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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时间:2024-07-04 00:5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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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城市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尽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我局对《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导则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机关要增强使命感与紧迫感,结合本市实际,据此组织制订、调整、实施本市的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并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应对入世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与制度成为技术创新与贸易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处在重大调整时期,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如何在入世后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掌握、运用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对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城市是企业、技术、人才密集地区,也是技术创新基地和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产生地,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既有必要,也有条件,而且有极大的紧迫性,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目标

  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加快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密切结合本市实际,发挥本市优势,着眼于推动、指导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善于运用专利制度、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技术创新主体;从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大胆创新,着力从政府角度构筑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中作用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入世后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调整与强化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结合起来。

  应通过加强、完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使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从研究开发到转移、扩散的技术创新全过程,促进试点城市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而推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二、评价指标

  (一)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

  试点城市的专利申请量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应高于全国或本地区的同类城市。省会试点城市与副省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全国省会城市的平均增长率;地级及县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本省同类城市的增长率。在促进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重视申请质量的提高。评介申请量指标要结合授权量与实施率及有效专利量来进行。

  (二)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起来的企业的数目增长较快

  各类试点城市都应根据本市的现有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积极引导、推动和扶持一批依靠具备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现发展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目应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较试点前两年有较快的增长。同时,从结构上给予引导和调整,着力推动本市支柱产业中的企业运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信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引导高校、研究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发高新专利技术。

  (三)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专利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较快

  各试点城市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心任务,着力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发挥专利制度作用,加强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经济、计划、公安、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关系,促进技术创新,营造出促进技术创新的整体政策法制环境。

  (四)专利保护工作成效较高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为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执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提高执法成效。对本市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必须不失时机地指导好本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主要方法

  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专利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方法,同时,适当结合运用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在政府行为上形成促进技术创新的合力。

  各试点城市应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市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下,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日常组织与指导,并及时介绍试点经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原则指导,结合各市实际予以适当引导和推动,并适时根据评价指标考核试点工作。

  各项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政府专利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做好规划、规范、指导、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政策、法制环境。

  四、基本内容

  (一)专利产权管理

  应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权的维护、运用和权益的分享进行全面管理。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以市场需求拉动为主的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从信息服务、专利实施基金支持、风险资金的建立与完善、计划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推动。

  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专利项目实施基金。应鼓励城市外部资金投向本市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支持单位与个人将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权折价入股。

  应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络方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渠道。

  (三)专利信息利用

  试点城市应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中心(站)与专利信息网站,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和服务活动,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利用专利信息,指导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在其情报资料系统中增加专利信息的内容。

  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应把专利检索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开展全市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与制定的同时,指导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要通过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本市有关产业的研究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要重点指导本市支柱产业与关键技术项目的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保护

  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城市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各项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六)专利中介服务

  试点城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真实、合法的服务,扩大城市就业市场。

  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市场。要逐步完善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与审批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应鼓励、引导成立城市专利中介服务人员协会、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促进专利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业务培训、研讨与交流

  试点城市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专利人才,保证专利执法与管理、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以各种可行的方式提高有关行政领导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应将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与世贸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贷款评审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促进贷款评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各级行贷款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各级行每年年终应按照《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附后)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贷款评审工作组织领导、内部管理、贷款评审质量、评审工作进度和廉政建设等。
第四条 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百分制扣分方式,基准分为100分。考核时,按照《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方面进行扣分。各行每年考核结束后,要根据本行考核得分给被考核对象作出“优秀”、“良好”、“一般”和“有问题”的结论。

第五条 考核得分在95以上(含95分,下同),定为优秀;考核得分在94~85分,定为良好;考核得分在84~75分,定为一般;考核分低于75分者,定为有问题。
第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考评、总结相结合的办法,在各级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上级行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各级行贷款评审部门,每年年终前要按《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先行自查、自评。各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自查、自评情况作重点抽查和组织验收。并于次年一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报告验收情况、考评得分、存在问题及研究改进措施,并附本行检查评分汇
总表。
第八条 在各分行考核验收结束后,总行每年组织力量对部分分行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向全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中“有问题”的分支行,除向上级行报告检查情况外,要专题向上级行报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7月26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按《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监管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制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等项工作;对有关财政财务税收提出意见;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研究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工作;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全市性和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统一监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管住房资金;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发行等。
  (三)预算科(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管理地方税收政策;组织罚没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市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改组;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情况;汇总审定市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审查、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
  (四)国库科贯彻落实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本级
部门决算,会同有关科编制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受省财政厅委托,承办国债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地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辅导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负责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民兵事业费、武警经费;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六)教科文科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文物、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等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研究制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匹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等。
  (七)企业科负责管理地方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财务;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分管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并归口管理和分配市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经济建设投资和分管行业的各项财务改革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制定财政投资政策,拟订有关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地质勘探的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或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派驻的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督员。负责与市计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与市建委制订建筑经济政策等。
  (九)流通科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贸、外经、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流通体制的改革,综合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行业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农业科负责管理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与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一)债务金融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二)社会保障科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三)会计科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综合研究会计改革;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
;管理全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十四)统计评价科拟订财政财务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管理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公共资金数据库;综合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考核、评价全市财政支出效益情况;统一提供和发布财政综合经济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综合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及调查方案和加强管理的建议;汇总编撰综合性财政财务统计分析资料和财政年鉴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工作,并按政策规定委托收缴资产占用费;审批市直行政事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拆损、出售、核销、以及合并、撤消时财产收缴,按政策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市直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办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参照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研究财政监督检查的改革,拟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管、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汇总反馈全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十七)市政府采购控购办公室主要负责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起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草案,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和行政投诉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审批市本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资格;对小汽车进行控购;指导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管理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的核定工作等。
  (十八)教育培训科负责制定葫芦岛市财政干部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全市财政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干部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市级财政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财政教育及科研工作。
  (十九)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和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机关专项编制40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总会计师(副处级)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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