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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12 08:4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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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做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折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承接家居装饰工程。
第十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有建筑装饰施工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向区、县建委申请,经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家居装饰活动当事人可以参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推行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后),依法订立家居装饰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家居装饰工程价格,应当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承揽家居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施工中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法所造成的影响。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九条 家居装饰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品。
第二十条 因家居装饰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及其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2日
温跃:从马尧海等聚众淫乱案谈起(一)

温跃


1、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的警员发动了一次突袭,闯入了网友的隐秘“性聚会”。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5名网民被当场抓获。随后,又顺藤摸瓜抓获了17人。这些人中,有大学教授,也有普通打工者。22人以“聚众淫乱”被检查机关起诉,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2010年4月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这起聚众淫乱案。

2、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一直没有受到人们关注的“聚众淫乱罪”走入公众视野,成为焦点问题。在这场混乱的舆论大战中,涉及两个不容混淆但总是被争论双方混在一起谈论的问题:(1)依照现行刑法,马尧海等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2)聚众淫乱罪的设置是否合适、正当?是否应该被废除?

3、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4、我们还是首先看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非常简明扼要的法条,其罪状部分只有“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九个字,但含义是非常清楚的,司法界和学术界从没有感觉到困惑。所谓“聚众”就是指三人以上。所谓“进行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6、根据301法条,马尧海等构成聚众淫乱罪没有任何悬念。但是马尧海及其辩护人和挺马的公众里有不少人信誓旦旦地宣称马尧海等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我们逐条分析他们的理由:

7、(1) 马尧春:“大家你情我愿,我没有对不起别人,没有强迫任何人。你让我抱,我就抱,你不让我抱,我就不抱。我不否认有这个事情,但要定这个罪,我就觉得不服。”

【温跃点评】聚众淫乱罪立法就是为了处罚大家你情我愿的集体性行为的,如果参与的女方不同意,违背女人意志,就不是聚众淫乱罪了,而是强奸罪了。因此,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不能阻却聚众淫乱罪的构成。

(2)马尧春:“我没有感到刺激,就像打牌一样。大家也是在交流,裸体也可以交流。聊聊天,很自然地做一下爱。”“他需要从中获得的并非快感,而是转移注意力,让自己不再想起前妻。”想“再找个老婆”,换句话说,马尧春等认为他们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温跃点评】立法上的“淫乱活动”仅仅是指满足性欲的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并不过问你出于何故从事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即使你是为了忘记前妻或再找个老婆而与众人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你行为的动机“忘记前妻”“再找个老婆”并不能阻却你构成聚众淫乱罪。至于你在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中是否感到刺激,那更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你当然可以把淫乱活动看成是“很自然地做一下爱”,但法律不是这样看待的,现在是法律审判你,不是讨论你的性观念的合理性和趣味性。过去有学者愚蠢地为聚众淫乱罪设置行为目的:“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其实,这罪名的行为目的就是性刺激,“下流无耻”是对这种性刺激的道德评价,完全不必要在刑法中添加这种道德定语。何况本罪中,犯罪目的不是构成要件。

(3)马尧海说,就是通过出去游玩,然后大家说玩一玩,就脱脱衣服互相看看,想做的就做一做。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是通过网络进来的,这更证明自己这个群主不是组织者。

【温跃点评】马尧海并不否认自己建立了群,并组织过大家出去游玩,并承认在游玩时大家“脱脱衣服互相看看,想做的就做一做”,并且多次组织过大家出去游玩。呵呵,法院仅凭上述马尧海承认的事实认定马尧海是聚众淫乱的组织者,属于聚众淫乱罪的首要分子好像一点也不过分吧?再说,聚众淫乱罪不仅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马尧海说,参加我们这个活动比搞第三者要高尚,因为我们这个活动很真实,参加活动的夫妻之间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很多男人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老婆快乐才参加这个活动的,他们自己不能满足自己的老婆,夫妻感情又好,就让老婆参加一下这种活动,有什么不好嘛。搞第三者偷偷摸摸的,见不得人,不如我们。

【温跃点评】暂且不谈22个被告中只有两对夫妻这一事实,就算都是夫妻,也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老婆快乐才参加这个活动的,都是高尚的坦坦荡荡的君子而没有任何隐瞒,但是刑法设置的聚众淫乱罪并没有把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根据现行刑法也应该认定这些人构成聚众淫乱罪。

(5)为马尧海辩护的陕西律师姚永安认为,刑法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他人胡乱进行的猥亵性交行为,而马尧海从事的活动属于性游戏,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一男一女单独进行,没有胡乱性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换偶是一种“有感情的自愿的行为”,不能算作淫乱。

【温跃点评】所谓的“性游戏”就是姚永安说的“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一男一女单独进行,没有胡乱性交”,我前面已经说过,自愿与否不能阻却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是否有感情,这是一个待查事实问题,估计那些行为人自己都不认为他们之间之间有多少“感情”,只不过是性游戏、性聚会而已。再说即使有感情,甚至爱情的一群人之间进行性活动,在现行刑法301条下,也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一男一女单独进行,没有胡乱性交”完全是姚永安自己在行使刑法解释权,从301法条上看不出 限定必须是一群人交叉性交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当一群人在一起,即使是每对一男一女进行性交,也是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的。301条侧重的是“聚众”,不是“交叉”。“淫乱”是指聚众后发生性行为,不是指交叉性交才构成淫乱。如果大家在一起这次是A与B性交,C与D性交,E与F性交,下次大家在一起后是A与E性交,B与C性交,D与F性交,尽管每次都是一男一女进行的,请问这还是“聚众淫乱”吗?

(6)马尧海说,“我又没到大街上去公然地做”。陕西律师姚永安认为,“进行了两年多,也没有影响社会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只有在公开的场合搞,才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他们只是在自己家里搞,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连违法都谈不上,何谈犯罪?”“刑法并没有把马尧海的“换偶”行为规定为犯罪;马尧海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按照现有的法律,也不能判马尧海有罪”。

【温跃点评】呵呵,原来有的律师喜欢用这种糊弄人的方式接案子呀。看看姚永安的逻辑推理吧:聚众淫乱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这个案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为聚众淫乱是在私人空间进行的),所以,这个案件不是聚众淫乱罪。这个三段论问题出在哪里呢?

  在立法上,把一个罪名放在一个类罪名下是编排法条的需要,否则刑法中的400多个罪名胡子眉毛一把抓显然是不行的。立法者首先要把罪名分类,分类的依据就是立法者要选出一个分类的标准,例如,把盗窃罪放在侵犯财产罪目录下,在侵犯财产罪目录下的罪名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罪名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公私财产权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在侵犯财产罪目录下的那些罪名的犯罪客体。问题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重的,关键是看立法者从哪个角度来分类了。例如,79刑法中把贪污罪放在侵犯财产罪中,而97刑法把贪污罪放在贪污贿赂罪中,由于立法者的编排罪名归类的不同,导致贪污罪的客体就发生了变化。很难说97刑法的归类就比79刑法更高明或者更科学,完全是立法者编排罪名的选择或者爱好决定的。有学者就认为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最没有价值的就是犯罪客体了,因为犯罪客体的人为性太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目前为止,关于强奸罪的客体不同学者的说法都不一样,有的说强奸罪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权,有的说侵犯了贞操权,有的学者不同意侵犯人身权的说法,因为有的强奸并没有造成身体伤害。

  97刑法把聚众淫乱行为归罪了,放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这类罪名中,立法者的立法动机很清楚,认为聚众淫乱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罪。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立法者就认为你扰乱了公共秩序。立法者并没有限定在公共场所聚众淫乱,只是强调“聚众”,因此,即使是私下空间进行聚众淫乱,也是被立法者认为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不等于公共场所的秩序。例如,同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名下的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是否在私人空间聚众赌博就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从而就不触犯赌博罪呢?显然不能这样解释法律的。你可以认为97刑法的立法者设置聚众淫乱罪名不合理或者不正当,但不能说在97刑法下,私人空间聚众淫乱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更何况97刑法的立法者把聚众淫乱行为归罪,不仅仅是因为这个罪名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反映了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善良道德和公序良俗” 。你也可以认为当时的立法者的性观念过于保守,与今天社会上普遍的性观念有一定差距,但你不能认为“即使按照现有的法律,也不能判马尧海有罪”。

  如果认为在私人空间聚众淫乱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更加错误了,97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把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犯罪了,只要触犯了这个罪名就有刑事违法性,不能再用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了。一个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那是立法者们考虑的问题。对于适用法律的人来说,既然立法者已经认为这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并归罪了,在法律适用时你就不应该再讨论这种行为究竟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了。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不能随便乱用的,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就被虚化和搁置了,又要回到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的类推上了。

  综上所述,依照现行刑法,马尧海等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的。

8、承认马尧海等是构成聚众淫乱罪并不是说97刑法的聚众淫乱罪设置的很合理、很正当,不能被废除。因此,下面我们讨论另一个问题:聚众淫乱罪的设置是否合适、正当?是否应该被废除?(未完待续)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待遇调整和发放等具体业务;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并张榜公示15天后,报村委会审核。

  (二)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将审核的名单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再公示7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参保时鹰潭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档次由被征地农民自己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负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负担8%。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参保时的年龄段进行确定。

  (一)参保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以缴费年限15年计算,每超过1周岁,缴费年限减少1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直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男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时男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5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由被征地农民自己选择。参保缴费后,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单独统筹,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参保所需资金,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负担的,从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属于政府负担部分,由受益财政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提取8%解决。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个人和村集体负担部分由村小组在发放征地安置补偿费时按被征地农民选定的标准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列帐。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每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计息;政府承担的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计发。

  对参保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15年计算。

  第十一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参照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按缴费比例20%与28%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含折算缴费年限)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如果其个人帐户上的养老金尚未领完的,将其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补助其丧葬抚恤费3000元,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此前已制定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