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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1 05:4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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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
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进行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下台帐:
①劳动合同台帐;
②岗位(专项)协议台帐;
③医疗期台帐;
④职工培训台帐;
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去向台帐;
⑥其它必要台帐。
具备条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相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进行纠正。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企业本年度内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局。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设有专人分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加强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附件一:

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编号( )
--------------------------------
姓名| |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届满,拟
续订(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
同志:
你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届满,企业拟
与你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请将下面回执填好,于 月 日,将
你的意见返回。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回 执
--------------------------------
于 年 月 日收到《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
通知书》,同意(不同意)企业意见,本人意见:
姓 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关系。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盖章):
(存入职工档案) 年 月 日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无接收单位,请于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
理求职登记手续。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996年7月2日

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03号


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尽快实现流感监测网络在地市级全面覆盖,掌握流感整体流行强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并处置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流感监测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天津市和平区卫生防病站等208家流感实验室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增设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202家医院为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附件1)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上述省份新增网络单位的师资培训,同时尽快向新增网络实验室分发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要加强对现有和新增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指导和监管,做好监测方法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日常管理,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条件。

四、各地在流感监测中如遇相关的技术问题可即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联 系 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燕、徐翠玲

联系电话:010-63532193 (传真)

邮箱:gaoyan@cnic.org.cn ;xinlinxu@126.com

附件: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一、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天津:和平区卫生防病站、南开区卫生防病站、津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塘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辰区卫生防病站、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太原市疾控中心、大同市疾控中心、阳泉市疾控中心、朔州市疾控中心、长治市疾控中心、晋城市疾控中心、吕梁市疾控中心、沂州市疾控中心、晋中市疾控中心、临汾市疾控中心、运城市疾控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疾控中心、通辽市疾控中心、锡林郭勒盟疾控中心 、乌海市疾控中心、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兴安盟疾控中心、赤峰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 呼和浩特市疾控中心、巴彦淖尔市疾控中心、阿拉善盟疾控中心、满洲里市疾控中心、二连浩特市疾控中心

辽宁:铁岭市疾控中心、抚顺市疾控中心、本溪市疾控中心、营口市疾控中心、阜新市疾控中心、辽阳市疾控中心、朝阳市疾控中心、葫芦岛市疾控中心

上海:黄浦区疾控中心、闵行区疾控中心、南汇区疾控中心、奉贤区疾控中心、闸北区疾控中心、嘉定区疾控中心、徐汇区疾控中心、静安区疾控中心、长宁区疾控中心、金山区疾控中心、青浦区疾控中心、 宝山区疾控中心、虹口区疾控中心、崇明县疾控中心

江苏:常州市疾控中心、南通市疾控中心、连云港市疾控中心、淮安市疾控中心、盐城市疾控中心、镇江市疾控中心、泰州市疾控中心、宿迁市疾控中心

浙江:温州市疾控中心、金华市疾控中心、丽水市疾控中心、舟山市疾控中心、衢州市疾控中心、义乌市疾控中心、湖州市疾控中心、嘉兴市疾控中心、台州市疾控中心、绍兴市疾控中心

安徽:宿州市疾控中心、安庆市疾控中心、巢湖市疾控中心、滁州市疾控中心、池州市疾控中心、六安市疾控中心、铜陵市疾控中心、亳州市疾控中心

江西:南昌市疾控中心、九江市疾控中心、景德镇市疾控中心、萍乡市疾控中心、新余市疾控中心、鹰潭市疾控中心、上饶市疾控中心、吉安市疾控中心、抚州市疾控中心

山东:淄博市疾控中心、枣庄市疾控中心、东营市疾控中心、潍坊市疾控中心、威海市疾控中心、日照市疾控中心、莱芜市疾控中心、临沂市疾控中心、德州市疾控中心、聊城市疾控中心、滨州市疾控中心、荷泽市疾控中心

湖南:湘西自治州疾控中心、益阳市疾控中心 、娄底市疾控中心、张家界市疾控中心

广东:汕尾市疾控中心、江门市疾控中心、阳江市疾控中心、中山市疾控中心、惠州市疾控中心、潮州市疾控中心、河源市疾控中心、清远市疾控中心、揭阳市疾控中心、梅州市疾控中心、茂名市疾控中心

广西:北海市疾控中心、柳州市疾控中心、百色市疾控中心、梧州市疾控中心、防城港市疾控中心、钦州市疾控中心、贵港市疾控中心、玉林市疾控中心、贺州市疾控中心、河池市疾控中心、来宾市疾控中心、崇左市疾控中心

海南:海口市疾控中心、儋州市疾控中心、琼海市疾控中心

重庆:永川区疾控中心、万州区疾控中心、涪陵区疾控中心、黔江区疾控中心

四川:雅安市疾控中心、遂宁市疾控中心、泸州市疾控中心、广元市疾控中心、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实验中心、宜宾市疾控中心、资阳市疾控中心、乐山市疾控中心、眉山市疾控中心、广安市疾控中心、巴中市疾控中心、阿坝州疾控中心、甘孜州疾控中心、凉山州疾控中心

贵州:六盘水市疾控中心、安顺市疾控中心、铜仁地区疾控中心、黔西南州疾控中心、毕节地区疾控中心、黔东南州疾控中心、黔南州疾控中心

云南:玉溪市疾控中心

西藏:拉萨市疾控中心、日喀则地区疾控中心、林芝地区疾控中心、阿里地区疾控中心、那曲地区疾控中心、昌都地区疾控中心、山南地区疾控中心

陕西:宝鸡市疾控中心、汉中市疾控中心、安康市疾控中心、咸阳市疾控中心、延安市疾控中心、铜川市疾控中心、榆林市疾控中心、商洛市疾控中心、渭南市疾控中心、杨凌示范区疾控中心

甘肃:金昌市疾控中心、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平凉市疾控中心、陇南市疾控中心、临夏州疾控中心、甘南州疾控中心

青海:西宁市疾控中心、海东地区疾控中心、海南州疾控中心、海西州疾控中心、海北州疾控中心、黄南州疾控中心、玉树州疾控中心、果洛州疾控中心、格尔木市疾控中心

宁夏:银川市疾控中心、石嘴山市疾控中心、吴忠市疾控中心、固原市疾控中心、中卫市疾控中心

新疆:伊犁州疾控中心、克拉玛依市疾控中心、哈密地区疾控中心、喀什地区疾控中心、阿克苏地区疾控中心、和田地区疾控中心、昌吉州疾控中心、巴州疾控中心、吐鲁番地区疾控中心、塔城地区疾控中心、阿勒泰地区疾控中心、博州疾控中心、克州疾控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疾控中心、八师疾控中心

二、新增流感监测哨点医院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宝坻区人民医院

山西:太原市中心医院、大同市五医院、大同市三医院、平定县人民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朔州市中心医院、晋城市人民医院、吕梁市汾阳医院、沂州市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运城市中心医院

内蒙古:通辽市医院、锡林郭勒盟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赤峰市人民医院、乌兰察布市人民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满洲里市第一医院、二连浩特市医院

辽宁:铁岭市中心医院、抚顺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朝阳市中心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上海:长宁区同仁医院

江苏: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妇幼保健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句容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

浙江: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舟山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义乌市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

安徽: 宿州市立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东至县人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县人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

江西: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鹰潭市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枣庄市立医院、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广饶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威海市市立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莱芜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市立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荷泽市立医院

湖南: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广东:汕尾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潮州市中心医院、河源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

广西:北海市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河池市人民医院、来宾市人民医院、崇左市人民医院

重庆:万州三峡中心医院、黔江区人民医院

四川: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绵阳市404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市人民医院、乐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人民医院、广安市医院、巴中市人民医院、阿坝州人民医院、甘孜州医院、凉山州一医院

贵州: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铜仁地区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

云南:楚雄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人民医院

西藏: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林芝地区人民医院、阿里地区人民医院、那曲地区人民医院、昌都地区人民医院、山南地区人民医院

陕西: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榆林市二院、商洛市中心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杨凌示范区医院

甘肃: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夏州人民医院、甘南州人民医院

青海: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海北州人民医院、黄南州人民医院、玉树州人民医院、果洛州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

新疆:伊犁州友谊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巴州人民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塔城地区传染病医院、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博州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附属一附院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四)户外装修房屋位置图;
(五)户外装修立面施工图;
(六)户外装修侧立面施工图;
(七)户外装修材料说明;
(八)户外装修效果图,包括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一张,含灯光亮化;
(九)户外装修施工用地范围;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装修施工期限承诺。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装修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的户外装修项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装修;逾期未装修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