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3]197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依法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经济贸易纠纷,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
(二)在粮食行业进行《仲裁法》和贸易合同等契约行为采用仲裁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粮食行业争议调停仲裁方面的相关信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
(四)向粮食行业提供仲裁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仲裁中心的人员组成
主任:刘文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秘书长)
孟文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副会长)
秘书长:于 颖(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副秘书长: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李 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处长)
委 员:赵凌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副会长)
宋丹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秘书长)
胡承淼(中国粮油学会 秘书长)
杜 政(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主任)
杨春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刘郁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三、仲裁中心工作机构的设置
仲裁中心秘书处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法律事务部。
仲裁中心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开庭等仲裁程序的管理;承办仲裁中心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仲裁中心工作简报;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交办事项;处理中心其它日常工作等。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加强用水管理,搞好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的资源,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服务业及用水量大的单位都要逐步实行计划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搞好循环用水,废水回收利用,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
第三条 实行计划供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年度、月度的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下达执行。各主管局应按实际情况测定其所属单位的合理耗水定额,并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便逐步实行按耗水定额下达用水指标。凡每月超过计划用水部分,由
市自来水公司按如下标准计收水费:
超计划10%以内者,加价一倍收费;超20%以内者;加价二倍收费;超计划30%以内者,加价三倍收费;超计划40%以内者,加价四倍收费;超计划41%以上者,加价五倍收费。凡连续三个月用水超计划20%以上又不认真采取节水措施者,实行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待落
实改进措施后,才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需增加供水量时,应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扩建单位应附有上级批准的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各单位宿舍大楼,都要成立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小组,抓好节约用水工作。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一户一分表制。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凡同一建筑内,自来水公司只装一个总水表作为缴纳水费的依据。
第七条 凡新建住宅,其产权管理部门要按户装分表。不按户安装分表的,自来水公司不予安装总表接驳供水。
第八条 郊区农村社队公用水站,应由生产队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负责管理维护水表及设备,并订出用水制度,杜绝浪费,达到正确计量。
第九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