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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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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通过实施“菜篮子”工程等政策措施,促进了蔬菜生产和流通快速发展,蔬菜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流通体系逐步完善,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弱化,措施不落实,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依然偏低,流通设施能力不足,造成部分大城市蔬菜自给率过低、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把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一)稳定和提高大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大城市特别是城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郊区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抓紧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要增加零售网点,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要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及其他各种名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要督促和引导农贸市场、社区等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为零售商贩经营创造便利。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销商销售冒充“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哄抬菜价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通过发放特别通行证等措施,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三)强化城市蔬菜供给应急能力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
  为保证上述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菜地和种植保有数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大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2010年10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1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二、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建设
  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各类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菜田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建设蔬菜产后预冷处理设施等,提高蔬菜生产水平和重要时节的应急供应能力。鼓励大城市到蔬菜优势产区建立生产基地,保证稳定的供应渠道。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保险公司要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蔬菜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培育,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种子工程投资,用于蔬菜品种改良中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建立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蔬菜产业约束机制。支持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对蔬菜病虫害统防统治、菜地质量修复与平衡施肥等技术指导,依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蔬菜良种和高效低残留农药(含生物农药),有条件的可实行重点品种免费供种供药。制定蔬菜种植环境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并加强监测。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三、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
  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大城市蔬菜低温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配套设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快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产销衔接和市场调控的重要地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大城市销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城市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要加强产销地铁路专用线、铁路冷藏运输车辆及场站设施建设,发挥铁路运输的比较优势,促进大批量、长距离蔬菜的铁路运输。
  四、完善“绿色通道”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蔬菜品种范围,以及由于少量超载和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而产生的整车全程收费等问题。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铁路部门要及时掌握蔬菜运输需求,妥善做好运力安排,优化运输组织,适时组织开行蔬菜的班列,支持蔬菜运输。
  五、提高蔬菜产销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扶持蔬菜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商务部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提高零售环节产销对接的蔬菜流通比重,降低营销费用。为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类蔬菜产销对接活动予以积极扶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蔬菜合理有序流通。
  六、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在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立主要蔬菜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的日监测制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主流媒体以及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要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倡节约,减少浪费。要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市场。
  七、统筹抓好当前“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
  今年入汛以来洪涝灾害频发,也给蔬菜生产供应造成一定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当前蔬菜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抓好肉蛋奶和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继续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生猪和奶业等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洪涝灾害给蔬菜生产和畜禽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抓紧制定支持菜地大棚、畜禽圈舍、池塘网箱等灾毁设施修复重建的政策措施,实行种苗补贴,搞好饲料供应,帮助迅速恢复生产。要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区域调剂,及时动用储备,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谋涨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做好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管理好通胀预期、进一步贯彻中央“惠民生”方针政策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分工,把各项工作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局直属(管)医院: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中医医院,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中医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办院宗旨,确立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以及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以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据此对中医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院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依法聘任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精简、合理,运行高效,并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及中医药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及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中医医院功能任务的实现。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人力资源配备应合理并满足需要,不断优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责任的任职资格,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应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及中医药政策、管理知识培训,并贯彻执行。
  3.按照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以及中医人才培养、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满足护理质量保证的需要。
  6.医技、药事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7.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8.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药事、护理和医技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护理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5.中医特色科室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良好。
  6.能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3.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4.医院信息系统(HIS)应符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的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加强中医专项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5.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6.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7.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应满足临床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能够提供中医食疗服务。
  8.职工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将中医特色转化为技术优势,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6.不断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应当鼓励对中医药传统疗法的继承与发扬,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重点中医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应能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3.制定发挥中医特色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并不断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诊疗常规,并在临床工作中执行。
  5.提高处理本专科急危重症的能力和诊疗质量,在急危重症救治中积极应用中医药。
  6.提高特色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诊断与鉴别诊断水平,提高检查与治疗的适宜性以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7.提高重点专科中医治疗率。
  8.发挥重点中医专科的特色优势,积极研发能显著提高临床疗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五)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5)建立健全科室内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并执行。
  (6)提高特色科室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科室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积极开展特色中医药疗法。
  (2)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落实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4)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
  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
  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
  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围手术期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以提高临床疗效,促进患者康复。
  (5)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6)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7)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10)提高特色病种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病种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规范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3)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管理。
  (4)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应用。
  (6)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并加以落实。
  (7)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率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6)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规范、准确,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提供中药服务的设备、设施,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
  (6)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中医医院业务需要。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7)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8)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9)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10)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六)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健全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5)有院内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病人安全的需要。
  (2)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3)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
  (4)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5)实施对护士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价。
  3.建立健全护理管理与业务工作制度。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有执行与监督的体制。
  (2)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3)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能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临床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围手术期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严格执行医嘱,密切观察病情,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中医护理开展情况及质量管理。
  考核内容:
  (1)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加以执行。
  (3)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
  7.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
  考核内容:
  (1)对急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与抢救仪器设备使用中的有效性和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建立并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8.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病人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9.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订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主动配合临床工作,满足临床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研究、分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医院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医院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应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事先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
  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院内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4.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7.医院感染率。
  8.医院感染漏报率。
  9.无菌物品灭菌率。
  10.消毒物品合格率。
  11.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12.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4.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5.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7.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18.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9.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20.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21.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22.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3.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病床使用率。
  5.病床周转次数。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8.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10.麻醉死亡率。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2.甲级病历率。
  13.辨证论治优良率。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5.中医治疗率。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7.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二级临床学科。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2.急救物品完好率。
  23.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5.急诊留观时间。
  (三)病案管理指标。
  1.住院病案提取正确率。
  2.病案借阅归还率。
  3.住院病案及时归档率。
  (四)护理指标。
  1.护理人员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2.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3.护理继续教育合格率。
  4.每床护士人数。
  5.基础护理合格率。
  6.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7.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8.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
  9.年压疮发生率。
  (五)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5.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6.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7.成份输血率。
  8.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六)药剂管理指标。
  1.麻醉处方合格率。
  2.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汤药)合格率。
  3.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4.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量的比例。
  5.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0%。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率≤10%。
  8.医院感染漏报率≤20%。
  9.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1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3.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4.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5.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85%。
  1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20.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21.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90%。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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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附英文)

198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出口退税若干具体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如有出口,不予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退税:
(一)对加工复出口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在计算退税时,应将进口料、件在生产环节计算征税时已抵扣的税款予以扣除。
(二)对加工复出口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产品,在计算退税时,应扣除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对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而按产品税税率退税的产品。在计算退税时,对其所用进口料、件已减免的税款不作扣除。
(三)计算扣除已减免进口料、件税款的公式如下:
扣除税款=(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实纳关税+实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口岸费用)×进口料、件的产品税适用税率或增值税的扣除税率-进口环节实纳产品税、增值税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所用进口料、件的减免税金额,原则上在购进月份办理退税时一次扣除。个别企业因进口料、件量大,生产周期长,一次扣除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退税时分期扣除。
(五)对外贸包装公司用进口料、件包装产品出口或加工成包装物出口的,在计算退税时,应扣除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
三、对出口以无税或低税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各地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税负核定退税率,据以计算退税。外贸企业提供不了有关资料或者实际税负不清的,按照不高于5%的税率计算退税。
四、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生产的施工设备到国外施工使用,不予退税。
五、对工贸与外贸企业互相委托出口的产品,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对委托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办理出口代理业务的,受托方均应开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须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税务局审核盖章,方可据以办理退税。
六、对于代理出口的产品,应将所退税款退给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对于委托者与代理者实行出口盈亏包干的代理出口业务,如明确规定将税款退给代理者的,可退税给代理方,委托方不得办理退税。
七、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负责报关的出口企业凭进货发票、出口发票、报关单等有关证明在报关企业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八、出口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产品出口的,在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从外贸系统内部调拨产品出口的,每个调拨环节都必须在调拨单上分别列明进货原价和费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外贸公司(包括工贸公司)提供的上述凭证,确定费用扣除率。对出口企业从商业等非生产企业购进产品出口的,凡提供不出生产企业发票的,一律按不低于15%的费用扣除率计算退税;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的进货价格明显高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税价格。
外轮供应公司办理退税,其计算退税的产品价格和费用扣除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税务机关在核定产品退税率或费用扣除率时,出口企业应提供产品纳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对提供的资料需要核实的,可用信函等形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有关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配合。
十、出口产品退税一律以产品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时间为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如有变更,其执行时间也按此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ADDITION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TAX BUREAU CONCERNING CERTAINISSUES OCCURRING IN TAX REIMBURSEMENT FOR EXPORT PRODUCTS

(Promulgated on June 15, 1989, No 269)

Whole Doc.
With a view to implementing correctly the policy of tax reimbursement
for export products, and resolving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esent work,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as a supplement to specific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for export:
Article 1
The tax shall not be reimbursed for those products which the State
forbids to export in cases where they are exported.
Article 2
For products reexported after 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shall be followed in calculat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1) For products reexported after processing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imposition of Value Added Tax (VAT), the amount of tax deducted already on
the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during the production period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tax base when the tax reimbursement is calculated.
(2) For products reexported after processing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imposition of product tax and reimbursed at the comprehensive rate of tax
reimbursement, the amount of tax reduced or exempted already on the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upon the importation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tax base. When the tax reimbursement is calculated; for products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imposition of product tax but reimbursed at the rate of
product tax, the amount of tax reduced or exempted already on the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shall not be deducted from the tax base when the tax
reimbursement is calculated.
(3) The following formula shall be used for deducting the tax reduced
or exempted already on the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Tax deducted =
(CIF of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X official exchange rate +
duty actually paid + product tax or VAT actually paid +
expenses at the port) x
the applicable rate of product tax or the deduction rate of VAT
for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
product tax or VAT actually paid upon importation.
(4) The amount of tax reduced or exempted on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used for processing the reexport products shall, in principle, be
deducted at a single time upon handl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during the
month of purchasing materials or parts. Where there are difficulties for
an individual company to be deducted at a single deduction because of
large quantity of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involved and long production
runs, the tax may be deducted by stages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s
upon the approval of a tax authority in charge of tax reimbursement for
export.
(5) Where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are used for packing export
products or processed into packings to export by a foreign trade packing
company, the amount of product tax or VAT reduced or exempted on such
imported materials or parts upon importation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tax base when the tax reimbursement is calculated.
Article 3
For export products which use products free of tax or with low tax as
raw materials, the rate of tax reimbursement shall be checked and ratified
by each localit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tax paid on the products, thereby
calculat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In case a foreign trade company fails
to provide the relevant documents not its tax paid actually is unclear,
the rate of not more than 5 percent shall be followed in calculat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Article 4
The tax reimbursement shall not be given in cases where a company
contracting projects overseas purchases home-made equipment used for
construction abroad.
Article 5
Where products are exported by a company combining production with
foreign trade and a foreign-trade company on a mutual-trust basis, a
Certificate of Agency Export Products shall be provided when applying for
tax reimbursement. Where a principal entrusts more than 2 companies to
handle jointly the export, every company entrusted shall make out its
Certificate of Agency Export Products.
The Certificate of Agency Export Products can be used as the
credential for handl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only after it is examined
and sealed by the tax bureau in the city or county where the company
entrusted is located.
Article 6
For products which are exported through an agent, the tax reimbursed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company which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fits
and losses for export.
For agency export business done together by a principal and an agent
under the over-all-rationing system of export profits and losses, the tax
reimbursed may be returned to the agent if is clearly provided for, and
the principal shall not apply for the tax reimbursement.
Article 7
For products exported by joint operations of more than 2 companies,
the company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applying to Customs shall go to the
tax bureau in the place where it (the Company) is located to handle the
tax reimbursement; with the invoice of purchase, invoice of export,
Customs declaration and other certificates.
Article 8
Where an export company purchases products for export from a
productive company, it shall provide the invoice issued by the productive
company for applying for the tax reimbursement; where export products are
allotted from the departments of foreign trade and companies thereunder,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and expenses shall be listed out clearly in
the allocation list at each phase of allocation; a tax bureau may decide
the deduction rate of expense according to the above-mentioned evidences
provided by a foreign-trade company (including a company combining
production with foreign trade). Where an export company purchases products
from a commercial or non productive company, the tax reimbursed shall be
calculated at the deduction rate of expense-- as a base less than 15
percent shall be used for no calculat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whichever
fails to provide the invoice issued by a productive company. Where the
purchase price of export products provided by the export company is
obviously higher than the factory price of the productive company, the tax
authority in charge of import and export tax reimbursement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examine and decide the amount of tax reimbursement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s.
Where a foreign ship supplying a company handles the tax
reimbursement,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shall be followed in calculating
the price and expense of the products to be reimbursed.
Article 9
An export company shall provide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tax paid (on products and etc.) when a tax authority checks and
ratifies the rate of product tax reimbursement or the deduction rate of
expense. If a tax authority handling this matter needs to verify the
documents provided, it may make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way of letters or
other forms with the tax authority of the locality where the productive
company is located, the tax authority concerned shall provide its
assistance.
Article 10
The time of reimbursing the tax for export products shall be decided
bo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of selling such export products and
accounting period. If there is any change in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tax reimbursement for export products, the implementing time shall
follow these Provisions.
Article 11
These Provision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1989. In case where
previous provisions contradict; these Provisions shall prev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