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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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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并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自行加工不需提供);
  5.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6.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来料加工出口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按照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填写,并注明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出具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具条件的,分别为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出具《免税证明》,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的相关金额,在《免税证明》“意见”栏内注明暂免税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留存《免税证明》第二联等资料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对发生变更的,市财税三分局应按增加部分出具《免税证明》。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通过《来料加工核销告知书》(格式附后),告知企业《免税证明》办理核销的期限,以敦促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按时办理核销。
  2.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设立台帐,对相关内容和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已出具《免税证明》的编号、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暂免税金额等,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为加工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应将经市财税三分局签章的《免税证明》第一联、第四联交加工企业。
  (三)企业暂免税申请的办理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免税证明》开立《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格式附后),并做到一一对应。根据各月实际取得的外商来料加工收入或向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收取的加工收入,逐笔填写《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随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消费税:
  (1)《免税证明》第四联(交税务机关留存);
  (2)填写完整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
  (3)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仅第一次免税申报报送);
  (4)外销发票或收取加工费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为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加工企业向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货物的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等,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向外商收取的加工费,应开具外销发票。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将当月申请免税的加工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即属一般纳税人的,填入表一30项“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栏,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填入“免税货物”栏。同时,应按规定将来料加工耗用国内垫付料(如辅料、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四)税务机关的免税核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市财税三分局转送的《免税证明》明细资料,按企业分拆到各管理所,用于与企业申报资料的核对。
  2.对企业每月的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等资料,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号,核对海关报关电子信息(003数据)。对无电子信息或纸质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加工收入,不予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的出口收入按照记账汇率进行折算,在市财税三分局确定的“暂免税金额”额度内,将当月核定的免税金额填写在《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栏内,然后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三联退还企业。对合同执行完毕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合计”栏内加盖公章(所戳),留存一联后,一联由纳税人在核销时交市财税三分局,一联退还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企业的来料加工国内垫付料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市财税三分局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格式附后),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部分的已免税收入,按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5.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按《免税证明》编号进行归并,并纳入日常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管理。
  四、来料加工贸易的核销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核销申报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来料加工手册到期后90天内,凭以下资料向市
  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的税务核销:
  1.《免税证明》(第三联);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交税务机关留存);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交税务机关留存);
  4.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银行保证金台账或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6.外汇管理部门已核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加工企业的《免税证明》第三联及经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委托外省市企业加工的,可不提供《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但应提供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的免税核销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企业免税核销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确认无误的,在《免税证明》第三联“意见”栏内注明核销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退还企业。对不予核销的出口收入,市财税三分局应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要求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2.市财税三分局应按月对已出具《免税证明》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的,于每月10日前,编制《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市财税三分局出具《免税证明》的时间为准)。
  对已在执行且企业未取得《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必须在8月底前,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按本办法出具《免税证明》,并在《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已取得的加工收入。对余额部分,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免税核定。对企业逾期仍未申请开具的,市财税三分局将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征税。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
(二)农户家庭生活;
(三)非经营性畜禽饮水;
(四)其他少量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统一征收。
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地表水(含水库)每立方米五分。
地下水(含井、塘、干道、河道潜流)分别不同区域和水质,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地下水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二)在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漏斗区提取地下水,每立方米二角;
(三)地热水每立方米四角;
(四)矿泉水每立方米五角。

第五条 取水单位的个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取水,在计划内提取的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计划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取水口装置量水设施,并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按提水机泵或引水建筑物标定的提引水量或按全日运行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结算。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征收部门规定的日期直接缴纳。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连年结转使用。

第九条 青岛市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水源地(不含边界河流的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40%返回水源所在地的市(区)财政。
各市(区)从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向青岛市(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工业园)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农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40%上交青岛市财政。
各市(区)从前款范围以外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10%上交青岛市财政。
水资源费返还上交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二)地下水回灌补源;
(三)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四)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资源、水政管理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市(区)水资源费的收支预算,应报同级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不缴纳水资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5月7日
2011年第二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笔者抽出时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感到这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立法体例独具特色、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兼收并蓄与时俱进、中国特色浓厚鲜明、责任明确便于操作的公安行政法律。并对当前交警部门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现状进行了详细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梳理,对如何实施有效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撰文如下,仅供商榷。
一、工作经验
公安交警部门围绕"安全、畅通、高效、和谐"的管理思路,恪尽职守,忠实履责,依法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严肃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为维护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成果一:强化宣传,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积极参加全市 "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月、宣传周、"12.4"普法宣传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广泛宣传。加强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宣传设施建设,在隧道和跨线桥设置宣传字块,在服务区和收费站口设置固定宣传标语, 在辖区设立服务咨询台,制作展板,印发了大量宣传单和宣传册。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组建"五进"普法宣讲队进学校、企业、客运公司和运输队讲授交通安全课。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普法宣传。通过专题视点访谈栏目,新闻通讯、经验介绍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走访村屯进行宣传。与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建立协同联系制度,走基层、入村屯、进农户,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消除了交通管理盲区,提高了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成果二:积极预防,不断完善预防体系
制定《恶劣天气应急管理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预案》和《路面积雪结冰交通堵塞疏导工作流程》,开展交警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有应急预案现场演练和无预案隧道火灾事故模拟演练,提高了民警应急出警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建立与省市大医院、乡镇医院、市直有关部门联系协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沟通协调,积极预防,协作救援,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灾害的发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确立重点管理路段,排查上报了隧道照明、排水、防冻、消防等多项安全隐患,增设了应急出口和警示标志,整改了安全隐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巡逻执法,做到积极预防,快速出警,执勤必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行为全程跟踪录像,促进了规范化行政执法。
成果三:依法整治,有效维护交通秩序
针对春运、两节等特殊时段进行集中交通整治,构建祥和假日。开展"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整治,提升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针对客运车辆开展"六必查"重点管理,确保了广大乘客的安全。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违法货运专项行动,严惩改装车车主,打击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载货行为。坚持执法巡逻车24小时上路,全天侯巡逻,全天侯执法,全天侯维稳。通过开展依法整治行动,所辖路段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水平。
成果四:搞好培训,大力提高执法能力
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活动,坚持每月两次集中学习制度化,落实大队领导轮流辅导业务制度,为民警释疑解惑。邀请支队业务骨干、法制民警、检察官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前来授课,提高了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组织现场观摩"醉驾"庭审活动,加深对《道交法》的重视、理解与适用。开展以老带新的 "传、帮、带"活动,提高了年轻民警的实战水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了民警对《道交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确保了交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警力严重不足。辖区多雨、多雪、多弯、多坡,路况复杂,既要负责日常巡逻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又要负责辖区案件侦破、治安管理,疲惫作战,工作压力大。
问题二:存在执法瑕疵。一是对农用面包车使用定位不明确,拉人"非法营运",拉货"客货混载",车主无所适从。二是存在超载罚款不卸货、罚款不开票现象。三是存在超载不检斤、罚款随意现象。
问题三:存在讲情、说情等干扰执法现象,外部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三、有效对策
对策一:深化认识,认真执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
把"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作为第一要务,学习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理精髓,发挥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落实上级交警部门关于"安全、畅通、高效、和谐"的管理思路,科学组织交通勤务,提高道路通行水平,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策二:严格执法,全力维护好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
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作为第一责任,强化客运车辆管理,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车辆改装、拼装;超载、超高、超宽和超速等违章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搞好现场勘察和事故责任认定,规范事故处理程序,积极侦破刑事案件和交通逃逸案件。建立和解、调解快结快赔机制,依法查结辖区治安案件。做好警卫工作,部署警力迅速有力,道路管制科学有效,减少对群众的干扰,确保警卫工作万无一失。深刻理解《道交法》与侵权责任法,与许可、强制、处罚三部行政行为法和复议、诉讼、赔偿三部救济法的位阶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质量,全力维护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
对策三:创新警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把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创新警务模式,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新型警务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建立警企、警校共建单位,开展"五进"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完善处理交通事故预案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事故发生规律,研判安全形势,排查道路安全隐患,搞好交通事故预防。严格处理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无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巡逻力度,用好执法记录仪和警务移动终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灾害的发生,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对策四:从严治警,全面提升交警素质和执法形象
把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提升交警素质和执法形象作为措施保障,深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队伍正规化、警务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考评,开展好法制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提升现场勘察、调查访问、提取痕迹物证的能力。实施科技强警、信息化办案,完善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开展视频监控、网上追逃,推动交警工作科学发展。严格遵守《 五条禁令》,运用多种形式监督和规范执法活动,拓展群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交警执法形象。加大警务保障投入力度,增加警力,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交警队伍,为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