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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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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
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目 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二)世界银行类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四)会计管理类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六)财政监督类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一)世界银行类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三)会计管理类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五)财政监督类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 收 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 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 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 业 财 务 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 界 银 行 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 计 管 理 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 政 监 督 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 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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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232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条件的,可以分期验收和移交。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并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下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与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质监,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市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配套项目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作为地方性标准予以执行。
  第九条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建设舒适的人居环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中的环境景观、绿化指标、道路设施、管线综合等重要配套项目,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上限建设。
  第十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按标准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制度。开发项目获得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建配套技术审查。
  (一)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完成项目的平面、竖向、环境景观、管线综合等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房管、公安、供电、邮电、广电、污水、 自来水、市政、园林、燃气、环卫、路灯等部门对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的依据之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出具审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审查后,开发企业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开发项目第一批(栋)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建配套施工图专项设计,并在报送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满足各专业施工要求)和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时序进度、每个单体工程竣工时应同步完成的公建配套工程量等)。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单(群)体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在出具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前,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建配套施工图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组织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时,应告知房管部门,形成的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结论,同时送房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审查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抗震审批,作为对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原审定的公建配套指标不得降低,调整部分的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需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及实施方案审查合格后,开发企业凭“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到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同步对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理企业应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建立监理日记。各公建配套专业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建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按程序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未按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和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建设的,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单(群)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时,应当同步报送公建配套建设的监督报告。
  第三章验收流程
  第十四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并全部竣工,符合规划技术指标条件;
  (二)在整个项目或分期建设的组团最后一栋(批)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相应的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经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建配套各专业单项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标准建设到位,满足相关要求;
  (四)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序列要求,相关的公建配套全部到位,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管理需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申请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验收申请报告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修建性详规及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证明、质量安全受监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完整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完整的监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公建配套项目各专项工程的招标或直接发包合同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
  (四)单(群)体(最后一栋、批除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的通知》,按下列程序实施公建配套设施验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认定;
  (二)公建配套相关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的“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下列项目实施单项验收:
  1房管部门对物管用房的位置、面积核查认定;
  2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3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道路接入市政路网的情况进行验收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对道路、排水、排污、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验收监督;
  4排水、排污管理部门对排水、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进行验收认定;
  5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6公安部门对安保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7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8城管部门对环卫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9邮政部门对邮政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0气象部门对气象防雷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1供电、供水、广电、路灯、通讯等专业管理部门,对管线接入城市网络情况进行验收并接管。
  各部门的验收认定,应当将相应的技术指标填写在《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内,在验收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验收认定单位、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还应送房管部门存档。
  (三)开发企业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房管、城管、属地派出所和物管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实施项目整体验收。
  1开发企业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2验收人员审阅相关资料、实地查勘核验;
  3验收人员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签署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专业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单位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参加项目整体验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时间、地点,一次性完成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第四章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房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和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移交方和接受方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签署《项目交接书》,并报区级房管部门鉴证备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报市房管部门鉴证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交、接双方不得拒绝移交或接收。
  第二十条开发项目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路灯、环卫、广电、通讯设施及其设备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道路、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小区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 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接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盐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保留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 1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