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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3: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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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等文件,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简称门户网站群)是由市政府主站(即“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简称主站)和市直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子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是福州市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门户网站群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福州市“数字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数字办)承办、市直各部门协办。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承担对主站相关栏目内容的保障任务,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站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市数字办负责门户网站群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对门户网站群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五条 门户网站群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市直各部门不再单独建立新的部门网站,若要新建部门网站,应统一依托门户网站群平台进行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凡属已经建成但运转不正常的市直部门网站,应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中设立子站,将原有部门网站功能整合到门户网站群。

  第六条 门户网站群、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及市直部门已有的网站应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部门已有的网站自行开发网上政务系统,应做好与门户网站群的技术衔接工作,通过同步服务或数据共享等技术方式,在门户网站群主站上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 为有效保障门户网站群信息抓取需要,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网站建设和改造方案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信息抓取栏目建设要求的通知》(榕政办〔2010〕64号)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与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采集、发布有关信息,并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信息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对拟发布的信息,须由本单位经办责任人(管理员)在子站后台直接录入,再经本单位责任领导在网站后台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主站首页信息内容应每日更新,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应随时更新。子站首页信息内容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并在子站信息更新发布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及时报送给主站。对已发布、但发生变更或失效的信息,要在当日予以修改或删除。

  第十条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信息采集方式,以各市直部门直接上网发布和信息共享为主,以网上抓取、栏目共建、信息电子报送、社会外包、网站链接等多种方式为辅。

  (一)直接上网发布:市直相关部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栏目维护分工表的通知》(榕政办〔2009〕171号)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登入“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后台,维护所负责栏目的内容。

  (二)信息共享:主站与子站、子站与子站间信息通过同步引用、映射和报送等方式实现共享。

  重大事项公告等信息在市直相关部门子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主站,进行对外发布,进一步扩大信息的知晓面。

  (三)网上抓取:根据榕政办〔2009〕171号文规定,涉及通过抓取信息实现内容保障的栏目,由保障部门提供与抓取信息有关的本级子站栏目地址,由市数字办负责通过技术手段,从相应栏目采集应当在门户网站群上公开的信息,通过编辑加工后导入相应栏目。

  保障部门要做好被抓取栏目信息的及时更新工作,同时保障这些栏目页面代码相对的稳定性。如相关栏目发生变更,应立即告知市数字办。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或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版块),涉及市里要求的专题,由市数字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维护;涉及部门主动提出申请的专题,经市数字办同意后,由市数字办提供技术平台,相关部门负责栏目规划及信息更新。

  (五)信息电子报送:尚未建立子站又无门户网站群用户权限的部门,应按照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相应栏目报送信息。

  (六)社会外包:委托专业机构对非政务类栏目或频道提供日常维护工作。

  (七)网站链接:通过链接形式将部门网站的主页或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门户网站群主页或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保障部门要做好被链接网页和被链接栏目的信息更新工作,保障链接地址的稳定性。如发生变更,应立即告知市数字办,避免空链接。

  第十一条 为维持网站群信息网页整体的美观大方,除特殊需求外,统一以“宋体四号”编辑信息。

  第十二条 子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门户网站群主站一致。按榕政办〔2009〕171号文件要求应由部门维护的栏目,各部门在设立子站时应建设与其对应的栏目。 

  第十三条 子站有开设信箱、监督投诉栏目的,要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受理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需各有关部门答复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予以响应。有开设论坛的,需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维护,防止不良信息上网。

  第十四条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职能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七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站可建设繁体中文和外文版。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日常管理维护要配备专人,定岗、定责。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应制定有关制度,做好本单位子站的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应确定单位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报市数字办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市数字办。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站的域名为:fuzhou.gov.cn,代表福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直各部门的子站,取消原有部门网站独立域名,由市数字办统一分配二级域名,标准格式为***.fuzhou.gov.cn,其中***为各单位标准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组合。

  第二十二条 主站和子站要以统一形式,并在统一位置放置门户网站群Logo。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并配合市数字办及时排除,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的管理员帐号由市直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部门管理员必须是本部门在编的公职人员,并将个人信息在市数字办备案。部门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市数字办变更备案信息。部门管理员负责建立、管理分发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员和信息录入员帐号。信息发布员帐号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能建立一个,并且是本部门在编的公职人员。所有用户必须在系统中登记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所有用户必须更改用户帐号的初始密码,所设密码必须含有英文和数字,并定期更改。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有任何危害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网站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门户网站群信息报送及发布考核制度,对每月部门信息更新以及门户网站群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在门户网站主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数字办负责对门户网站群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定期对责任单位日常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数字办登记备案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条件达到和超过灾前水平,并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3.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苦干实干、重建家园。
  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政府主导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城乡住房。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让受灾城乡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相结合。要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灾区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建房的安全选址进行指导,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实行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住房。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相衔接,在搞好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质量。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将其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农村地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原则上建在县城,初中建在中心乡镇,小学布局相对集中。
  重点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全面恢复市县乡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疗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
  合理布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抓好县级文体设施的恢复重建,加强资源共享。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
  注重民族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对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抢险修缮,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建设地震遗址及纪念设施。
  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社区管理等设施。
  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五)基础设施。各类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根据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分布合理调整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远近结合,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着眼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重点恢复重建干线铁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通往重要工矿企业、重点林区的专用道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抓紧恢复旅游交通。
  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要体现资源共享、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要求,重点加强通信干线网的恢复重建,做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恢复重建邮政设施。
  能源设施的恢复重建,要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体制改革相结合,重点恢复重建高压输变电设施、城乡低压配电网和油气管线,修复重建水电、火电、油库、加油站和符合建矿标准的大中型煤矿。
  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统筹考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恢复生产等需求。重点抓好水库工程、堰塞湖及河道淤堵处理工程、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灌排水利设施、水文水资源设施等的恢复重建。
  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符合调整后的城镇总体规划,恢复重建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公园绿地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六)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就业需要,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受灾企业的原地重建、异地迁建和关停并转,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加快恢复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能力,抓紧农村水利、畜禽圈舍、养殖池塘、农机提灌站等基础设施和良种繁育、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农技服务等设施的重建,恢复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加大旅游业恢复重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拉动消费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作用。加快恢复重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引导各类企业适度集中布局,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和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扶持为恢复重建直接服务、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建材产业,重点支持重大装备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支持中央和地方骨干企业和军工企业。扶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发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产能。
  (七)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
  恢复重建粮库、食用油库、粮油供应站和军供站点等粮食流通设施,成品油、通用物资等国家物资储备设施。恢复完善日用消费品网点和农副产品贸易网点。
  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完善服务网络,配备营业设备,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营。
  (八)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重视防治威胁灾区群众生命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各种次生灾害,抓紧治理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点。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逐步修复生态系统的功能。重点做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区的森林恢复,抓好补植补造和抚育管理。加快森林防火、林木种苗、动植物病害防控等基础设施重建。有计划地开展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大熊猫自然保护区的恢复重建。
  结合城镇乡村和工业集中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各级环境监测设施,加强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做好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恢复和强化气象、防汛抗旱、防震、地质灾害、水污染预警预报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灾害监测预测预防能力。
  三、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九)坚持规划先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在全面调研、科学评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灾区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内外灾后恢复重建的有益经验,组织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科学民主决策。要加强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形成有机整体。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忌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动工,仓促上马。
  (十)精心组织实施。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永久性住房建设与过渡性安置的衔接,确保受灾群众安全度过灾后第一个冬天。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建设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对恢复生产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要继续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引导国内外捐助资金用于灾后重建。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国有大企业集团多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各类企业到灾区投资兴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重建。制定异地务工经商的灾区群众及其家属由就业地政府安排就地落户的政策措施。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的要求,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定期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加大对恢复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的伟大精神,大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振奋精神、同心协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国务院
                           二○○八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0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设区的市火车站;中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二)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大型以上矿山、企业;中型以上城市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

(三)坚硬场地高度达到80米和中软场地高度达到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其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及其他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类型的划分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并连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有权责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重新评价;重新评价完成后,另行提出评定申请。

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由其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按规定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