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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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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2001年2月2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鉴定。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办理乘坐城区大公共汽车免费证;
(三)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四)免费寄递盲人读物普通邮件;
(五)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注射费;
(六)免费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营业性场所除外)、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七)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免安装费。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优先安排;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银行应在信贷方面予以照顾。
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人数在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他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或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和管理,并受财政、审计监督。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录用残疾人,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当地保障标准提高10%给予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应按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人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区、县(市)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和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酌情减免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津贴:
(一)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
(三)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中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四)经考试合格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
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
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十六条 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2002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今天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于2002年11月17日至2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在友好、坦率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深化两国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以及扩大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十年来,双方本着传统友好和互利合作的精神,不断努力,使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

  两国元首重申,愿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发展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中乌全面友好合作与伙伴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双方都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强调,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于进一步开展两国最高级政治对话、加强中乌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同意共同推动访问期间达成的各项双边协议的落实。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贯立场,表示将继续恪守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发生官方关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在经济、工业、投资、科学、新技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日趋活跃,双边贸易额大幅攀升。

  中方重申,将在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给予积极支持。

  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高科技合作园和联合研究中心等新的合作模式表示欢迎,并商定将共同促进其发展。双方决定共同努力落实航空技术领域合作议定书条款,并为发展两国地方间交流提供必要的国家支持。

  双方赞同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以及社会、青年、体育和旅游组织的联系。

  双方商定2003年在乌克兰举办?中国文化日?,并将为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两国元首指出,双方对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相近或相同。

  双方强调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主张国际社会应协调努力加强反恐合作,指出联合国应在此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强调,有必要提高联合国工作效率,加强其作用。

  两国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加强合作。

  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访问期间中方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 泽 民 列昂尼德·库奇马

  (签 字) (签 字)

  

  2002年11月18日于北京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总量等资料编制本级绿地养护经费计划,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增绿地,养护期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移交到绿地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区域新增的公共绿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市管绿地,移交市园林局或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园林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绿地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确定绿地管养公司。
未取得绿化公司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绿化建设和管护活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园林局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效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考核体系和绿化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级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对绿化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区及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绿地养护管理目标的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