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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3: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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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置换后需要征为国有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时一并办理征地申报手续。经区政府同意,持下列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一)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三)项目投资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四)有关图件。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上报的土地置换和征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置换和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并及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按农民自住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时,农民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办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用于新村建设涉及农业劳动力安置的,由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主要通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形式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同意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土地和规划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绿化用地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绿色产业项目建成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投资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他项权利证。经营租赁的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置换和征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农用地转用计划列入区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内。
(三)利用经营性绿地以及利用与其相适宜的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国家限制项目建设的,要按程序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用的程序审查报批。

                   第三章 房屋搬迁

第十七条 依据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完成以前,除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在绿化隔离地区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入户和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现有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暂停限期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搬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住户房屋搬迁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偿。
(一)在搬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户,可以按照建安造价购买新建楼房,住户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购买及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房屋数量由乡(镇)政府确定,但不得超过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但是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住户,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腾退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也可按照原房建筑面积采取产权兑换、差价补偿的形式取得新建楼房。取得新建楼房面积由乡(镇)政府确定,但每处宅基地取得的新建楼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可以领取腾退费。腾退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
(三)申请外迁安置的住户,其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村应当按照当地农民的用地标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地。
第十九条 不宜在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含中央、市属企业),经其所在地区的区政府认定,应当搬入指定安置地区。接收搬入企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原企业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制定房屋搬迁具体方案,并报所在区政府备案。
对房屋搬迁的具体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土地房屋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占用耕地用于绿化建设或者利用拆除宅基地、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建筑物腾退出来的土地实现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文件、证书和图件上注明土地类型变更情况。
属于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在批准土地置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置换中涉及征地和供地的,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一)有偿供地的,在土地使用者全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房屋的出租、销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新建楼房的住户,应当到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规定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
第二十六条 按住户自用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需要内销预售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需要外销预售的,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立契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国有农场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政府职能,由国有农场组织项目的呈报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外币现钞,风险系数为零;
二、一年期以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对同业外汇放款、购买不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风险系数为50%;
三、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除外)、对政府部门融资,风险系数为20%;
四、其它外汇资产,风险系数为100%。


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市经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国务院赋予其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
,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现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出你市行业协会试点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委。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的
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经济类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为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已明确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加突出。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外部配套条件。因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对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但从目前来看,各地行业协会的发展并不平衡,现有行业协会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关键要通过实践。开展行业协会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实践,在如何建设和发展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
业协会问题上,探索出一条路子来。试点的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确立试点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职能、作用,进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行业协会的基本模式,并形成相应的措施加以保证。
二是通过试点,切实加强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找到具有推广意义的解决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通过试点,探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发展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为建立行业管理新体制提供新鲜的经验。
二、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又要不拘一格,大胆实践,敢于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二)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文件中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阐述和要求,确立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
(三)行业协会试点工作应成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当地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进程相一致,配套推进。
(四)坚持自愿原则,以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为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五)学习、借鉴国外及各省市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和本地区实际出发,借鉴和创新相结合。
(六)不贪多,不求大,宁可少,但要好。
三、试点的内容
(一)明确试点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是确立行业协会地位、作用的前提,试点地区要通过加快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转移,切实发挥试点行业协会的作用。
3、试点行业协会按其性质、地位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基本上应是政府经济部门,也可视不同情况,探索选择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实施对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以及文件的传递、有关事项的审批等职能

(二)明确和落实试点行业协会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是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服务是行业协会的宗旨,也是行业协会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同时,行业协会也承担着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是目前行业协会已经做了和正在做的,在这次试点中主要是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加强。本次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和根据试点地区政府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在
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探索自律性行业管理的内容、形式及手段方面有所突破。为此,在试点中要重点明确试点行业协会以下六条职能:
1、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4、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5、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6、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各地在试点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可以突破以上六条职能的范围,也可选择其中若干条进行实施。
试点行业协会以上职能的明确和落实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以下四条途径可作参考:
一是由试点城市政府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有关文件和政策,把以上职能明确授权给试点行业协会。
二是由试点城市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用委托的办法,把以上职能委托给试点行业协会,经过一段实践后再认可。
三是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改革领导机构牵头,会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公司),实施试点行业协会职能的转移和落实。
四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把需分解给试点行业协会的职能,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移交给试点行业协会。
(三)规范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1、试点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重点在于体现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探索协会领导班子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行业协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会长)应侧重由本行业中有经验、有威望、有干劲的大企业主要
负责人担任。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体现少而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要有热心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与社会各方面关系良好的同志主持协会工作,形成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协会要依靠会员企业和专家队伍来开展工作。
2、完善和规范试点行业协会的《章程》,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试点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要保证和体现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管理职能中的服务性、公正性、协调性等特点,并在试点过程中切实推动协会的思想建设、功能建设和组织建设。
3、试点行业协会要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协会常设机构中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可按照试点行业协会的主管关系,隶属政府经济部门或地区党组织。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行业协会中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在试点中,也要注意建立和完善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同试点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根据自愿原则,试点城市也可选择本市的工业经济协会(工业经济联合会)或其它综合性行业协会作试点单位之一。
(四)为试点行业协会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发展条件
1、建立试点行业协会相对稳定的基本财源。目前行业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收取会费。为解决目前会费收缴不足,行业协会经费困难的问题,在试点行业协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建议:一是明确会员企业向试点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允许列入企业成本。二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
,在协会开办或过渡时期,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今后可根据试点行业协会编制职数和政府所委托的任务、项目拨给一定的经费。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筹集,建立行业协会的发展基金。试点中,在经济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为试点行业协会解决好办公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
2、解决试点行业协会的定编问题。根据中国国情和行业协会所承担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在过渡时期,应给试点行业协会解决一定编制职数,以吸收优秀中青年到协会工作,同时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会用人办法。关于编制与经费问题,可视试点行业协会的具体条件
,采取给编制、给经费和给编制、不给经费等多种方式进行探索。
四、试点的范围和选择条件
(一)试点的范围: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的经济类行业协会。
(二)试点城市的选择条件
一是政府转变职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较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进展,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关心和重视本地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能够为行业协会落实职能,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二是本地区建有一定数量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并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实践和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试点行业协会的选择条件
1、按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属于中类以上行业的地方行业协会。
2、是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
3、协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工作比较规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一个团结、开拓、事业心强的领导班子,具备承担行业协会职能的基本条件,在会员企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凝聚力。
4、协会所代表的行业牵涉到的按政府系列划分的部门、系统、条块要相对集中,不宜太分散,以便于试点运作。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联系、协调、总结和推广。
(二)城市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由本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主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抓。
建议主管副市长担任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工作必须纳入当地总体改革规划中,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紧密结合,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试点地区已建立工业经济协会(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也可作为试点工作成员,参与具体的试点工作。
(三)在试点中要发挥好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发挥好试点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会员中大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六、试点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1997年3月底前)。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本地区行业协会的具体试点方案,于3月底前报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经贸委将于4月初召开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会议,正式部署此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1997年4月~1997年10月)。落实本市行业协会试点方案各项内容并在实施中取得实质成效和经验。
(三)总结推广阶段(1997年11月~12月)。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交流,写出试点工作报告,提出推广试点经验和扩大试点工作的安排。



19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