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规建发[2004]1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档案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市人民政府,市档案局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第9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及省建设厅湘建〔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和芝、冷两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是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定接收单位,下列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移交到城建档案馆。
  (一)工业建筑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排渍等〕;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电讯、电视等工程〕及地下管线;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码头、航道、机场等];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环境治理等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防灾工程;
  (九)人防工程;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其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1月31日前还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或资料。
  第六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七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质量规定:
  (一)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外,其它档案材料(包括地质资料、施工文件材料、检测试验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不得使用易退色材料书写。
  (二)必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符合城建档案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凡属城建档案馆归档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职责划分:
  (一)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编制实施管理。在招标投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检测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四)市建设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必须以建设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作为必备检查材料之一。在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必须查验是否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附件四)。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以《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附件三)作为必备受理条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章。
  (六)凡是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合格,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第十条 加强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工程依据性、基础、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竣工文件材料及图纸)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内容详见附件五);
  (二)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立卷。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收认可证》(见附件三),方能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参加,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全套工程档案。如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三个月内)移交。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收集整理工作,并与相关业务科室及质监、产权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反馈工程档案管理信息,提供必要的宣传、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同时,要加强与各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单位查阅工程档案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质监、城建档案等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将对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并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把关责任情况。凡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种工程竣工档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个人失职造成工程竣工档案重大损失和无法归档的,将报请有关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管理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申请人是指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
  利害关系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发布公告,将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采用现场、网上共同发布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内。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组织听证的内容为拆迁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方案和计划是否完善。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时,自然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到听证组织机关和公告告知的地点办理申请听证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每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有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组织机关组织一次听证。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听证组织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参加听证。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经登记确定的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听证纪律;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也可设1至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部门非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许可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终止听证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请听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各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8〕544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

为了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省外房地产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房地产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在黔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城市房屋拆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品质,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外企业在黔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成立以来业绩情况、近三年的房地产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方面。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㈢企业资质证书;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㈤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㈥在黔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
㈦在黔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
㈧企业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
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㈩接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承诺。
第九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支机构,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0日内;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在签订委托或者承包合同后30日内,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企业每取得一块土地、中标一个项目或者签订一份合同,须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企业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㈡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或者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
㈢承包或者委托协议;
㈣与所经营项目相对应的工程技术及管理组成人员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项目销售、物业服务、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上岗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设封面、目录及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核验。
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原件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准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不得在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未按本办法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或者承接项目与企业所申报项目不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有不良行为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相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分支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入黔总人数 其中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


入黔企业承接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类别 证号 类别 证号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号 建设规模
(万㎡) 开工/交付
时间 工 程
合格率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业绩十
项目业绩表(物业服务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
(万㎡)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 上一年业主满意率 上一年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项目业绩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拆 迁总面积(㎡) 其中: 拆 迁
总户数 其中: 行政裁决户数 强制拆迁户数
住宅 其它 住宅 其它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评估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评估时点 评估方法 土地面积(万㎡) 建筑面积(万㎡) 评估价值(万元)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业绩十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经纪机构填写)
年度 交易面积
(万㎡) 交易套数 金 额
(万元)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企业申报意见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相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分支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 管理面积(万㎡)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城镇房屋拆迁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拆迁面积(万㎡) 拆迁户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规模(万㎡) 总投资(万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房地产中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发单位 项目规模(万㎡)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组成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类别 证号 类别 证号






企业申报意见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