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1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依据《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部对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材料和检测报告,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符合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条件,同意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附后)。

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各电信运营企业也应按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电信建设项目选用设备中,注意选用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生产企业
设备名称及型号
适用地区
证号

1
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
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9烈度以下
01-009-03001

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2

3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3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煤矿和其他矿山开采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铁路交叉道口、铁路和民航发生事故不积极配合抢救的,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各类工程建筑等发生的事故;

(四)各种类型加工企业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液化气站(点)、石油站(点)和发供电站及线变电路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各种有毒物品及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保管及运输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山体滑坡、洪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理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对虽未发生事故,但由于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比照前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包括:

(一)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审批责任。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认定(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以及技术检测检验、评价等,下同)的职能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安全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法定的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认定。责任人内外串通、弄虚作假以及违法或越权审批、认定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或条件的生产事项,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执法责任。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严格执法,协调配合,查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事件。对生产和经营中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措施,对本辖区、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采取及时和妥善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工作,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立隐患普查档案及整改、治理与预防事故方案,限期整改到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急预案,经政府领导签署后,报上级政府备案。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第七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查处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有效措施。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内部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查清并排除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自行排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妥善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升级。

因安全生产检查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未及时予以排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认定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对部门或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与当事人内外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准确上报,并配合、协助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隐瞒不报、拖延、谎报,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依法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以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举报的隐患等不查处、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参与政府统一组织对被监察对象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负有行政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4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文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竞赛除外。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村(区、城)、体育夏(冬)令营、体育场、馆、池等有永久性体育设施器材的体育经营场所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比赛、表演、培训、气功及健身、健美;

(三)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媒体的广告设置;

(四)体育专业用服装、体育器材专营、体育器材生产、经营厂家;

(五)经营性的体育项目和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对体育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并定期验审或不定期抽查;

(三)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

(四)为经营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部门、物价、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它体育经营机构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六)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证件。

第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等有关手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办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说明理由,井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营利性体育服务活动,应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对外售票。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治安、消防、物价、税务、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登记事项。因故需要更改的,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不得聘请来按前项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场所和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经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改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注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须持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未持有上述证件人员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除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之外的县级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台球、保龄球、桌球(乒乓球)等体育类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经营单位应按期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依法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违犯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犯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名称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键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木球、珍珠球、秋千、陀螺、抢花炮、绊跤、赛马、花毽、石球、蹦床

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为准;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分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