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加强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或分支机构营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本通知下发之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应当事先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到外经贸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邮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依法决定委托或者不委托;对决定委托的,颁发委托证书。
邮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委托事宜。
三、申请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运输设备;
(三)业务主管人员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本通知下发之前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在取得委托证书六个月内完成专业培训)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邮政系统的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办理邮政特快专递(EMS)业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业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严格依照邮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再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内容及名址等通信秘密;不得办理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业务。
六、邮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中下列用语是指: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寄递业务是指依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全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服务。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委托、管理。凡是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非邮政企业,必须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应即停止经营此类业务。
信息产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因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被告人在话语上处于劣势,原则上均能为争取从轻处罚而为“愿赔”之意思表示。但被告人多为没有赔偿能力的无业者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否赔偿被害方的物质损失最终取决于其亲属的赔偿态度与赔偿能力。要使被告人亲属愿意帮助赔偿,首先是建立他们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晓以积极赔偿之收益。
鉴于被告人最终要受处刑罚,其亲属往往担心履行赔偿义务后法院“食言”,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从轻幅度太小以致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法官在与被告人亲属的交涉中要为消除此种不信任感而多费口舌。在多数案件中,法官都要或易或难地先过信任关。只有建立起被告人亲属对司法工作的基本信任,调解和实判才成为可能。
在建立基本信任之后,被告人亲属最希望了解的是积极赔偿所带来的收益。目前,刑事法官手中掌握的最有力的“利导”武器是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官在与被告人亲属的交涉中通常都会使用该条规定,以便在他们的观念中建立起积极赔偿同时能使被告人受益的“双赢观”。法官在被告方交纳赔偿款后原则上都会对被告人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实交额与判赔额的比例以及被告人亲属的交款诚意和努力程度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5号
1990年10月2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所复议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曲绪禄同志任主任委员,白贵均、宋明昌同志任副主任委员,高建华、董长岭、张宝仁、李建国、王宝麟、伦立广、陈蛲枫、吕淑华同志任委员会委员,郝刚同志任委员会秘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所政策法规处,对外统一承担总所各项具体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总所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五、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权是: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受总所所长委托出庭应诉;
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
1.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2.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代行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受理的其他复议案件。
七、总所和各所在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填写的标准式样见附件。各所作出复议决定后,应速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二联和“行政复议讨论笔录”的复印件寄送总所政策法规处。
八、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送达回证由总所统一印制。在上述法律文书未下发前,有需用的所,可按总所统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所需数量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表@ 行政复议讨论笔录
( )卫检复笔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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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申请人 │ │ 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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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性别 │ │ 年龄 │ │
├───────┼────┼─────┼───┼────┼──────┤
│ 电 话 │ │ 电话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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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单位 │ │ 复议申请书收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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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时间 │ │复议地点 │ │
├───────┼────┼──────┴──────────────┤
│ 复议主持人 │ │复议参加人 │
├───────┼────┤ │
│ 复议记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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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 │
│ │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
│案│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 │
│ │案件的基本情况: │
│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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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 │
│议│ │
│决│ │
│定│复议决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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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51(20×30cm)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 )卫检复送字( )第 号
受送达人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行政复议决定书
编号( )卫检复决字( )第 号
送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时间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
受送达人(代理收人)鉴定查收__________
邮寄送达 挂号回执上收件日期_______________
邮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公告发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编号 51(20×30cm)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卫检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____申请人(单位)国籍(地区)_________第
一
联
申请人(单位)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复
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议
申
请
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
(
单
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
)
(作出
复议决定的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
他
三
复议决定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议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 51(20×3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