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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6:3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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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
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
| | |原增值税|现增值税|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 |
| | |税率% |税率% |
|----------|----------------|----|----|
| 23011010 |肉骨粉 |13 |免 |
|----------|----------------|----|----|
|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 |
|----------|----------------|----|----|
|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
|----------|----------------|----|----|
|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
|----------|----------------|----|----|
| 23040010 |大豆油渣饼 |13 |免 |
|----------|----------------|----|----|
|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 |
|----------|----------------|----|----|
|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
---------------------------------------



1999年6月25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探索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和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结时间、办事项目“七公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隶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固定场所)的建设和规范工作;

  (二)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市级各分中心工作;

  (三)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四)召集各进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对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以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进驻部门;

  (六)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统计、整理、汇总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运转情况;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十)受理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按照“相对集中、适当分设、网络控制、统分结合”的原则,采取“1+X”模式。即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存在困难,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大厅的部门,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入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按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相关统计资料及分中心运行情况等;

(四)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告重大事项;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培训窗口工作人员;

(六)受理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七)完成本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和行政效能工作;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其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第三章 分中心管理



第七条 分中心应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模式运行。凡设立分中心的部门,要将本部门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许可审批项目、便民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项目全部集中到分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窗口公开办理。

第八条 分中心要公开所有进分中心项目的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事结果、投诉方式等。

第九条 分中心应严格实行以下办理制度:一是即时办理制度,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应当场办结;二是承诺办理制度,对需要现场勘察或申报资料评审的申办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是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受理,报市中心协调,并组织联审联办;四是报批办理制度,对需报上级审批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负责送审办理;五是告知答复制度,对于补办件要一次性告知所有应补充的内容,对退回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 各分中心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分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核定与调整,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分中心应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立分中心的部门要合理配备分中心管理人员,科学设置服务窗口。要将管理人员的配置、窗口的设置情况,以及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分中心办件过程中涉及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主持召开联审联办会议,分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分中心就领导重视程度、工作运行质量、办事效率、便民服务状况、政务公开、收费情况、廉政情况等,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测评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对分中心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按照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首先将与群众关联度大、办事频次高和实施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各入驻部门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窗口统一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与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发往市外和上报的审批批文必须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行政印章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凭窗口审批专用章和签发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七条 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其所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下载。

  第十八条 各入驻部门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若需调整、变更,应及时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窗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须知中告知。

  第二十条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手续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办理期限从受理当日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条 窗口对受理或不予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应出具盖有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完成项目有关材料初步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内办理办结后,由窗口直接答复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

  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由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本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下列程序:

  (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其中一个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窗口为协办窗口;

  (二)主办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三)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主办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窗口,也可以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联合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通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推行电子政务管理,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



第六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入驻单位要为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授权书,注明职责和权限。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入驻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承办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四)负责办理本窗口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五)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六)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窗口会签联合审批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入驻部门选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在窗口工作时间满1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单位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 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奖惩或临时顶替的,事前应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管理,参加中心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入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入驻部门应将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晋升、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对市直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人事局单独核定下达评优指标,不占入驻单位名额。省管单位和安定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向原单位及安定区政府提供考核评优结果。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的银行专门收费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

  第三十八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收费业务必须在中心办理,对仍回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费、设备更新费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具(品)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严格审批,实行部门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投诉窗口,或者与监察部门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投诉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对违反规定自行受理或“两头受理”、“多头受理”的,要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转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后仍在窗口外进行办理的;

  (二)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委、延误办理期限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窗口的。

  第四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十九条 各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4年8月31日。



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

赵文亮


[摘要] 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舆论作用及其影响不断扩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权也在不断的扩大,公权力的扩大易乱用、滥用,而易滋生腐败,传统的监督方式因其自身的特点,难以积极地发挥应有的机能,而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作用方式而成为对现代政府实行监督使其规范行政的一种必然监督方式。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大众传媒 政府行政 行政权 依法行政
[The summary]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edia make public opinion function and influence and expand constantl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is in the enlargement constantly too. It is common the power the enlargement easy not the messy with, abuse, and the easy to breed by corruption.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way because their one's own characteristic, Some functions by giving play to and answer actively that difficult. Supervise by public opinion what become and implement and supervise and make their a administrative kind must supervise the way to modern governments, because of its one's own 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 way.

曾有一部名为《明日帝国》的电影,影片中媒体大亨借助于媒体控制了整个国家,左右了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进而想借于此控制整个世界……这只是个虚构的故事,但在其中我们却感受到媒体所承载的舆论的巨大威力。从社会控制及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等为形式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化的趋势。很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称作为“第四权”,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立法、司法、行政)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屈于三者之间的制约,因而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受人关注。
而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政府的行政权也在不断的扩张,以前作为一个“守夜人”式的政府已不复存在 ,现代政府管理调节的社会的方方面面,公权力在不断的扩大,易乱用、滥用而滋生腐败,传统的监督方式因其自身的特点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机能,因而人们寄希望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共论坛公开揭露权力滥用现象,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利于被批评者的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有所觉悟或有关职能机关采取措施,以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使得政府及其官员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本文正是基于这两种发展趋势而作的。

一、舆论监督的法律、理论依据及其在政府行政中的实施的原因

我们平时所称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即舆论对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方面的监督,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狭义上的舆论监督,即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具体的公民或组织表达一种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作为一个批评者是否有权对政府作出批评性言论?有何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我国的舆论监督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规定的是一般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前提,但言论自由不等于就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所以我国宪法第45条进而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由此两条我们可知,我国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是有法律保障的。这也足见我国宪法中民主性原则的体现。
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是应该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的,因为民主的核心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建立在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的,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或人民的公仆,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利益的公共决定都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既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应为人民的同意和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由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任何一个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人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他作为一分子的一个社会整体的自治权利,他有权利检察仆人的过错,并对他认为不对或不当的行为提出批评。在现代社会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由于人数太多而不能享有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而这种检察和批评是公民在委托之后保留的民主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建国理论基础,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政府机关极其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其工作宗旨,其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是主人,有权对仆人的行为加以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延伸和发展。
因而,可以说 舆论监督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理论的角度都是有依据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民主真伪和测量政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那么,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我们为什么要对其机构或其官员进行这种监督呢?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从政府官员个人的角度来分析。第一,从人的德性角度来看。在对待德性的问题上东西方都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性本恶。不管什么人在本质上都是邪恶的,掌握权力的也是如此,因此不加约束,就会堕落和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性本善。即人在本质上是向善的,或者生来即有恻隐之心,有一些人之为人的道德意识,但这种观点也认为如果不加以某种约束,人就会可能做出坏事。两种观点都不否认这一点,即人们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倾向,因此为促使或保证人向好的方向发展,现实的办法就是提供一种使他向好的方向发展或使他受以制约的力量,或者说一种监督机制,能够发现他的发展倾向,并限制他向坏的方向发展。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阻止他滥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起能够有效的监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的德性是有等级之分的(如柏拉图认为:有人为金质铸成,有人为银质铸成,有人为铜或铁质铸成),在这种认识下,教化成为等级高者对低者的正当权力,等级低者对等级高者的监督无从谈起。但近代这种观点被否定,一切人出生时的道德品质上是没有差别,任何人在环境发生变化时都可能做出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的观念开始普及。这种平等的德性观意义在于让人们认识到:一、掌权者同普通人一样,在面临诱惑时,有可能触犯法律,侵犯公共利益,人们不会因为担任了公职就自然变得神圣起来,相反职权却有腐蚀作用; 二、除一些例外的情况,普通公民被认为是有能力评判某事某物的道德意义的。我们再从人的理性的角度来看,人类发展的事实表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这种理性极易为情感所左右,一个掌权者在做出某项决策前是不可能掌握有关决策的全部信息的,不管其出发点是否正确,都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为了保证这种于公众利益有关联的决策尽可能正确,监督公共决策者的决策行为是必要的,这种监督能够保证及时发现决策行为不当之处,并提供替代性建议被采纳的渠道。
其次,从政府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很多人认为一个掌权者容易腐败,易做出错误的决定,而作为一群掌权者组成的一个机构则不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可知人的根本性质在于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理性以及自我利益的追求,一个机构是由一群人组成的也是存在基于基本人性而随之而来的蜕变腐败的,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别的政府机构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机构的越权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 还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另外,一个政府再大,他能掌握的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也可能做出不当的决策,更何况是在这个领导拥有决定权的政府机构里。所以,作为一个群体人员组成的机构里,也是会做出不当行为的,包括违法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是基于此而加增的)。
第三,从方式的选择上来分析。当然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现代社会里,舆论监督这种方式是必不可少的,从某方面来说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
1、传统的监督方式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内部监督机制的各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然而,这其中却存有这样的可能,即某些部门或某些官员达成一种妥协来掩盖各自的权力滥用行为,或者达成一种合作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能绝对地保证阻止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放弃法定的相互监督责任而进行不法的合作。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一个公共机构对另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实施制约与监督的法定责任,很多的是在公共舆论压力作出的。
2、法定监督机构有效地履行责任,有赖于发现和掌握有关官员违法犯罪的充分信息。社会信息具有分散性,一个监督机构无论主动和积极,都不会收集尽全部的社会信息,况且其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而舆论监督由于自身的特点,却可弥补其他法定监督的不足。实践中,公民或媒体的揭露提供了大量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违法的犯罪线索。
3、与别的监督机制不同,舆论监督的信息类型与其他监督机构不完全相同。舆论监督不仅舆论监督官员的公务行为,而且还监督官员的私人行为,包括其个人的人格、道德品质,以而通过公共选举机制发挥这种监督的作用;而舆论监督对政府机构的行为,不仅作出合法性判断,而且作出合理性监督,行政权中很多法律规范是缺乏的,存在很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对这,舆论监督的合理性弥补了其他监督的缺陷,因而这种监督的宽广性是其他监督方式是无法方式无法代替的。
4、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政府拥有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当然应接受人民的直接来自人民的监督方式。此论述在前文中讨论舆论监督的理论来源已多有提及,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二、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监督作用发挥的途径

一种事物的作用发挥是要通过一些途径和方法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也是,那么舆论监督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发挥这种监督作用的呢?其实这是通过舆论压力的作用方式来实施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它的作用机制:
首先,是通过选举机制来发挥这种作用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民主政府,而民主政治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选举制来发挥的,选举是要依靠选民去选的,而如果官员想竞选连任,他就必须得到选民的信任和认同,而舆论对选民有很大的导向作用,所以官员们会谨慎地注意和对待公民舆论对他们的评价。
其次,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的监督机制。一个上级官员上级和机构,不仅仅对自己要求谨行慎行,对其下属机构和官员也会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其下属行为的不当也会直接影响到自身或整个机构在民众中的印象,还回到选举的原因,使自己不得不对下属或下属机构实施监督;另一方面,“权力-权力”的监督制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这在传统的三权分力的理论上是很容易分析的到的,但在现实中作用发挥却是滞后的,而舆论监督会积极启动这种“权力-权力”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再者,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可以维护和促进其自律意识。官员的自律意识有待于不断的对其实行法律道德教育,但一个人的自律意识的形成单靠他自己是不行的,上文我们从人的德性的角度分析了这样的问题,而人需要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而舆论监督提供了这样的一种外在的监督机制。

三、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实施存在的问题

舆论监督虽有这样的作用发挥机制,但毕竟不像其他的“权力-权力”的监督方式,因而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遇到重重的障碍。在现实中,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设置了很多障碍,如:一、现实中,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或偏差,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过失的,但政府为了自身的形象,也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政府官员自身在上级眼中的形象而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往往对在自己的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实现消息封锁,如近年来,山西等地煤矿经常发生瓦斯爆炸或矿井塌陷事故,死伤很多人,因为在我国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大事故领导在一定程度上是要负责(这些也在一定程度是考察政绩的需要),所以,一些政府官员伙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事情经常发生实行不报或少报,从而使自己的责任不负或减轻责任。
二、通过组织和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的“机关报”类型,机关报式的媒体的最大的特点是它要以所隶属的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的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这种类型的媒体对政府机关的依附常常导致媒体的官僚话和对公众需求的漠视,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媒体这是作为政府对百姓宣传政策或对自己歌功颂德的工具,我们会发现,一些地方的日报晚报或电视台广播的每日尽是报道些对官员或机构的褒奖性报道,而批评性言论少之又少,即使有也只是象征性的表达几句。
三、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手段对批评报道者进行打击报复。有一些批评报道者报道相关事件后,有可能被一些政府领导通过一些手段而被降职和免职,有些在报道中就可能遭受一些受相关领导指使的相关人员的围攻,这种事件在电视和其他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报道者的勇气和积极性,从而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对批评者提起名誉侵害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动辄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提起诉讼,加重了新闻媒体的压力负担,使得媒体舆论在其实施舆论监督时不得不考虑一些外在的于自身的影响,虽然这也是运用法治,这也是政府机关或官员的一种权利,但传媒不是法官,其在社会功能上的定位只是一个怀疑者而非判断者,它所需要的“根据”与判断所需要的“证据”不同,如果动辄因传媒批评非为绝对事实,而对传媒提起诉讼,认为这种怀疑缺乏如此之铁证,就阻止其发表,乃判断其罪,这将导致强势者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
现实中,有一种看似舆论监督而非真正舆论监督方式的一种监督方式,最为典型的是近来新闻媒体报道的“吕日周现象”,吕日周是山西省长治市的市委书记,在其任长治市市委书记期间,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长治市报《长治日报》对长治市的政府机关及官员实行监督,长治市几乎有大半的机关或官员受过《长治日报》的批评,就连长治市的副市长都受过的点名批评,当然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的长治市的发展是好的,甚至可以说成为了在全国典型的模范,当然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真正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法治式的舆论监督,而这种吕日周式的舆论监督只是一种人治式的舆论监督---这和法治政府形成的理念是不相符的,这种监督效用的发挥均系吕日周一人,如果吕日周离任或调任,长治市这种舆论监督还能正常运行吗?这种监督只能算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充其量只是政府管理官员机构的一种手段而已,这是不得提倡的:真正的舆论监督没有认为设置的禁区,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律,像国家级刊报,如新华日报、人民日报等可以对国家的大小官员及机构可以实行监督批评制约,而省级刊报一般只是对一些市级的官员机构实行监督批评制约,而市县级刊报只是决不会对上级政府官员进行批评,对本级官员也很少,如果有也多只是在官员落马之后,真正的监督是没有这样的限制的;不监督自己的监督不是监督而是作秀,据报道,吕日周在任上对不用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动用了这样的方法,让其穿上一件有标识的衣服在街上站个把小时,于法制角度讲,这明显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而《长治日报》对此却未提及,笔者觉得只监督别人不监督自己的不是真正的监督方式;官员“钦定”的舆论监督不是真正的舆论监督,《长治日报》的许多报源都是吕日周提供的,很多报道都征求了他的意见,其实真正的监督并不应是什么人的恩赐,而是宪政制度下公民自觉行使的权利,现在不落实的有种种原因,主要是制度缺乏,公民缺乏监督意识,“怕官”,“顺民”意识太强大,管理阶层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官员推动式的监督,属恩赐式的监督,不是来自体制内制度本身的动力,更重要的是激进官员的个人的行为,缺乏制度保证,缺乏广大的公民支持。而真正的舆论监督是发自民间的,来自社会结构的下层,并不是来自社会结构的上层,政府在其中充其量发挥的只能是辅助功能,只能是发挥其公权力的力量保障这种监督权的实施。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中这种互动关系中还存在一个关系司法审判的问题,司法审判机关在理论上讲应该是一个独立于政府行政的机关,但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等诸方面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在涉及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案件中,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一味地严格依据法律,不惜开罪与他们,法院的正常运行乃至法院院长的官位还能坚持多久就成了问题,汉密尔顿有句名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了控制权,等于其意志有控制权。”,而正是基于这种不独立,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新闻媒体常常形成一种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一种导向,一些案件法院没有判决结果前,这种舆论形成的所谓的“道德法庭”已有了自己的判决结果,一些政府部门基于这些于自己的压力与本辖区的稳定的考虑,常常对审判机关实施压力,而审判机关基于多方面的,很可能也同于这种舆论导向。而这是很不利于司法的审判,也不利于政府的行政。

四、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制度构建

在舆论监督与政府行政的互动的关系中,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构建,进而更好发挥政府于现代社会中的功用,在这方面,我比较赞同学者侯建提出三个制度构建理论,即:制约、对话、共信。
在“制约”方面。侯建认为人类的监督方式有三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而这在三种制约方式上,侯建认为舆论监督只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我认为这有些太狭窄,其实这三种制约方式在舆论监督中是兼而有之的,依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权力与知识是连带的,是话语中的发生的权力的知识型构成,并且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媒体这种载体发生昧味关系的表征,人类不仅仅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且还置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中,身不由己的接受现代媒体的言语、声音、图象等自身迁移默化的控制,因而,从这个方面来讲,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的展现,当然,这种权力与公权力相比逊色了一些,但权力与权力对抗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再者,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道德监督,在很多方面对某事进行合法性的评价,而且还对其进行合理性评价,而这道德标准的评价对权力也有很大的影响力,至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前文多有提及(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在“对话”方面。对话是一种和平而非强制性的交往活动,是一种平等而非高下等级相殊的交往活动,它是公民与政府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对话也是一种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的过程,它可以疏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增进彼此之间的真诚了解和相互沟通,它可以直接促进公民和政府获得更多的真实信息,它还可以增加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鼓励公民关心国事,积极参与推动政府戒除官僚作风,贴进民情,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陈弘毅先生在其有关西方社会的法律精神的文章中曾写到:“沟通理性的体现在于自由开放,不受权力关系规制的情况下,诚意的进行讨论协商,相互交流意见,尊重并全心全意地尝试了了解对方的意见,大家都尊重以理服人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不固执己见,从善如流,以达成共同的认识,并根据此共识来治理社会,或以此作为有关社会政策或安排的基础。”在实际行政中我们会发现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有所改进,比如“听证制度”的推行,虽然还只是在一些政府服务的定价方面,只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但我们看到了一些政府较之以往的进步,这其中听证的组织者以往的单独决策转化为组织者和百姓的平等协商共同决策,这正是一个平等对话的过程,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的实施,也有利于百姓的响应和心服口服的遵守;还有就是“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行,这一个制度最让人感受到的是在“非典”时期,政府的有关机关发言人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以满足社会大众对相关知情权,这在某方面是对过去政府信息封锁的一种挑战,这也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政服务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