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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时间:2024-05-21 03:0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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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0年8月25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长期建设国债500亿元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在总结前两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今年增发的国债应基本用于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促使这些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效益。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所有国债投资项目都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制止不合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要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增发国债使用情况,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就今年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说明如下:
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2%,社会需求回升,经济效益改善,财政收入增长,金融运行平稳,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已经走出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重要转机。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的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完全正确的。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缓解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也集中力量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而为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和今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财政收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全年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当前财政增支因素较多。要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势头,必须抓住机遇,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通过增发国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拉动国内需求。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较多,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和消费环境不够完善,仍然制约着消费市场的扩大。国有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不强,非国有经济对投资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偏低,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难度很大。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一些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原材料成本上升,都会直接制约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
第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结构调整还缺乏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持。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新兴产业还处于成长期,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多数消费品价格继续回落,集中反映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第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亟需增加新的投入。前两年已经安排的部分国债投资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资金配套能力减弱,如果今年不增发一部分国债,加快建设进度,就会延误项目工期,影响投资效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今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需要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还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满足居民的教育、文化、旅游等消费需求的增长,需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为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缓解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还需要建设一批国家储备粮库。
第四,纵观全球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高技术优势,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经济景气;我周边国家和地区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后,结构调整加快,增长势头强劲。面对世界经济迅速回升的势头,如果我们不加快自身发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进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虽然我国企业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我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适当增发国债尽快建成一批投资项目,并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是抓住机遇、促进发展,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建议,今年下半年再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新增国债资金的使用安排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新增国债将基本用于加快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促使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新增国债全部列入中央预算,不再转贷地方。三是项目资金安排上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新增国债资金安排的主要内容是:(1)水利和生态项目建设,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和草场保护工程,京津周围沙源治理启动工程。(2)教育设施建设。包括高等学校扩招增加学生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补助。(3)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公路干线、中西部地区贫困县道路建设、铁路建设,新增200亿斤粮库建设以及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建设。(4)企业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化,城市轨道交通、环保等设备国产化,国防军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生物芯片、同步辐射等重大科技项目。(5)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首都环境整治,"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治理,在京中央单位和高等学校煤改气工程。
增发国债将使我国国债规模扩大,增加财政以后年度的还债负担。但从国民经济相关指标测算和利弊关系权衡,增发国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上是有利的。第一,我国储蓄率较高,银行资金比较充裕,大量存款资金滞留在银行贷不出去,还要按期支付利息,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增加财政负担。继续由中央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并将国债利息支出列入预算,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有效发挥银行资金的作用,增加建设资金,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和消费。第二,当前银行利率降到了近20年来的最低点,国债发行成本较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投入少、效益高,时机较好。第三,国内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外汇储备比较充裕,原材料、一般设备等投资类产品的生产能力较大,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有充分的物质保证,不会由此引发通货膨胀。第四,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收入总量及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稳步增大,财政偿债能力会不断增强。
应该指出的是,国债资金来源于银行储蓄存款,是人民的血汗钱。我们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国债投资发挥预期效应。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理制度,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债投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所有国债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要着手研究并对重点项目投资预算的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避免资金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追踪问效,严防损失浪费。要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的同时,我们将大力加强增收节支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清理欠税,完善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支出的需要,并力争减少财政赤字。
这次增发的500亿元国债,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为了支援西部大开发,国债项目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而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因此,500亿元国债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相应扩大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批准的2298亿元扩大到279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提出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

  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对于已完成的按规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尚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在按耕地如实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后,纳入耕地储备库,用于今后的占补平衡。凡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都应按照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规定要求,及时报部备案,统一配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当前对于拉动内需项目补充耕地,可按照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项目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为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都应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做好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依据规划,结合实施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部最近部署的“万村整治”示范工程,设立补充耕地项目;按照当地优质耕地水准,优化项目设计,保障项目投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项目验收,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都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或核实。

  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新途径。有条件的地方或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鼓励在项目资金中专门列支后期补助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适当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培肥地力补助。

  四、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统一管理,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着重做好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等工作,通过统一的指标转让市场,规范指标登记、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严格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市场化方式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验收合格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后,也必须按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件规定要求,及时报部备案。

  五、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跟踪检查、实时监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补充耕地位置、面积、资金等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部备案。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监管平台,认真核对补充耕地情况,确保耕地先补后占。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规定,每年及时组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认真总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管理工作。部将对各省(区、市)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通过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或考核,集中检查各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对于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责令限期整改。检查、考核和整改等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根据检查和考核情况,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严格耕地保护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事关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和能否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将补充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统一

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申请人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便民效能原则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市级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授权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行政许可集中办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接触多个机构,提供重复申请材料。

具备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许可专门机构(窗口)代表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四条 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机构(窗口)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协调或参与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组织的并联审批事项;

(二)执行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和本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

(三)负责本机关在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实施法定的许可告知方式、程序、对外承诺办事时限和行政许可决定公布;

(四)负责收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接待、答复服务对象的相关咨询;

(五)服从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工作人员及审批办证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实施本机关和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窗口)进驻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在窗口以外的其他机构受理或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进入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授权、办理方式和责任,应当行文加以明确。

暂时不具备进驻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事窗口、办事大厅,接受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窗口行政许可的办理效能,提高窗口的现场办事能力和直接办结率。除技术性强、需集体决定、法定责任明确,或者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听证等必需在窗口以外场所办理的环节外,应当创造条件在窗口直接流转办结,在窗口制证发证。

第七条 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和行政机关(窗口)应当利用集中起来的行政许可资源,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第三章 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八条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窗口)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组织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实行并联审批。

第九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按“主审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制度执行。运行方式为:

(一)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窗口)为并联审批程序的主受理机关(窗口),其他相关机关(窗口)协同办理;

(二)主受理机关(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相关机关(窗口),提出办理意见和办理时限,要求相关机关(窗口)同步办理;

(三)协同办理的相关机关(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反馈给主受理机关(窗口);

(四)需要相关机关(窗口)集体会审或者联合现场踏勘的事项,由主受理机关(窗口)负责召集;特殊事项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召集;

(五)主受理机关(窗口)汇总各相关机关(窗口)审核意见后,告知相关机关(窗口)是否作出许可决定的意见,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书或告知相关事由。

并联审批的相关制度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将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工作,列入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内容,实施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效能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法定义务的;

(二)应当进入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和程序不进入,仍在原机关办理或实行“两头办理”的;

(三)派驻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或者随意撤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条件或办事程序,延长许可办事时限的,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复材料和无关材料的;

(五)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不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不配合并联审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舟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及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