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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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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温政令[2008]108号


《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 一 德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测绘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测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建立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中的基础地形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测绘市场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竣工测量和变形观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温州城市坐标系统。测绘基准和系统的引用应当以四等(含)以上控制点为起算点。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测绘技术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检测水准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水下基础地形图;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卫星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

  (七)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八)实施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当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条 市、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非基础测绘项目(含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的测绘项目或者购置遥感影像资料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发改、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或者重复购置的,不得批准立项及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市、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应当覆盖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城市、村镇规划区范围应当覆盖1:500或者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主要江河水域、近海应当覆盖适宜比例尺水下基础地形图。

  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2年,水下基础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其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机构,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符合国家、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采用当地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平台为基础数据平台;

  (三)涉密测绘成果的存储、使用符合保密规定。

  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使用地理信息数据时,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房产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地籍测绘规划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专业测绘、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规划放线、变形观测和竣工测量,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与该工程有关的地籍变更登记测绘和房产测绘应当以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测绘成果为基础。

  第三章 测绘资质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备案,但测绘项目已备案的除外。

  第十八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本市测绘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测绘分支机构。本市以外的测绘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或者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

  测绘分支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同时应当提供派出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函件和人员名册。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测绘资质丁级标准。

  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以测绘分支机构的名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必须以派出单位的名义在核定测绘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分支机构)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如实记录持证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和处理结果。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以及与测绘业务活动有关的财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测绘单位聘用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从事测绘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但临时聘用从事非技术性劳务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在委托测绘前,测绘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会审:

  (一)覆盖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或者行政区域的大地测量;

  (二)以测绘或者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三)市、县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市、县级的地图集编制;

  (五)测绘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项目技术设计。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会审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交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市本级及跨县(市、区)测绘项目的备案,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备案。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承包测绘业务。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测绘资质证书;

  (二)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允许其他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违法分包、转包测绘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五章 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市测绘成果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和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使用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省规定程序办理。索取的密级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归档管理,接受省、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应对突发事件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与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收费。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用于补充基础测绘经费。

  第三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属财政投入的政府重大民生工程的;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不得接受、使用来源不明、非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三十六条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市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脱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等点和本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津贴。

  第四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需重点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点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测量标志有关信息纳入规划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工程规划和土地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并支付拆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者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六章 地 图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编制公开出版本市各类地图的,编制单位应当向地图表现地的测绘管理机构索取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纸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示意性地图的,地图样图应当由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纸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未经公开出版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示意性地图的,地图样图应当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编制单位在编制公开出版的本市各类地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地图表现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编制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证明材料;

  (四)地图试制样图;

  (五)作业人员名册;

  (六)地图采编活动守法诚信承诺书。

  其中在地图上登载广告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地图广告证明单、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书或者协议书、加盖受委托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地图和地图产品进出口,海关应当查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以及为各种建设工程、资源调查项目服务的测绘业务。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同时废止。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 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同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 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收用货单位应于对外贸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第二章 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第八条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订货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

  收用货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九条 收用货单位派出执行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人员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认可后方能承担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工作。

 第十条 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人员按照《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查要点》(见附件二)拟定检验方案并在出国后予以认真实施。对方案中重要内容实施确有困难,需要修改的,以及检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和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发货方予以返修、换货、整理或其它妥善处理。出国检验人员可根据需要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封识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中应做好检验记录,并按检验项目写出检验报告,由出国检验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三章 口岸登记

 第十三条 进口成套设备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成套设备在口岸或者到达站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的,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应取得承运部门签证并及时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申请残损或者数量鉴定。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分别卸货,分别存放,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五条 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应及时将“到货流向单”或“到货通知单”送到货地商检机构。

 第四章 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安装使用地点三日内,持进口到货通知单、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中者其驻现场办公室申报开箱检验。

  对开箱后不易恢复包装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设备等,可根据对外贸易双方的协议,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

 第十七条 经开相检验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凭《检验情况通知单》或者对外贸易双方会签并经商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开箱检验记录”等单证发放设备、材料,供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对经出国预检验、监造的进口成套设备或项目,到货后经开箱点验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对出国预检验合格报告及有关证单进行审核后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

  (一)经出国检验、监督合格,其质量性能在装运及保管中不会发生变化的;

  (二)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的;

  (三)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检验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逐项记录。商检机构应对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视情况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并根据需要对有关设备、材料进行封识管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经技术处理,并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以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成套设备的试运转和试生产的考核,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收用货单位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与收用货单位共同检验或监督检查;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共同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考核合格,贸易双方验收签字,商检机构签发合格单位证后,收用货单位方能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收用货单位在进口成套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必须认真做好使用及维修记录,并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商检机构销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出证。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一)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二)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检验,而卖方代表不在场,由收用货单位检验发现问题的;

  (三)贸易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需由商检机构复验或组织复验的;

  (四)卖方代表已签字认赔,但仍需凭商检机构的证书向分包厂索赔的;

  (五)卖方委托收用货单位对能修复的设备进行修理后,需商检机构出具证明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收用货单位应为商检机构及派出人员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检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细则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

 

 一、口岸登记的要求

  1、核对装运设备的包装方式及包装的件数。

  2、核对包装上所刷的唛头标记。

  3、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异常情况的痕迹。

  4、检查装有设备的包装的放置方式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二、开箱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

  2、核对设备及设备部件型号、规格、数量;对与成套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技术文件,核对文本数量与文本类目。

  3、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样,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制造质量检验。合同中包含设备试生产考核所用原材料、辅料的;还应对原材料、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安装调试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2、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及附件的完整性。

  3、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

  4、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四、试运转检验的要求

  1、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可靠性。

  2、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3、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五、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

  1、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

  2、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

  3、对按规定条件生产出的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4、对按规定条件下运转的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继续进行检查。

 六、质量保证期检验的要求

  1、设备是否始终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日常的生产或工作运行。

  2、设备是否得到良好的妥当的维护、保养及正确的操作,因而是不会由于外部的因素影响或者损害其应有的质量特性。

  3、设备在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正确的操作及按规定的条件投入日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继续进行跟踪检验。

 

附件二

             出国予检验、监造、监装要点

 

 1.予检验要点

  1.1检验依据

  1.1.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求的项目及内容

  1.1.2 贸易合同验收条款规定的设备技术规范和产品技术标准

  1.2 根据设备和产品特点制定预检验方案

  1.2.1 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地点和条件

  1.2.2 选择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符合检测精度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具

  1.3 检验内容要点

  1.3.1 技术资料(各种说明书、图纸、随机软件、盘、带质量检查证书及其他技术文件)

  1.3.2 设备附件(随机附件、辅助装置、易损备件、专用工具、检具等)

  1.3.3 设备工装(按有关产品和图纸资料)

  1.3.4 设备主机、附件、工装、辅助装置外观质量检查(表现处理、漆层、镀层、装配、组合,及水、电、油、气连接状况等)

  1.3.5 设备空载运转检查

  1.3.6 设备几何精度检查

  1.3.7 设备技术参数及性能检测(速度、进给量、电气电子控制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

  1.3.8 设备负荷加工后工作精度检查(选择试件加工)

  1.3.9 加工工件精度计量或产品性能检测

  1.3.10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压力部件安全检查

  1.3.11 采用数控、可编程控、微机控制的各控制器的控制显示数据处理功能检查

  1.3.12 在可能进行联动运行的系统功能可靠性、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检查

 2、监造检查要点

  2.1 按照安全性,环境保护性强制性检查要求和不能解体检查部件确定监造检查方案

  2.2 检查内容

  2.2.1 有关技术、工艺文件、产品图纸(零部件、产品图纸,加工装配工艺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2.2 关键件的加工材料技术资料(材质理化分析报告,质量合格证书)

  2.2.3 关键件的加工工艺及流程检查(精度、公差与配合尺寸等)

  2.2.4 关键件的加工质量控制体系(设备精度、检具、质量控制点)

  2.2.5 关键件的加工精度检测计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2.2.6 组装质量检查

  2.2.7 实施加封识和拍照取证

 3、监装检查要点

  3.1 检查依据

  3.1.1 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货物包装标准要求

  3.1.2 贸易合同规定的运输包装条款要求

  3.1.3 相关包装标准

  3.1.3.1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仪器仪表包装技术条件

  3.1.3.2 机电产品防震包装

  3.1.3.3 防霉包装技术要求,机床防潮包装,机床防锈技术条件

  3.1.3.4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

  3.2 依照检查依据和运输方式(海、陆、空运,集装箱,散箱等)签署运输包装技术协议书(合同书)

  3.2.1 包装箱件选型、用料、结构、尺寸、强度等

  3.2.2 包装环境条件、地点及防雨要求等及相关标志

  3.3 包装箱质量检查,符合包装技术协议书要求

  3.4 装箱检查

  3.4.1 主机、附件等装箱清单核查

  3.4.2 主机、附件装箱就位,底座紧固、支撑等检查

  3.4.3 主机、附件的防锈、防潮、防震、防雨等措施检查

  3.4.4 施加必要的封识和拍照取证

  3.4.5 封箱后检查

  3.4.5.1 包装箱的加固防雨措施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

  3.4.5.2 唛头标记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

  3.4.5.3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检查符合标准要求

  3.4.5.4 施加封识标志和拍照取证

  3.4.6 集装箱装箱检查

  3.4.6.1 集装箱质量检查:强度、密封等

  3.4.6.2 装箱堆码、加固、支撑检查

  3.4.6.3 封箱前拍照取证

  3.4.6.4 集装箱封箱后检查及拍照取证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出计〔2006〕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6年12月31日印发)

一、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
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克服了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等不利因素,深入改革,开拓进取,保持了平稳增长。从“九五”末到2005年,图书品种由143万种增长到222万种,图书印数由627亿册增长到647亿册,总印张由376亿印张增长到493亿印张。报刊经过治理整顿,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报纸由2000多种减少到1931种,印数由329亿份增长到413亿份,总印张由800亿印张增长到1613亿印张。期刊品种由8725种增长到9468种,总印张由100亿印张增长到125亿印张。音像制品由18万种增长到35万种,数量由2亿张(盒)增长到6亿张(盒)。电子出版物由2254种增长到6152种,数量由04亿张增长到14亿张。包括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在内的网络出版从无到有,数字出版产业初步形成。全国已有手机报刊300余种,网络报纸1000余种,网络期刊超过2万种,网络数据库经营企业近10家。出版物的销售数量稳步增长,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版了一大批导向正确、内容精良、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网络出版物,形成了一批思想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群众喜爱的报刊、网站,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基本形成了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为主,包括出版教育、出版科研、版权代理、出版物资供应、出版物进出口等附属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图书出版单位573家,报刊社11399家,音像出版单位328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70家,网络出版机构50家,印刷单位18万余家,复制单位313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59万家,构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群。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实现增加值1900余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 1%,占第三产业增加值26%,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部门。
3.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转变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高新科技应用和集约化经营,重塑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初见成效。全国26个省(区、市)的新闻出版系统完成了“局社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实现由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的转变,提高了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印刷、发行业,推动了产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集团化建设稳步推进,提升了产业组织结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出版的迅速发展,优化了新闻出版业产品结构;珠江三角洲、长江流域、环渤海等地区书报刊出版、印刷复制、音像出版发行、网络出版开发、出版物物流等各具特色产业群的形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各种资源,对改变地区产业同构化、出版物市场割据化现象,调整产业地区结构和市场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共修订行政法规3件,制定、修改部门规章15件,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73件。其中,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并修改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以《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为核心,出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配套规章,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对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监管的规范、保障和支持作用。
6.对外交流成效显著。
我国新闻出版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成功举办了北京国际出版论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法国图书沙龙中国主宾国等大型国际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中国出版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新闻出版人才交流培训,组织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国内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出国研修,加深了相互间的沟通和理解,开阔了眼界,培养了队伍,有效扩大了国际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新闻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产权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相当部分的经营性出版、发行单位还在沿用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长期依赖行政保护和垄断利润。一些国有新闻出版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陈旧,管理机制比较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增长方式不尽合理。
一是部分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收入、利润过度依赖教材和教辅材料,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竞争和发展的要求;二是出版物市场过度依赖中心城市,农村出版物市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开发;三是产业发展过度依赖规模、数量的扩张和品种、定价、广告等的增长,经营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亟待提高;四是出版物产品过度依赖传统媒体,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增长乏力,新闻出版内容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五是行业发展过度依赖行政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产业结构趋同,集中度低。
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新闻出版业,受“小而全、大而全”和攀比思想的影响,各地区产业同构化严重,造成企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区域市场分割,资源无法合理流动和有效开发利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效益,阻碍了新闻出版大市场的形成和新闻出版专业化分工。
4.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版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等违法现象依然严重,对正版出版物造成很大冲击。部分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行为失范,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制约了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出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1.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空间;2.文化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契机;3.文化体制改革,将克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4.网络通讯和数字信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将有力促进新闻出版业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将为培育开拓农村出版物市场,扩大出版物消费需求带来难得的机遇;6.教育优先发展,对新闻出版业服务教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新闻出版业也将面临很多严峻的挑战和考验:1.随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教材循环使用的逐步推开以及中小学生人数的变化,教材在出版总量和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2.文化体制改革中人员身份转换、资产清理、税费调整等将付出高额成本,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3.以地区中心城市为主的出版物市场相对饱和,图书等出版物库存压力进一步加大,新的出版物市场亟待开拓;4、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出版物分销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我国民族新闻出版业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
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全力抓好重点突破,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实力,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努力实现新闻出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新闻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施战略重点突破,积极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有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现代新闻出版业。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一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把开发、扩大农村出版物市场,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作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点;二要立足于转变增长方式,从主要依赖数量、规模增长的粗放模式向大力提高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推动产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三要立足于优化结构,把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作为主线,积极推进以资产、资源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跨媒体的多种联合,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四要立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数字出版,打造现代内容产业,提高民族新闻出版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7%。到2010年,图书出版预期达到600亿印张、70亿册,种数控制在255万种,出版重点图书1370种;报纸出版预期达到2030亿印张、500亿份;期刊出版预期达到140亿印张、30亿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大力发展以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为基础的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数据库、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等新型数字媒体,开发出版10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民族网络游戏,明显提高中文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比例和影响力。预期实现国民百万人均年拥有图书192种,人均年消费图书53册,期刊24册,每千人拥有日报90份,报纸普及率每户平均03份;全国发行网点预期达到18万个,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企业达到9000家;印刷行业工业总产值预期达到4400亿元。
四、“十一五”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重点
新闻出版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环境。
新闻出版业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以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开发、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抓住机遇,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用战略重点突破带动全行业的发展。
1.积极推动现代内容产业发展。
随着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媒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以高科技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现代内容产业的迅速产生和壮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新闻出版业必须打破传统观念、传统业态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充分利用书报刊等传统媒体、音频视频媒体和各种网络媒体等一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媒形式,对新闻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全面开发利用,形成各种传媒形式与优势内容资源紧密结合发展的新格局,大力推动内容产业发展。鼓励新闻出版单位以资源、资产、业务为纽带,开展跨媒体经营,支持传媒集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将新闻出版业打造成为多种媒体形态共存,集内容创新、制造、推广、服务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内容产业。
2.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抓住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实施“数字出版”战略,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努力冲击世界数字媒体技术制高点,实现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跨越式发展,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新闻出版业先进水平。大力支持以科技开发为主的自主创新,鼓励、扶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数字电视网为主要载体的图书、报纸、期刊、数据库、新闻、游戏、动漫、音乐以及电子书等各种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各种网络的出版、发行活动。到“十一五”末,建设4~15个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形成10~20个网络出版强势企业。积极推动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管理和传播方式,建设数字出版综合业务平台,提升出版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3.努力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兼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形成实用高效、规划合理的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建立和运用好“国家出版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新闻出版事业的投入,努力做好公益性新闻出版工作。抓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出版物的出版。认真组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三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盲文、学术文献和科普出版物。实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以图书、音像制品为突破口,大力开发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的优秀“三农”出版物。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优惠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加农村出版物发行的积极性,实现发行网络覆盖全部乡镇,部分地区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零售比重达到35%的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设20万个“农家书屋”,建立农村公共出版发行服务体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积极支持农民群众组织兴办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种形式自助读书组织,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新华书店要依托“农家书屋”、“文化大户”、农村广播站、学校、农技站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全国40%以上的乡镇建立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发行网点或代销点、租赁点,壮大农村出版物发行主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出版物消费市场空间。
4.加强出版物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出版物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出版物连锁经营,形成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机构和区域性连锁企业,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达到80家,区域连锁总部达到200家,使连锁经营成为出版物流通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出版物物流中心建设,大力支持跨越区域、体制合理、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出版物物流企业发展,在全国建立5~6个区域性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出版物发行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鼓励利用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网络书店、电子交易平台等各种形式的现代出版物交易系统。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发行网点的建设,继续发展中小型专业书店、特色书店、社区书店。进一步通畅流通渠道,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出版物大市场的形成。
5.大力发展现代印刷、复制产业。
加强印刷复制产业的结构调整,指导印刷复制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态势,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大力发展高档印刷、特色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淘汰落后的印刷生产能力;禁止二手光盘生产线的进口,加强光盘复制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力度,继续支持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印刷产业带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印刷复制业的振兴和崛起。重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印制水平、规模效益突出、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印刷复制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著名印刷复制品牌。鼓励设立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印刷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印刷企业,鼓励采用多色高速、柔印、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和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进一步发挥磁带作为传统媒体的现有优势,完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磁带复制业。继续促进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的国产化,特别支持新一代高清大容量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健全复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印刷复制质量的检测和监督,不断提高印刷复制产业核心竞争力。“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国印刷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左右,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复制产能分别达到世界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
6.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的力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实行一定的优惠经济政策。积极做好 “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程”、“雪域东风工程”的立项工作和“东风工程”的实施工作,开展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赠阅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形成发展壮大的新机制。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先进文化发展的成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7.积极实施“中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战略。
以国际汉文化圈和西方主流文化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出版物走出去、版权走出去、新闻出版业务走出去和资本走出去,努力提高中国出版的国际竞争力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展示、推广、销售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发、扩大国际市场。实施“出版物对外推广工程”,组织创作、翻译、出版介绍中国历史文化和反映当代中国各个领域成就的出版物,扩大我国出版物出口,2010年实物出口量预期比2000年翻一番。积极支持版权输出,努力扩大版权输出数量,不断缩小版权引进与输出的差距,“十一五”末版权输出预期达到3000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机构,创办各种媒体,开展新闻出版活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继续做好对台出版工作,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联手开发国际市场,共同发展民族出版产业。
8.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业发展。
精心组织实施以《中华大典》编纂出版工程、《中华数字古籍全书》出版工程、 “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创新学术”出版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等为代表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丰富我国出版资源宝库,增强我国出版业发掘、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中国出版业在世界文化市场格局中的地位。通过实施“中华字库”建设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研发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进一步推进数字出版发展进程,提高新闻出版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向现代内容产业的转变,在新世纪国际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中,占得先机和主动,为中国出版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确保正确导向。
社会效益第一是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根本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社会效益的不良现象,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类出版单位,要坚持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三审”制度和出版物阅评等制度,确保舆论导向正确。
2.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是打破均衡式发展的思路和模式,积极推进产业地区布局调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选择地建设真正符合当地特点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网络、音像或电子等优势特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专业化分工。
二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约束,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市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强强联合,形成优势特色明显、辐射能力强大的产业群和大型现代新闻出版企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三是打破单一资本结构模式,积极推进投资结构调整。要在出版发行企业和部分非时政类报刊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工作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
四是打破对传统出版媒体和教材教辅的过度依赖,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积极研发数字、网络等新媒体出版物,加强非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出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变。
五是打破过度依赖规模、数量扩张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决扭转部分出版物不重内容、过度奢华、积压严重、浪费资源的不良倾向,鼓励开发适合广大群众需求的低成本平价出版物。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新闻出版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研究制定指导性的新闻出版单位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引导新闻出版单位深入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质量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解放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1)改革出版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完善新闻出版分级管理体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逐步调整完善现有专业分工和出版资源配置等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出版单位市场准入、退出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出版资源,努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良好出版环境。
(2)推动新闻出版单位深化改革。确定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出版社,要完成由事业向企业的体制转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十一五”末,国有独资的出版企业基本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以集团建设为龙头,培养一批导向正确、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强大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市场的引领者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积极培育一批内涵式发展的大社名社,形成市场中坚力量。引导中小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走“小而专”的道路,以专业化服务取得市场地位。推进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三项制度”改革,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发挥好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能。
(3)加强各类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协调能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规范新闻出版市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强新闻出版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通过实施素质工程、领军人才工程和高技能人才工程三项重点工程,加强新闻出版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新闻出版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政府引导、新闻出版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形成总署、省局和新闻出版单位三级培训体系。实行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和调训制度、专业人员业务轮训制度,5年内轮训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选择条件优越的重点高等院校共建新闻出版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新闻出版学科建设和专业理论研究。完善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发行企业负责人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和记者证双重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新型用人机制,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业现代化。
紧紧把握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机遇,加大投入,主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媒体,积极进行产业升级。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力量加强对影响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壮大出版产业的实力。
加快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的能力。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现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出版物内容监管平台,实现对传统内容和数字化内容的动态监管。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在编辑、出版、发行等主要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建设。2010年完成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表的编制工作,完成新闻出版元数据标准、出版物发行标准体系、新闻出版信息化标准体系等标准的制定,研究、制定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前沿标准,促进新闻出版的现代化。加强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各类认证工作。通过出版物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标准化,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新闻出版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
“十一五”期间,以修订、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等,推动《记者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的立法工作;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网络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网络转载付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制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主线,不断强化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7.制定实施国家版权战略,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增强智力创新能力,提高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一是健全国家智力成果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二是健全和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三是建立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版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构建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五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要以保护创新作为版权工作的出发点,着眼于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大力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执法。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注重自主版权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以新闻出版内容的生产、占有、输出为核心,推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上来,完善出版物市场长效监管的各项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加强进口出版物的管理,实行进口出版物备案月报制度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年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严厉查处违规进口出版物和进口含有不良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作用,大力加强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行政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出版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讲诚实、重信用的社会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我国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功能,全面发挥警示、惩戒作用,有效打击、遏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整顿、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推行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网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制作、非公有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国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以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地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为辅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统计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实现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产品统计向产业统计的转变,充分发挥统计在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监管、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
9.引导支持出版发行业非公有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参与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推进行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在印刷、复制、发行等一般性竞争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资本的投入。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华书店和国有印刷企业股份制改造、新闻出版业高新科技研发、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发行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建设等,促进各环节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10.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完善落实经济政策。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出台新的经济政策。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农村出版物发行、中国出版“走出去”、游戏动漫产品的制作与出版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促进内容产业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1.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在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加强新闻出版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权,全面加强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出版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