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4:4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克政发[2001]27号
2001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克拉玛依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

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房地产管理法》、《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

  1、城市职工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照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3、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房屋产权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房;

  4、其他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

继承、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一户家庭只限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交易时,属原新疆石油管理局产权的所有权人

向市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其余均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二)经审核登记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产权单位补足房价款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巳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性质的;

 (七)依法查封、扣押、产权受到限制的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到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向克拉玛依市房产

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属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证明;

4、属赠与、继承的,还需提交赠与、继承的公证文书;

5、法院裁定或者以其他合法形式转让的,需提交法院执行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

6、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上市转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三)经审核,准予转让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场填

写标准样本的《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合同》及申请审批表,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

交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则按照评估价格核收有关税费。

(四)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委托部门审核成交价格和

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

(五)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成本价格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

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用标准价格购买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

补足房价歉和利息,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后,该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

可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住户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

,其应得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后,上交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房屋维修仍然按照转让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新住户应该接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交纳税

费。

第十五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购房者按住房 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尚无标定地

价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二)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手续费及评估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属行政机关

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七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

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按财政部下发的财企[1999)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住房,超过等值的部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应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克拉玛

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税费收取标准须严格按照财税宇(1999)210号、财综字“999)113号、新财法税宇

[1999)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独山子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2000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10月1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夏季来临,气温逐渐增高,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繁殖,加之冷饮食品及熟肉制品大量上市,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截止90年12月底,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食物中毒2026起,其中第二、三季度发生1242起,占全年的60%,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减少夏季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重点食品的监测
各地要加强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肉制品、冷饮食品、水产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测。多年来,熟肉制品一直是导致食物中毒的最主要食品。冷饮食品的卫生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大多数省市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50%,且消费量大、影响面广,是夏季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水产品的贮存、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是控制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发生的关键。因此各地要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上述食品的监测,定出计划,认真执行。
二、加强对街头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
夏季是旅游旺季,各种形式的街头食品、方便食品、摊点、夜市大量涌现,虽然绝大多数食品从业人员能够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有关法规,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法令,无证经营或缺乏必要的卫生保障措施,甚至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质量低劣的食品,危害群众健康。对此,各地卫生部

门要积极主动的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无证商贩,严格掌握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食品卫生知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发生
当前,由于缺乏食品卫生知识,误食、误用有害物质,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的状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农村,误食农药或食用被污染的粮食等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去年,仅有机磷农药中毒事故就达240起,死亡60人;此外,误食毒蕈、河豚鱼以及腐败变质肉、禽等致

中毒的也屡见不鲜。桐油中毒事故近几年虽有明显减少,但个别省份仍有发生,应引起重视,加强监督。所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入普及卫生知识,指导群众合理使用、保管农药,鉴别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物质,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预防食物中毒,保护人民健康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各地卫生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国家“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食品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使食品卫生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