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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时间:2024-07-06 15:1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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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居住在本市的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军用技术转民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应用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重大新产品等,是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本行业先进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和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五)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一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四千元;
(二)二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二千元;
(三)三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一千元。
第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以高于人民币四千元。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评审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派人组成,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按照业务归口或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
(二)市级学术团体可根据成果的性质,分别向区、县或局(院)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市科学技术协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区、县、局(院)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局(院)另行制定,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但奖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防止有人利用技术手段诈骗粮库粮食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防止有人利用技术手段诈骗粮库粮食的通知

国粮办检[200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今年4、5月间,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和河北承德直属库先后发生了有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地中衡显示器,以达到骗粮和获得更多售粮款的案件:
天津宁河直属库从4月1日开始轮出小麦。4月7日至11日,河北一购粮户用车外运粮食时,粮库管理人员发现在过磅检斤过程中地中衡显示器回零时出现负数的异常现象。在此期间,粮库还接到过怀疑地中衡有问题的匿名电话,这些情况引起了粮库领导的警觉,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12日上午9时,当这一购粮户再次来到粮库运粮时,被粮库职工和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了作案用的遥控器。犯罪嫌疑人事先在地中衡下安放了电子装置,汽车过磅时用遥控器控制地中衡显示器,以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据查,犯罪嫌疑人共拉走9车小麦,每车约多拉走3吨,粮库共损失小麦约27吨。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损失粮食的货款现已全部追回。
5月15日深夜,一名犯罪嫌疑人乘夜色窜入承德直属库,被该粮库保卫人员抓获,并缴获了作案工具:一块摩托车用蓄电池、一个脉冲电路接收器、一个脉冲遥控器。经公安机关审讯,该犯罪嫌疑人供认,他是准备将遥控接受器放置在粮库的地中衡下,待第二天他向粮库出售粮食过秤时,用遥控器加大车载粮食份量,并减少空车重量,以获得更多的售粮款。
上述两事件发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和夏粮入库之际,犯罪嫌疑人在粮库卖粮、收粮业务繁忙的情况下,企图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给国家造成损失。对此,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和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粮库提高警惕,从以上事件中吸取教训,严加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确保国库粮食安全。为引起各地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对类似新作案手段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防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储粮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制度和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粮食部门和有关粮食企业要把安全储粮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做到安全监督工作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严格粮油出入库手续,加强对检斤环节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地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认真落实粮油出入库制度。粮油出入库前,要认真检查、调校各种检验、计量仪器设备。粮油出入库检斤需过地中衡时,应有专人监督整个过程,并认真填写出入库检斤单据,在核对运输车(船)号、收粮单位和发货明细表一致后方可放行。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各储粮单位要加大值班、值宿、夜间巡逻力度,对地磅等外置设备要加装防护装置,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对出入粮食的仓房和地中衡等设备情况实行重点监控。
四、认真做好计量器具检查工作,保证计量器具正常运行。目前中央储备粮轮换和夏粮收购工作正进入高潮,各地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立即组织储粮单位进行一次计量工具的全面检查,保证出入库粮食数量、质量记录真实、准确。


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