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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时间:2024-07-22 07: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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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方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德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在姆巴尔马尤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为: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在吉德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有: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两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喀方负责办理中方所供上述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6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25%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港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15%用于医院运转。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中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车辆、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
  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二000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祝有容         莫内科索·高德里埃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级政府是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机关,搞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国务院部门的改革与地方的改革相衔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增强改革的整体效应,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政策和要求是指导改革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前一阶段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要把握行政审批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行政审批的类和项。
  (一)既要考虑审批项目的现行设定依据,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当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合理原则时,也要相应作出处理。
  (二)既要着眼长远发展需要,又要立足当前现实情况。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三)既要加快改革进度,又要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初核、协商、论证、审定等步骤,规范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程序。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对审批项目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审批项目处理工作的质量。
  二、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
  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部门每一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提出明确具体的上下衔接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各部门不得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原则上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予以设定,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已经设定的,要依法取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现实情况,对现由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设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作如下处理: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由部门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在与国务院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处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结果统一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
  三、加强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进一步培育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并规范其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机构,要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认真清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有直接、具体和明确的条款或表述,确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了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要根据设定依据的效力等级等情况分别对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一)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
  (三)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
  (四)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深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究,深入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要研究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方法和手段,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窗口式办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相对分开,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要注意将相关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部门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要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径;要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明确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投融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充实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于2003年第四季度对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所属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是否彻底、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已调整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处理的决定是否严格规范等。要严明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普通发票票样1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9.jpg


普通发票票样2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a.jpg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 “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繁多,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一是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多种发票,不方便纳税人使用,增加了纳税人经营成本;二是税务机关在发售、缴销验旧发票过程中,由于票种过多,降低了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延长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因此,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是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

(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需要

全面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实现发票管理信息化,首先要解决发票印制、发售、开具、取得、缴销各个环节数据采集问题,进而通过发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税源监控提供大量有效的信息。目前,发票式样各异以及手工发票的大量存在,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的有效采集、比对和分析。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能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在线开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三、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式样见附件)。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税务总局对已颁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逐一重新明确规格和要求。除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外,其他发票的开票软件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例如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发票长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式样略)。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联次可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二)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式样见附件)。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省要严格控制,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推广机具开票

为了适应简并票种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但要注意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纳税人技术设备(包括软件)适应的可能,同时应注意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网上在线开具发票”试点,提高开票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严格控制手工发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在这次简并票种过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不设置手工发票。

(三)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四)进一步规范冠名发票

各地在实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时,要认真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时向冠名发票单位宣传解读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和统一打印软件的行业或单位,由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考虑到目前防伪技术的发展现状,税务总局这次暂不统一全国防伪措施。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

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识别,在发票背面应印明本地区的防伪措施,以及识别和查询方式。税务总局将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各地发票公众防伪措施。

(六)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底前)

各级税务机关抓紧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相关开票软件和征管软件的修改,以及配套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式样的重要意义,以及简并统一后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的认知度。

(二)实施和过渡阶段(2010年)

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简并统一方案,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换版的具体时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完成阶段(2011年1月)

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工作,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安排,制定方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控制好新旧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衔接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要结合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抓好税务机关征管软件和纳税人开票软件的修改工作。要注意全面了解普通发票换版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换版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简并统一工作的实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要加强使用新票的宣传培训,使所有纳税人都能了解和掌握使用新票的意义和具体使用方法,使纳税人确实感受到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带来的便利。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要求高、难度大,既涉及税务机关各业务和技术部门,又涉及全体纳税人。各地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简并统一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将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