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5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6〕1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多渠道筹集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来源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大病统筹基金结余、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困难区(市)县的补助和市本级福利机构对本机构救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支出。

  第二条 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核算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必须于当年1月拨入专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到账15日内拨入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按筹集计划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医疗救助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供给。

  中央、省、市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协商,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力求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下,结合低保人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及投入情况、低保工作业绩考核等因素分配给各区(市)县。

  第四条 基金使用
  城市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审定的用款计划,分救助类型拨付资金。

  (一)门诊救助。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审定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限额式记账门诊医疗服务。由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发放“门诊医疗救助卡”,实行记帐管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包干,家庭成员可共同使用。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地区,可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拨付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资助城市低保户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人员名单,并提供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同级少儿住院互助金经办机构。

  (四)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提出救助意见,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其中,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已由医疗机构垫付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尚有救助对象个人垫付的,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救助对象。

  (五)一次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本人申请,提出救助金额和名单,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市级福利机构对本机构救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本机构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重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需住院治疗患者的医疗费可申请用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以上拨款程序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救助基金拨付程序,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基金核算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会计核算的规定,民政部门应按季编制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务报表。财政部门应按月与民政部门核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收支结余情况,年度结余资金滚存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监管
  各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审核。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等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年7月29日,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其中: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是指企业利润不上交(或定额上交)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工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的财务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酌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
(一)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采运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按上述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
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
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
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
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
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
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
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
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
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要重点保证营林生产。用于5、6、7三项的总支出最高不超过林价(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
林价(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机构、扩大机构和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
3.其他一切不符合林价(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林业局营林职能科(处)的经费支出,统一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不得直接计入营林管理费。
(三)营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费用(包括木材集至山楞的费用),列入营林生产有关作业成本。所产出的符合标准的木材纳入总产量计划,由企业统一销售,并相应提取林价(育林基金)。这部分间伐材按年度伐区计划成本,计列企业的伐区木材成本,同时相应增加林价(育林基金)收入。
(四)采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排营林支出计划时,在保证完成营林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从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五)林价(育林基金)的收支,应纳人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统一管理。一九八七年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森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要由各级森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林业部备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计划和决算要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一)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恢复折旧之前,要彻底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并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按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通用设备和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以外的专用设备,按《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森工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根据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除《条例》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采运企业对下列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
1.林区森林铁路、公路、水运河道及桥梁、涵洞隧道、护坡、护岸、信号装置、给煤水设施等附属工程设施(不含水运收漂设置);
2.伐区通讯、输电线路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上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仍从大修理基金和生产费用解决。
(三)森工企业应计提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按原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要清查应配备的设备数量,对不用或不能用的设备,该封存的封存,该调剂处理的应积极调剂处理,该报废的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报废。
(四)森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企业,用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性的支出。企业对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年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
(一)伐区道路延伸费的控制标准:
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实行计划控制,直接列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不单独提取。
伐区道路延伸费计划,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按全部木材产量计算,在平均每立方米木材不超过8元的前提下,由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在不超过核定计划的前提下,年内可以预提待摊,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木材成本,超计划的支出,不准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二)伐区道路延伸费的使用范围:
伐区道路延伸费用于伐区道路延伸支出,包括随延伸伐区而延伸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运材道路,水运河道及其有关的设施(包括桥梁、涵洞、护坡、堤坝等工程性设施、通信输电线路、养路道班等);原有伐区道路的局部更新。
(三)伐区道路延伸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应由基本建设投资的森林铁路、运材道路、水运河道整治和通讯输电线路及其有关工程设施支出;
2.应由生产准备费开支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简易集运材道路、冻板道等各项工程支出。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支出,以伐区道路延伸费项目列入成本。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中须单独编制伐区道路延伸工程支出明细表。
五、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实行财务包干后,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一)有定额上交财政利润的森工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上交任务,制定分月交款计划,及时足额交库。具体交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确定。企业的各种上缴款项,设财政驻厂员的企业,由财政驻厂员监交;不设财政驻厂员的由税务机关监交。
(二)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条例》和《会计法》等法规,制度。
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各项应交款;不得挪用林价(育林基金)、折旧等专用基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其它违反规定用途的开支;不得帐外设帐,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三)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财政部门要对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自治区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具体的考核指标是:
1.营林生产:包括人工更新、造林的面积、成活率、保存率、人工幼成林、天然幼壮林抚育工作量合格率。
2.产品产量:包括木材总产量、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产量。
3.产品质量:包括伐区合格率、锯材一等品率、胶合板、纤维板一、二等品率。
4.成本:包括人工更新、造林、人工幼成林和天然幼壮林的作业成本;木材、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的产品单位成本。
5.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6.财务包干完成数:全部完成六项指标的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指标的适当给予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省、自治区森工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决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驻厂员、组)要继续搞好对森工企业的“支、帮、促”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企业的基建项目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审查,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专项资金。
六、各省、自治区财政和森工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林业部备案。

附: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
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
一、房屋 │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用房
───────────┼────┼─────────────────────────
│ 40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生产用房
───────────┼────┼─────────────────────────
│ 30 │砖术结构房
───────────┼────┼─────────────────────────
│ 10 │土木结构简易房舍
───────────┼────┼─────────────────────────
│ 5 │板夹泥结构简易房舍(指泥拉哈房舍)
───────────┼────┼─────────────────────────
二、营林机械 │ 10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机、弥雾喷粉机、机
│ │中引耙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
三、采伐机械 │ 15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
四、木材加工机械 │ 15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刨、
│ │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
│ │刻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
五、林化设备 │ 12 │松香、烤胶设备、活化炉
───────────┼────┼─────────────────────────
其中:制胶设备 │ 8 │
───────────┼────┼─────────────────────────
六、卷扬运输设备 │ 10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
│ │2.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
│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
│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
│ │卸桥、吊车等
━━━━━━━━━━━┷━━━━┷━━━━━━━━━━━━━━━━━━━━━━━━━
续表一
━━━━━━━━━━━┯━━━━┯━━━━━━━━━━━━━━━━━━━━━━━━━
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
七、原木装载机 │ 10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
八、森铁运输设备 │ 20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
九、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 15 │凡不属三至八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
十、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 13 │旋切机、切机、铡刀、磨刀机、拼缝机、挖补机、
│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过机、涂胶机、热压机
───────────┼────┼─────────────────────────
其中:纤维板设备 │ 12 │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浸胶
│ │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 │精磨机、热磨机
───────────┼────┼─────────────────────────
│ │
───────────┼────┼─────────────────────────
烘干机 │ 14 │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
注:通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157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一)市科技功臣奖授予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公示之日起30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奖金为每人人民币0.5万元—2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15日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署发〔200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