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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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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根据共青团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工作部署,开展以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是一九九一年起至团十三大前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工程。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团的普遍开展,现将"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就当前开展"双合格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搞好"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

  从年初开始到拟于八月召开的共青团全国基层工作会议之前,"双合格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分战线搞好试点工作。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地区(系统)试点工作的范围、时间、步骤、方法、要求作出安排。"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应选择一些不同战线、不同类型地区的基层团组织进行。各省级团委组织部要与各战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各省级团委"双合格建设"的试点工作方案在三月底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二、研究制定各条战线"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

  团中央组织部综合各条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特点,制定了"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各省级团委在"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中,要依据这一标准的"五好"、"四有"的基本框架,注意研究各条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的情况,会同各战线部门制订出农村、企事业、学校等战线基层团委、团支部"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以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已经开展团的基层建设创优、达标活动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团中央组织部提出的标准,对原有的基建标准重新加以修订。制定各条战线"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要注意根据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路。从现阶段团的基层组织实际状况出发,使大多数团的基层组织经过努力能够达到。

  三、加强以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构思为指导的"双合格建设"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青年报刊和团内各种宣传阵地,加强以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为指导的"双合格建设"工作的宣传,使之深入到基层中去。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团干部了解和掌握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双合格建设"的基本标准和团的领导机关工作要求。从今年起,各地要把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和"双合格建设",作为团的基层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计划,加强对团干部的业务培训。

  团中央组织部从今年开始,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共青团》杂志、《组工动态》等团内各种报刊上开辟专栏,宣传各级团的干部研究和讨论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的文章,介绍和推广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开展"双合格建设"的经验,望各地积极推荐有关文章和经验材料,反映工作动态信息。

 

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
基本标准(试行)
  一、合格团委

  1.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整齐,按期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工作制度健全。

  2.执行党的政策好。贯彻党的方针,围绕中心工作,照顾青年特点,反映青年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助手作用。

  3.主导作用发挥好。履行团委职责,统筹规划工作,抓好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培训支部书记、考核支部工作。

  4.各项活动开展好。主题鲜明,组织周密,调动支部积极性,活动面大,注重实效。

  5.活动阵地建设好。开展活动有阵地,工作经费有保障,经费、阵地管理使用好。

  二、合格团支部

  1.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

  2.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3.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形成特色。

  4.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青年核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征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
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候,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正确认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
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把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配合他们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长期以来,有一些实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单位,以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这些经营单位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弊端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偷漏国家税
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处、科、股,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对领取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主动配合税务等部门,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要在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教育,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必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使
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