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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4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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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教信息厅〔2004〕2号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办公和文件信息交换等系统的应用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电子政务网络体系,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2004年度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高教育管理质量和效率,拓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试点工程是探索电子政务与教育管理的有机结合及管理创新的途径,是带动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按照“试点带动,均衡发展;整合应用,互连互通”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工作。选择网络基础和软硬件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1-2个地市(区)和2-3所地方高校,作为首批试点工程的候选单位,并编制申报材料,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参加试点工程单位的名单和材料送报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要求按《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可以参考该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以学校为单位直接申报。

  三、试点工程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

  四、我部将对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政策与技术指导。在开展有关教育政务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单位;对试点工程单位的经验进行宣传,对试点工程的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对优秀试点工程进行表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地区和高等学校的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相应政策和经费支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试点工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曾德华

  电话:010-66097904/7905/7083/7245

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推动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学校的电子校务(统称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程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试点工程建设的目标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构建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努力探索电子政务与教育管理的有机结合及管理创新的途径,带动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

  试点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协调布局;试点带动,均衡发展;整合应用,互连互通”。以教育电子政务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试点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教育电子信息交换系统逐级连通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集成化、网络化的教育管理应用系统;配合中央级学校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完善本地教学与管理信息资源;开展教育电子政务在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服务中的创新研究等。

  二、试点工程的组织

  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试点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试点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

  设立试点工程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试点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评审和考察意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和推荐所属地区和高等学校试点工程单位。

  三、试点工程的申报对象和条件

  试点工程的申报对象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

  申请试点工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地方特色并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具备较好的网络基础和软硬件条件,已有5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3.试点工程规划方案切实可行,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4.建立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

  5.具有实施试点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

  高等学校申报可参照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

  四、试点工程的申报与评审

  1.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议、审核确认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申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高等学校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教育部推荐。

  2.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和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地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地区(学校)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分析;试点工程规划方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申请表》(附后)。

  3.试点工程单位的审核

  各地(校)的申请报告直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交专家组评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统一整理汇总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资格,启动相关工作。

  4.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标准

  (1)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教育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实施和运行维护。

  (2)在应用系统建设上,至少要完成以下应用系统和项目:

  ①通过网络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建设);

  ②实现本地区(本校)网络电子办公;

  ③本地区(本校)基本实现电子信息文件交换;

  ④建立了较完善的地区(学校)电子办公业务和事务处理的网络信息系统;

  ⑤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实现了集中整合,信息基本实现共享。

  (3)建设单位在本部门工作中,利用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实施的应用项目,发挥了切实的、可以估算的效益。

  (4)使用符合全国教育系统文件交换标准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教育行政部门与80%以上学校之间的重点管理业务和信息交换实现网络化。

  (5)完成教育部试点工程配套的“教育电子政务在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服务中的创新研究”科技项目的子课题研究。

  (6)建设单位范围内80%以上学校进入中央级学校政务信息资源库。

  5.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

  实施单位启动相关工作一年并达到上述要求后,可提出验收申请。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经教育部办公厅批准,确定为“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改善服务,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制适用于开发银行贷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部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在建和投产两个阶段)。
第三条 凡安排项目经理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所在信贷处处长负责,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参与贷款项目的前期有关工作,负责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确定
第五条 信贷局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选择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服务意识较强、坚持政策原则的同志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每个项目一般设正副经理各一人,正、副经理在项目间可以交叉。经理对项目全面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经开发银行评审通过、发出贷款承诺函后由信贷局确定。
第八条 项目经理的任用由信贷处提出意见,报信贷局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信贷局可从行内聘用项目副经理,聘用外局人员担任项目副经理由信贷局与有关局协商确定。更换项目经理,要认真做好项目的交接,并由信贷局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在开发银行未正式承诺贷款前,信贷局根据需要委派一人作为项目经理的预备人选参与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外资项目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参加合同谈判和组织签约工作
参加与借款人借款总合同的谈判和组织签约等工作(含总合同的变更),对总合同进行审查并落实担保措施,在局内合同审批表上签字后送主管局长审核。
牵头与借款单位办理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等事宜。
第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合理拨付资金并监督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年度计划、借款合同、工程进度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项目具体用款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变更方案,报行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第十二条 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
要深入到贷款项目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了解项目建设和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状况以及需求,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尽可能帮助项目单位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
对在建项目,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各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对项目因超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负责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已投产项目,要了解并分析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狠抓贷款本息回收并负责对代理经办行回收资金进行监督
负责提出贷款回收计划的建议,对借款人提出的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及借款展期的申请,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分析研究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研究和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提出回收贷款本息的具体措施。
项目经理要定期催收贷款本息,并监督代理经办行将回收的本息及时上划到国家开发银行帐上。
对贷款本息的回收要负责催收催交,对不良资产和债权纠纷,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提出具体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提交项目专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对在建项目和投产项目专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提交专户报告。
第十五条 提交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贷款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并报送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和进行对代理经办行代理业务的监管
项目经理提出对代理经办行的选择意见并报处、局领导审定,经常与代理经办行联系,了解代理业务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代理经办行或省区市分行进行交涉,定期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工作作出评价。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对项目单位提出工作之外的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搞好服务。
第十八条 信贷局、处和行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内有关部门要注重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考核,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要与其职务晋升、奖金发放等挂钩。具体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5篇。15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不超过5篇优秀论文获特别奖,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篇的奖励。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国家审计范畴,选题为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七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作者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