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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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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雇)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所在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城镇私营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破产,城镇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让、注销营业执照,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可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主确定。

城镇私营企业为职工(含业主本人)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执行。

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雇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个人分别负责。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之和,按照不低于18%的标准执行。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照不低于18%的标准缴纳。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雇)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手续时,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查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信息。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年检或换证时,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在办理个体运输业户驾驶执照和营运手续时,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查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信息。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缴费基数的11%为职(雇)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和历年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本省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实行不间断计息。

第十一条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雇)工在城镇其他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个人帐户,可以与从事私营或者个体劳动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结束在本市的经营,或者本市参保人员迁入外省、市定居的,可以继续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缴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不变;也可以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向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10年以上的。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20%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三)1995年底前依照省规定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经本人自愿逐年续缴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发放,并按照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时间和标准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死亡、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应享受的有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有关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为职(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愿意补缴,其具体办法:1996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成立之月起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成立之月起按照本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2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的比例按照18%执行,补缴的基数均按照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2003-10-15
农办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厅)、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确立的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落实政策、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强化安全,加快建设、促进发展,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形成了很大冲击,增加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把增加农民收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上半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一季度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二季度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发展受阻,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回落。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5%,增长幅度下降3.5个百分点。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减少,但粮油作物单产、优质专用农作物比重和经济作物面积均明显增加,主要农作物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畜牧业除禽类外,其它产品持续增长,牛羊肉和牛奶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水产品产量继续增加,海水养殖发展强劲。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有新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出新的增长点,经济作物和工业原料作物布局优化,饲料、饲草作物增势明显;名特优新产品的养殖、深海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农药残留监测和瘦肉精污染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毒鼠强专项整治和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较大,尽管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减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步伐,尤其是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疫情造成的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下跌、出口受阻、出口订单减少和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等,不仅降低了上半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而且加大了增加农民收入、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难度。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充分估计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增收带来的新困难,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按照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充分挖掘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力,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步伐

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加紧制定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优质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认真做好高油高产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良种推广补贴的兑现工作,保证补贴真正落到农民手中。高油高产大豆示范区要加强指导,落实订单,着力提高大豆品质。及早筹划明年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落实示范面积和示范区用种。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紧建设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推广专用良种,应用统一的技术规程,把示范基地建成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调整农垦经济结构。

要围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扎扎实实开展“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快良种选育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进一步指导和组织科研、推广、培训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下乡,在农村建立科技示范乡、示范村,指导农业生产,开展农民培训。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抓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十五”期间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重点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三、抓紧振兴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和乡镇企业发展

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尽快振兴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加大畜产品品种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农民大力发展肉牛、肉羊和牛奶等生产,积极扶持肉鸡和禽蛋业发展,遏制增速下滑的态势。继续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种畜禽良种供应、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运销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水产业要抓紧解决产品运输不畅、生产成本上升和部分产品压塘等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迅速扭转需求下降和出口下滑局面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继续支持、鼓励和推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有达到国际水平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先进的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跟踪服务的“五有”活动,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农垦系统要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发展种子产业、奶业、大豆产业、无公害食品和天然橡胶为中心,进一步发挥农垦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

搞活农产品流通,是实现农产品价值、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着力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增强市场功能,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产销信息服务。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期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地主要农产品的促销工作,及时解决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争取当地政府对农产品促销工作的支持。

要密切关注农产品出口形势的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对有生产基地、有可开发的市场潜力、经过支持近期出口能有较大增长的优势产品,要重点予以扶持。加强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和优势农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开拓新兴市场,开发新的出口农产品,制定具体产品的具体出口策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系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出口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大出口营销力度,搞好农产品出口的典型宣传,抓好农产品网上推介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各类农产品贸易和专业协会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等政策。今年11月份将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有关企业和贸易组织踊跃参展。

五、认真做好农民外出务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

农民外出务工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来源。针对今年上半年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返乡农民工数量较多的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继续外出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必要条件。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展农民就业面,提高农民外出就业能力。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监测工作,跟踪了解农民工返城情况,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盲目性,降低务工成本。要采取措施,动员和引导返乡的农民工继续外出务工。同时,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拓展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门路。

六、全面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尽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减少疫病损失,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法定报告、早期预警、快速反应、风险评估、区域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尽快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各项防治措施,加快防疫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抓紧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反应机制,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切实做好疫情追踪监测、疫区封锁和隔离带强制免疫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制度。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坚决杜绝染疫畜产品流通上市,并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和防治,强化对冠状病毒科病毒所引起的动物疫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有效分离,加快试行执业兽医制度。

七、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抓住当前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的有利时机,大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重点解决部分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和药物滥用等问题。继续强化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监控与管理,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扩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面,切实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增设速测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并逐步在大中城市开设认证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通过完善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农产品形成品牌。继续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和毒鼠强等专项整治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防灾救灾工作和生产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洪涝和干旱灾害严重,抗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抓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妥善解决灾区农民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抓紧调拨、调剂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和救灾柴油,保证农民恢复农业生产的急需。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动植物防疫工作,及时动员和引导农民抓紧灾后补种、改种生育期短的农作物,抓紧清塘、放养经济价值高的鱼种和名特优养殖品种,发展畜牧业,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受旱地区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广辟水源,充分发挥农机在抗旱保苗中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地减轻旱灾损失。各地都要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的同时,引导农民切实加强秋收作物的管理,抓好秋季农牧业生产,弥补受灾损失。要密切关注秋季农作物病虫害特别是秋季蝗虫的发生情况,认真组织好防治工作。同时,应及早筹划秋冬种工作,调整秋冬种作物结构,进一步扩大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

九、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深入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试点地区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先行试点地区搞好“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做好失地农民土地占用的补偿和安置工作,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对乡村债务的调查摸底,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农垦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探索垦区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方案,跟踪掌握试点进度,为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打好基础。加强《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草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行政的水平。

十、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筹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最近我部围绕重点工作,确立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十二个重大专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各地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要与时俱进,立足于体制、机制、科技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体系服务农业,工程支撑体系,项目保障工程”的思路,积极筹划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做好“七大体系”建设的调研、论证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中央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地方农业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农业投入,要调整投资结构,整合投资项目,抓紧工程建设,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措施,着力为基层、为农民谋利益,办实事,确保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任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社发[2007]5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 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 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 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北京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 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 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 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 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 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 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 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 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 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 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三) 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