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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苏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附件病、虫、杂草中文名称的函

时间:2024-07-23 02: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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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苏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附件病、虫、杂草中文名称的函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苏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附件病、虫、杂草中文名称的函


            ((89)总检植字第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1988)农(检疫)字第12号“关于履行《中苏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的通知”谅悉。现将该《协定》附件病、虫、杂草的中文名称(排列顺序同拉丁文名单)印发你们,以便对照使用。

  附件:1.中国提出的检疫性病、虫、杂草名单

     2.对苏联有检疫意义的病、虫、杂草名单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附件一

 

          中国提出的检疫性病、虫、杂草名单

 

  1.菜豆象(大豆象)

  2.家俱窃蠹

  3.苏联黄粉蚜

  4.切梢小蠹

  5.地中海实蝇

  6.落叶松广肩小蜂

  7.松突园蚧

  8.美国白蛾

  9.云杉八齿小蠹

  10.苹果蠹娥

  11.马铃薯甲虫

  12.黑森瘿蚊

  13.松褐天牛

  14.红木蠹象

  15.二钩星坑小蠹

  16.二齿星坑小蠹

  17.东北四眼小蠹

  18.榆韧皮小蠹

  19.欧洲榆小蠹

  20.桦边材小蠹

  21.欧洲大榆小蠹

  22.谷象

  23.谷斑皮蠹

  24.葡萄根瘤蚜

  25.松材线虫

  26.马铃薯金线虫

  27.栎枯萎病

  28.榆枯萎病

  29.栗疫病

  30.玉米霜霉病

  31.烟草霜霉病

  32.大豆疫病

  33.马铃薯癌肿病

  34.小麦矮化腥黑穗病

  35.小麦印度腥黑穗病

  36.甜菜锈病

  37.梨火疫病

  38.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39.蕃茄环斑病毒

  40.五角菟丝子

  41.毒麦

  42.假高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附件二

 

          对苏联有检疫意义的病、虫、杂草名单

 

  1.柑桔矢尖盾蚧

  2.湿地松白缘象

  3.桔大实蝇

  4.桔小粉蚧

  5.矢尖盾蚧

  6.海灰翅夜蛾

  7.无花果腊蚧

  8.谷斑皮蠹

  9.绿豆象

  10.地中海实蝇

  11.棉红铃虫

  12.桔潜蛾

  13.欧洲阔喙谷象

  14.苹果实蝇

  15.斜纹夜蛾

  16.美国白蛾

  17.梨小食心虫

  18.马铃薯块茎蛾

  19.马铃薯甲虫

  20.桑白盾蚧

  21.四纹豆象

  22.苹小丁虫

  23.日本弧丽拔

  24.日本腊蚧

  25.梨白片盾蚧

  26.棉花炭疽病

  27.小麦印度腥黑穗病

  28.棉根腐病

  29.玉米小斑病T小种

  30.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31.石竹凋萎病

  32.风信子黄化病

  33.梨火疫病

  34.柑桔溃疡病

  35.马铃薯白线虫

  36.小花假苍耳

  37.银毛龙葵

  38.加利福尼亚向日葵

  39.蓝茎向日葵

  40.原野向日葵

  41.坚硬向日葵

  42.独脚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1999年5月2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县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县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生猪生产,保证猪源,提高商品率,全省确定宝鸡县、扶风、眉县、武功、兴平、乾县、渭南、大荔、合阳、富平、汉中、南郑、城固、勉县、洋县、商县、洛南、山阳、丹凤、临潼、房县等二十一个县(市),为我省商品猪生产基地县。
(二)基地县计划发展公、母猪的二十万头,生猪存栏总数达到三百万头。调省(包括西安、铜种市和省外)生猪、一九八八年为七十万头,一九八九年为七十七万头,一九九0年为八十五万头,一九九0年以后每年稳定在九十万头左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每调省一吨猪肉,
在六十元以下,年终逐级给县(市)食品公司进行补贴。当年调省任务,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同省商业厅食品局和调入地区商业行政部门签订三角责任合同书,严格按合同执行。
(三)在继续鼓励农户家庭养猪的基础上,大力扶持专业户、集体和国营养猪,把重点放在专业户、专业村。专业户的标准是:饲养适龄公、母猪五头以上的为繁殖猪专业户,饲养肉猪年出槽二十头以上的为育肥猪专业户。专业村的标准是:养猪户占全村农户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专业
户占养猪户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畜牧部门和食品经营企业要积极建立良种猪场,扩大良种繁育,推广人工授精,逐步形成良种繁育和人工授精网络,力争在三年内做到公猪良种化、母猪地方良种化,育肥猪杂交普及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不断提高生猪出栏率、商品率和瘦肉率。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加强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提高防疫手段,做好疫情监测,积极推广防疫承包制,使生猪死亡率控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六)切实搞好饲料加工企业的建设,对国营或集体办的饲料加工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对新办的饲料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税或免税。通过优惠政策,不断扩大配(混)合饲料生产能力,逐步做到配(混)合饲料用量占饲
料总用量的一半以上,肉料比率达到一比四以下。
(七)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农户饲养的适龄公、母猪,在二十万头计划之内,每头每年供应饲料粮七十五公斤。饲料粮的供应办法是: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公猪,经基层畜牧兽医站实地审验,确认有繁殖能力的,发给“种猪饲料粮购买卡”,由饲养户在指定的粮食部门购买
饲料粮。“种猪饲料粮购买卡”由县(市)畜牧部门统一印制,当年发放当年有效,次年须经基层畜牧兽医站按上述程序重新审验,合格费签字盖章,继续使用;不合格者收回粮卡,另选新户。农牧部门办的国营种猪场、配种站的公、母猪,其所需饲料粮先在本场、站自产粮中解决,不足
部分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有规定供应。商业部门办的国营种猪场的公、母猪,其所需饲料粮在周转饲料粮中解决。
(八)集体养猪场或养猪专业户的饲养场地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九)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国家收购生猪,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执行全省统一规定,每头给农户换购饲料粮差价款八元四角,平价优质标准化肥二十五公斤。要做到随收随兑现。不能失信于民。
(十)国营种猪场、集体养猪场和养猪专业户修建猪舍、购买良种猪和仔猪、增添饲料加工设施等,资金有困难的,可给予贴息贷款扶持。
(十一)基层畜牧兽医站可按分管地段,对养猪户实行防疫技术承包。其办法是:养猪户按养猪头数,每头向畜牧兽医站交纳一元至二元承包费,在防疫技术承包期间因疫病死亡的生猪,由承包的畜牧兽医站折价赔偿。
(十二)基地县的建设资金,应从多方面筹集。发展公、母猪饲料粮,由粮食部门采取“议转平”办法,按农村返销粮比例价供应。议价与比例价的差价,每公斤按一角四分计算,每年需要二百一十万元,暂在中央财政拨付的冻猪肉调拨补贴款中解决,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统一掌
握,三年内调剂包干使用。国家收购生猪给农户的换购饲料粮差价款,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支出,省商业厅食品局按计划下拨,专款专用。完成收购任务和调省任务的,年终照实结算;只完成收购任务,未完成调省任务的,按少完成调省头数,从下年第一季度预拨款中扣除上年已拨款项。调
省生猪或猪肉补贴款,由省商业厅食品局根据猪肉外调情况,在年终平衡后,专项下拨。发展生猪技术推广费用,从经营生猪(含白条肉)的个体户中每头猪收取的一元技术改进费内解决。生猪防疫灭病补助款,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征收的生猪产品税和屠宰税中划出百分之十,由当
地财政列支出,拨给基层畜牧兽医站,建立生猪防疫基金。各项贴息贷款,贴息在基地县“生猪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发放。
(十三)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我省生猪基地县上调猪肉挂钩饲料粮差价款四百五十六万九千六百元,完成上调任务后如数拨付,完不成上调任务时按比例扣减。这笔款项,除省上留一百万元(其中八十四万元用于增加生猪收购的饲料粮差价款补贴,十六万元
用于发展良种猪)外,其余三百五十六万九千六百元,由省财政按照各基地县(市)调省生猪头数切块分配,作为“生猪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完不成调省生猪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其使用项目包括:国营种猪场、集体养猪场和养猪专业户修建猪舍、购买良种猪或仔猪;
畜牧部门建设良种繁育和防疫体系;国营、集体和专业户增添饲料加工设施,或建立饲料加工企业;对发展生猪生产好、交售国家肥猪多的基层干部和养猪户进行奖励。其使用方法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以及贷款贴息等,全省平均有偿抵垫百分之四十八掌握,无偿使用按百分之二十掌握,
贷款贴息按百分之三十掌握,奖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十四)对基地县的建设,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与基地县(市)签订责任合同书,基地县(市)有关部门要与养猪户签订产销合同,通过合同制约,保证各项任务的实现。
(十五)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县,是发展生猪生产保证猪源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基地县(市)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县长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统筹规划部署,安排基金使用,随时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评比,每半年向省政府、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写一次书面报告。




198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