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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0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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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黄石市A级金融信用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全市信用社区建设,更好地运用国家再就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促进社区的全面和谐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武银[2006]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信用社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石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治理办)确定的创建信用社区是被考核的主体。

第二章 信用社区创建组织

第四条 市信用治理办负责对信用社区考核的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全市信用社区的创建。
第六条 对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第三章 信用社区评定标准

第七条 信用社区评定标准
(一)社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职责,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社区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订创建信用社区的合作协议。
(三)社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社区人员基本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小额担保贷款收回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社区跟踪检查情况等各种台帐齐全,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四)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创建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咨询、创业培训、跟踪指导等活动,组织做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推荐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协助金融机构监督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收回等,通过多种形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内的工作。
(五)社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承诺书》。
(六)社区内诚信经营户、诚信企业的比例在90%以上。
(七)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在90%以上。
(八)社区内信贷投入促进就业有实效,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零售贷款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社区登记失业率较上年下降,就业率有所提高。
第八条 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要求
(一)及时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的辅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积极协助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检查和到期催收。
(三)有计划地与银行、信用社进行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引入适合社区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
(四)按照市信用治理办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统计报表、个人信用档案等各项制度。
(五)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个人信用的发展情况及统计报表。
第九条 信用社区档案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区基本情况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
社区基本档案包括社区内自然状况、经济状况、下岗失业人员及再就业情况。
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住房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情况。
(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采取一人一档、及时记录的原则。
(三)建立个人信用贷款登记簿,真实、全面地记载社区内居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一)个人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学历等资料。
(二)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和信用交易记录。
(三)社会公共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变动等记录。
(四)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信用社区创建责任制
(一)社区要落实信用社区创建目标工作责任制,做到有分管领导,有具体承办人员。
(二)社区要加强对信用创建工作的领导,及时向市信用治理办汇报信用创建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建议。
(三)社区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本社区内个人信用风险状况以及预防信用风险的措施办法。

第四章 信用社区的授予

第十二条 信用社区称号由社区申报,市信用治理办组织检查验收,市政府授予。
第十三条 社区申报。由信用创建社区填写《湖北省黄石市信用社区申报表》,向市信用治理办申报。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对信用社区的检查验收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现场考核和非现场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并按7:3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
(一)现场考核由市信用治理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深入到信用创建社区,现场考核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责任制的履行情况、银行和信用社信用的引入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情况以及信用社区创建成效。
(二)非现场考核由市信用治理办按规定要求对信用创建社区日常报送的报表和报告、与各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市信用治理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现场考核与非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综合评分,将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信用创建社区作为“黄石市信用社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市信用治理办上报的信用社区检查验收结果,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社区授予“黄石市信用社区”称号。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黄石市信用社区”称号的社区组织,优先落实办理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并在劳动就业、银行信用、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对于经考核未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社区,取消该社区当年评先资格,不得对社区领导个人进行表彰,并从严控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信用治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开展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开展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清理整顿的安排,经征求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意见,我部重新核定了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遵循的原则
(一)凡近几年在经营中未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对台方针政策、在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服从协调的公司,不再核准其经营资格;
(二)凡不具备经营条件或经营规模小的公司(年外派对台远洋渔工不足100名),不再核准其经营资格;
(三)凡不具备对对台远洋渔工劳务进行系统培训能力,或达不到此项工作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核定经营公司;
(四)核定经营公司优先考虑公司所在地区从事远洋捕鱼生产和业绩突出的企业。
二、重新核定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名单(见附件)
三、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须严格遵守我部有关规定,服从外经贸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管理、协调,不得在台湾渔轮停泊点经营对台远洋渔工劳务业务
今后,在不突破已核定的各地区总量前提下,我部将对经营公司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于不遵守国家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在经营管理中未能做好渔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的公司,我部将随时取消其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经营权。

附件:开展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名单

中央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总公司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福建省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
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
福建漳浦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厦门市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浙江省 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温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舟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宁波市 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山东省 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日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泰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临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河南省 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河南省劳务合作公司
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四川省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开发公司
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万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涪陵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天津市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江西省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江苏省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连云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宿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河北省 唐山国际工程总公司



1999年11月29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并已印发给各部、室。现根据人民银行《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补充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补充规定》附件一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统计报表》(进出银综统15表)中序号为13号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号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季报表》(进出银综统15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二、《补充规定》附件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为13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相应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相应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季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相应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