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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6 10:4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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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和部队(非现役编制)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等)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综合考虑属下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编制定员以及职工人数计划等情况,按计划管理程序将计划逐级及时分解落实到机关、事
业基层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每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本单位的人员变化情况和每月与每季度支付工资需要,编制当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
因建制或编制定员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减职工的,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后,方可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工资基金不足需要追加工资总额时,由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调剂;调剂不了的,按计划管理程序报上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调剂。未批准调剂前,原使用计划不得突破。
每年省工资总额年度下达前,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所属各机关、事业基层单位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核定各单位全年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实行工资基金与增人计划配套管理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编制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核增工资基金。违反增人计划管理规定擅自进人的,不得核增工资基金。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时,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增资人数和增资总额到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手续。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行政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需增资时,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的,可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增资额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一)未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的;
(二)不按人事部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擅自补充增加人员的;
(三)违反工资、奖金、津贴管理规定,自行提高标准的。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一切工资性支出只能在此基金专用帐户支付,并如实填写工资基金使用登记表和工资基金支付登记表,不得套支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开户银行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逐季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逐月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银行代理发放工资业务的单位,每月在向代理银行提供工资发放表(
或电脑磁盘)的同时提交《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代理银行须依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代为核发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每季度分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数;违反规定超出本季度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数的部分,开户银行不得给予支付。季
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结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因新工资政策出台、落实国家安置任务或国家有其他新规定,致使季度工资基金超计划的,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增资数额办理调整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和《在职人员花名册》,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数、实有人数、新增人员、工资总额等情况,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申报和核定工资基金的凭据。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结算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合并构成工资总额计划,纳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作为包干限额指标,纳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中央和部队(非现役编制)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驻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工资总额计划偏低的单位,适当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工资基金年审,对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职工人数计划,以及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支付工资等进行检查。经年审合格的,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更换使用新手册。年审不合格的
,不予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更换新手册。
第十八条 各地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人事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人事部的规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和审核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核拨经费;开
户银行依据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审计、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统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基金和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 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决策会议监管、营运机构营运、企业保值增值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
 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通过强化产权关系纽带,实现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产权管理模式的转变。
 3、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明确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4、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原则。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使企业切实转机建制,适应市场,并按国际惯例运行。
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逐步转换,有效推进。
 6、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人才和产权市场的完善以及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基本框架
 根据上述改革的原则,我市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的基本框架按三个层次构筑。
 第一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即出资人)
 成立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营运决策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职。营运决策会议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 
 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确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二是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三是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
 营运决策会议采取下列议事规则: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二是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三是会议应由成员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四是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 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咨询机构。
 第二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经营运决策会议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资本直接行使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经营者选聘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
 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制订公司长远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二是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三是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四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个层次: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 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是营运机构投资的市场竞争主体,投资人和企业是出资与被出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依法选派产权代表的方式实现。企业对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借贷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具体负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组建
 (一)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形式
 根据我市国有资本的分布和整个国有经济布局的现状,采取以下形式:
 1、对符合条件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转体改造,形成由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市政府以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分别对化纤、华星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权。集团公司对市政府投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所投资企业(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企业集团经转体后形成的营运机构,对国有控股、参股营运的企业颁发国有资本占用证书,派遣国有产权代表,核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收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对造纸、龙鼎、铝业等较大型的国有企业,由营运决策会议直接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
 2、对各行办和汽车集团采取两次授权委托方式,即由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先分别授权委托行办和汽车集团,再由各行办和汽车集团分别授权委托所属企业经营国有资产。
 3、根据我市实际,组建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政府用于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和资本营运。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基础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企业,资本营运方式和操作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 4、吉林市资产经营总公司予以保留。
 (二)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要求
 1、具有完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营运机构章程作为其内部管理准则,应遵循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载明营运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经市营运决策会议审议批准。
 2、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主要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政府计划用于企业的财政投资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组成。
 3、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营运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按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长由市营运决策会议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营运机构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是营运机构的监督机构,由营运决策会议选派。
 4、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来行使营运机构作为投资者(股东)的权利。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要按照营运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任职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增值负责。
 5、加快股本结构多元化、合理化的进程。营运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所投资的企业积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吸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内部员工、境外自然人等各种经济成份参股、控股,逐步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高质量、更大市场范围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 6、合理界定营运机构与企业的事权划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凡涉及到国家权益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由决策会议决定;其余的由营运机构决定,报决策会议备案。营运机构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人选,总经理的聘任权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营运机构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 7、营运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营运机构应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 (三)新体制与现行制度衔接的几个问题
 1、为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企业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市政府授权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选择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经营管理者的权力。
 2、市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按市委企业工委制定的《吉林市直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3、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行使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职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强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 4、对没有纳入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商贸、建筑、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系统的国有企业(含关、停、并、转、破、重组企业),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商委、建委、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部门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改制;市直属企业,除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和企业外,其余的要下放到各行办,由各行办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市经贸委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及秘书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 (二)由市体改办制定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和组建决策会议秘书处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被授权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方案、章程,报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实施。
 (三)对划入营运机构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归属。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  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按照《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要求,特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决策会议)组成方案。一、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决策会议是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大企业集团公司(化纤、华星、造纸、龙鼎、铝业、城投公司)、工业行办、汽车集团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市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职权。决策会议不纳入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没有行政管理职能。
 决策会议由17人组成,其中有3人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专家。
主 任: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 王庆新 市政府副市长
 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 秦福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健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刘文彬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冷 杰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  邱 克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  刘建垣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 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委常务副书记
  石汉均 市审计局局长
 三名非国家公务员专家的选聘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决策会议成员的确定与变更须经市政府批准。二、决策会议职权决策会议对市政府负责,除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行使相关职权外,重点行使下列三项职权:
(一)根据市委企业工委推荐的人选,委派、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二)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
(三)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三、决策会议议事规则
 (一)决策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
 (二)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 (三)决策会议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四)决策会议开会应由成员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决策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六)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四、决策会议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机构。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见《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附件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秘书处组建方案 为加强市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协调服务工作,设立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现就秘书处的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秘书处的性质
秘书处是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服务咨询机构,不纳入政府序列,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具有行政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决策的职能。
二、秘书处的职能
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承担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向决策会议提出决策事项的咨询建议意见;
(三)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将重要信息提供给决策会议成员;
(四)跟踪决策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会议主任报告;
(五)查阅和掌握营运机构的财务帐目及经营情况,并定期向决策会议主任提出书面报告;
(六)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
(七)完成决策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关于机构设置
(一)综合调研室。主要负责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开会建议;负责秘书处的文书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材料。
(二)总经济师室。主要承担决策会议对各营运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行为时要决定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分立、重组、发行债券、重大决策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此外,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策划及政策的咨询,了解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
(三)总会计师室。主要承担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指标的论证和核查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到有关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查阅帐目;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报务。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对决策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报送的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建议。
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 在未正式组建秘书处之前,暂由市体改办代其行使职能。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商业部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1986年9月1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收购工作。提高供销社收购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供销社是收购棉花的基本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棉花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棉花标准,适时完成收购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棉农之间的关系,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层供销社要向收购棉花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及专业知识,提高队伍素质。
第四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开展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售棉的文明收棉站活动。文明收棉站活动要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定期开展评比。
第五条 收购棉花的各个岗位要完善责任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网点、人员
第六条 基层供销社要在县供销社统一规划下,本着符合商品流向,方便群众交售,利于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棉花收购网点。集中产区以棉农交售单程不超过十五华里为宜。县棉麻公司对基层社的棉花收购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棉花加工厂原则上不得直接向棉农收购棉花。
第七条 根据棉花收购任务的大小、配备棉检、会计、出纳、司磅、保全、警卫、保管等业务骨干,并保持相对稳定。收购旺季需要的临时季节工实行公开招聘,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签订合同。
第八条 收棉站必须设置必要的棉检室、结算室,存放籽、皮棉的仓库或垛底,试轧车电测器、消防等收购设施。散皮棉收购任务较大的应配备打包机。

第三章 服务生产
第九条 基层供销社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植棉单位、户签订棉花定购合同。定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棉花数量、质量、价格、奖售和返还油饼标准、交售地点、予购定金以及双方对合同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棉农需要,适时发放预购定金。对专业户的定金发放可以适当照顾。定金要专款专用,必须当年收回。
第十一条 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宣传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四分”提高棉花质量,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质量要求,提供信息,指导生产。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购工作要全面部署、项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基层供销社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棉花生产形势,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和培训人员,建立收棉组织,备足和检修设备仪器、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凭合同(证)交售,均衡收购。
三、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
四、配置便民设施,为售棉群众提供休息、饮水和其它服务。教育职工讲究行为美和语言美。收棉职工要佩戴服务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收购棉花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检验人员在检验室检验、不同售棉者见面的方法,严格手续制度,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
第十三条 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卡),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章 执行政策
第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做到检验准确,速度快,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棉检仪器工具不齐备、不准确的,不准收购。
第十五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尊重售棉者的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除代扣农业税和收回预购定金外,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也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内扣款提供方便。要随收购、随加价、随结算。当天约售的棉花要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加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根据农时季节、分期分批地供应奖售化肥,切实做好奖售化肥的结算工作。适时返还棉籽或油、饼、皮。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劳动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额管理。收购旺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务院国发〔1982〕58号文件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十八条 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清仓盘点,保护国家物资、设备的安全,随时拾净落地棉、保持站容整洁。认真做好站、厂交接工作,发现等级升降和数量溢耗超过公差规定的,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建立各种物料领用、报损制度。包装物料、苫垫、消防器材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要认真执行全国供销社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财经纪律,杜绝不合理的开支。现金要有专人管理,安全存放。出纳、会计要严格分开,不得互相兼职。
票证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存手续,使用票证要顺序连号、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应知应会。认真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保卫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防棉花霉烂变质,垛基要高(50~70公分),保持干燥,苫布要盖好。要经常检查,定期测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超湿超温。
第二十二条 健全棉花出入仓库(货场)制度。基层供销社要核实等级、数量,记入帐卡,保持数量准确,帐实相符,严防混级、混仓和差错事故。
第二十三条 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棉花短途集运,做到运输畅通,批唛清、无短缺、无污染、无火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劳动纪律。对在棉花收购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职工,应给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基层供销社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省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