组织对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审核专家库应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防污染等领域的专
家组成。
  第十一条 搜救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向参与搜救行动的
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奖励资金申请通知,通知中应明确
提交申请的时限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
时限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证件;
  3.搜救力量或个人主要搜救经过和主要事迹;
  4.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接收奖励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
号信息;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制定方案。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并制定奖励方案。
  (四)方案审核。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
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并在下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
成对奖励方案的专家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对象
及额度。
  (五)方案公示。专家审核通过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包
含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的奖励方案在搜救中心网站上进行
为期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
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
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
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
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
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
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
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
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
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
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
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第十七条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1日废
止。《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奖励办法(试行)》(津海搜字〔20
08〕12号)废止。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2001-07-16

教研[2001]1号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批准《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等100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措施。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优秀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贡献。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论文编号
论文题目
作者
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

2001001
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
詹卫东
陆俭明
北京大学

2001002
印度梵文医典《医理精华》研究
陈明
王邦维
北京大学

2001003
流的稳定性猜测及相关问题
甘少波
文兰
北京大学

2001004
量子色动力学求和规则的若干应用-同位旋对称性破缺效应等
朱世琳
杨泽森
北京大学

2001005
叠氮甲烷光解动力学、稀土配合物分子内能量传递及储库分子水合物的理论研究
应立明
赵新生
北京大学

2001006
基于结构的药物分子设计方法
王任小
唐有祺
北京大学

2001007
参与大鼠阻力血管收缩和外周血压调节的α1—肾上腺素受体亚型
朱卫忠
韩启德
北京大学

2001008
细胞因子在颞下颌关节紊乱病中的作用
方平科
马绪臣
北京大学

2001009
论科学的人文价值
孟建伟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0
论动态宏观视野下的交易费用分析框架
刘元春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1
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环境社会学的一种视角
洪大用
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2
人载脂蛋白H与磷脂膜的相互作用及其膜结合态构象的研究
王少雄
隋森芳
清华大学

2001013
铁电陶瓷的电致失效力学
朱廷
杨卫
清华大学

2001014
光学子波并行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
冯文毅
金国藩
清华大学

2001015
饮用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特性研究
刘文君
王占生
清华大学

2001016
多属性决策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
刘树林
邱菀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1017
高速光通信系统及全光波长变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
余建军
管克俭
北京邮电大学

2001018
猪肥胖基因(ob)和肥胖受体基因(OBR)cDNA的克隆与分析
戴茹娟
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2001019
杨树种间耐旱性差异的生理生化基础研究
陈少良
王沙生
北京林业大学

2001020
人肝癌Be17402细胞系天然耐药及5-Fu获得性耐药的机理以及几种天然化合物逆转多药耐药的作用
黄敏
刘耕陶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1021
国际科学教育理论研究
丁邦平
顾明远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2
从少体系统到多体系统:动力学和统计力学
郑志刚
胡岗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3
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
周海宏
张前
中央音乐学院

2001024
行政程序法研究
王万华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1025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
盛斌
熊性美
南开大学

2001026
三种抗癌中草药的活性成分研究
胡柯
姚新生
沈阳药科大学

2001027
论政治责任
张贤明
王惠岩
吉林大学

2001028
固着磨料超精密高速研磨的理论与实验研究
杨建东
王立江
吉林大学

2001029
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以1815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为中心
邹振环
周振鹤
复旦大学

2001030
半线性分布参数系统的精确能控性及某些相关问题
张旭
雍炯敏
复旦大学

2001031
用空间电荷谱研究GeSi半导体低维量子结构的电学特性
张胜坤
王迅
复旦大学

2001032
高分子分相动力学的理论和模拟
张红东
杨玉良
复旦大学

2001033
人凝血因子IX乳腺生物反应器研究
张克忠
薛京伦
复旦大学

2001034
维持肢体正常的运动与感觉功能所需最少神经根数的实验研究
陈亮
顾玉东
复旦大学

2001035
福建省胃癌高发现场分子流行病学研究
蔡琳
俞顺章
复旦大学

2001036
针刺的抗脑缺血作用与氨基酸类递质及一氧化氮的关系
赵鹏
程介士
复旦大学

2001037
南沙海区百余万年来的放射虫组合及古海洋学事件
王汝建
汪品先
同济大学

2001038
数控机床误差综合补偿技术及应用
杨建国
薛秉源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39
结构动力缩聚技术:理论与应用
瞿祖清
傅志方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0
显形问题的理论和数值研究
尤云祥
缪国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1
多发色团发光材料的合成及其光致、电致发光性能研究
朱为宏
田禾
华东理工大学

2001042
垂体及垂体瘤组织基因表达谱的建立并从中克隆新基因
宋怀东
陈家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01043
论反思性教学
熊川武
瞿葆奎
华东师范大学

2001044
高品质聚噻吩的低电位合成及其器件化
金士
薛奇
南京大学

2001045
伽玛射线暴与奇异星
黄永锋
陆炎
南京大学

2001046
硅基低维结构制备与性质
刘建林
郑有斗
南京大学

2001047
成器之道——先秦工艺造物思想研究
徐飚
张道一
东南大学

2001048
磺化酞菁和卟啉在二氧化钛纳米电极上的自组装及光电转换的研究
邓慧华
陆祖宏
东南大学

2001049
相位场干涉层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姚卫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0
四唑衍生物及其配合物结构和性能的量子化学研究
陈兆旭
肖鹤鸣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1
旋流—静态微泡浮选柱与洁净煤制备研究
刘炯天
张荣曾
中国矿业大学

2001052
技术市场建构论略——一个理论框架及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考察
常向阳
顾焕章
南京农业大学

2001053
无机基有机纳米复合发光材料制备与光谱学基础研究
钱国栋
王民权
浙江大学

2001054
亚热带土壤的磁性与氧化铁矿物学及其环境意义
卢升高
俞劲炎
浙江大学

2001055
半导体纳米材料的溶剂热合成、结构与性能研究
李亚栋
钱逸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6
尖吻蝮蛇毒金属蛋白酶结构、酶失活及蛋白水解机理的研究
龚为民
牛立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7
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
谢德仁
吴水澎
厦门大学

2001058
水稻条纹病毒的病原性质、致病性分化及分子变异
林含新
谢联辉
福建农林大学

2001059
倒向随机微分方程与g-期望
陈增敬
彭实戈
山东大学

2001060
丝状真菌纤维素酶的结构与功能
阎伯旭
高培基
山东大学

2001061
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
丁四新
郭齐勇
武汉大学

2001062
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及其质量控制
袁修孝
李德仁
武汉大学

2001063
金属注射成形石蜡基粘结剂和油基粘结剂性质的研究
李益民
黄伯云
中南大学

2001064
硫化矿磨矿-浮选体系中的氧化-还原反应与原生电位浮选
顾帼华
王淀佐
中南大学

2001065
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1807—1851)
吴义雄
陈胜林
中山大学

2001066
含氮多齿配体的聚合金属配合物超分子的组装、结构及其性质研究
童明良
陈小明
中山大学

2001067
斜拉索及其系统动力特性在线监测与振动(半)主动控制
王代华
黄尚廉
重庆大学

2001068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龙宗智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

2001069
非线性动力系统的时间序列分析和随机共振研究
龚云帆
徐健学
西安交通大学

2001070
非保守耦合系统的统计功率流理论及其应用
王敏庆
孙进才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1
鱼雷系统可靠性理论与方法研究
宋保维
徐德民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2
开关电源DC-DC变换器研究
刘健
陈治明
西安理工大学

2001073
广义内插小波和递归内插小波理论及应用的研究
水鹏朗
保铮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1074
四元系冶金熔体组元活度解析的高阶亚正规溶液模型及其在钢铁冶金过程热力学预测中的应用
张晓兵
徐匡迪
上海大学

2001075
近场光学和光子晶体中电磁场的研究
李志远
顾本源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01076
可活化富集稳定性同位素示综技术研究铬(III)在大鼠体内的代谢及其赋存状态
丰伟悦
柴之芳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01077
大型球载望远镜高精度姿态控制及指向技术研究
叶祥明
艾国祥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

2001078
抗癌活性皂甙的合成
邓绍江
惠永正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2001079
基因分析及相应的毛细管电泳体系研究
韩富天
林炳承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01080
生物活性寡糖的全合成及合成方法的研究
王为
孔敏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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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 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 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九条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 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弄虚作假,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保机构有变更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机构不具备相应注册资本,擅自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