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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19:3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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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活动自1989年开展以来,已历时三年。对推动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的热烈响应与支持,鉴于原则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考评的可操作性
方面都需改进,原已达标的单位需要升级。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作了修订,并制订了《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核办法另发。

附件一: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创先进达标活动,以促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增强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凡申报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单位,必须做到:
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2.有房地产地籍测绘专业队伍,配齐相应的测绘人员,并具有专业测绘许可证。
3.有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队伍,配齐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有完善、符合标准的档案设施,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水平,并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证书。
4.连续二年以上产权产籍管理达省标的单位。
5.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房产增籍灭籍管理规定、地籍测绘管理规定、房产档案管理规定,并依法管理。
6.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标准化的考核标准。
7.房屋所有权登记率达90%,发证率达85%,并全部达到国家要求。
8.建立完善的产籍资料管理体系,地籍图、档案、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抽查差错率小于百分之一(大城市二级抽查500件,中等城市300件,小城市200件,县镇100件)。
9.建立规范的产权转移、变更管理制度,并建立部门之间的横向制约机制,保证增籍灭籍准确及时,准确率达98%以上。
10.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建立规范办证的工作程序、科室之间业务传递联系制度、建档程序、查阅档案审批程序、产籍统一编号程序。
11.建立产权登记发证填报资料质量审查规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填写、绘图、收件、验证。严把质量关、合格率达98%。
12.商品房产权预售注册和登记确权发证要达90%以上。
13.对旧有公房出售产权分户,要按当年发生的件数,年末办完公、私产分户手续。
14.产权管理实现微机化,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软件系统,入机数据达60%以上,并收到明显的效果。
15.通过培训,全员实现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16.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岗位责任状,并建立严格考核制度。
17.转变作风,优质服务,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即办证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管理员身份公开、服务内容公开。
18.考核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9.制订有管理工作的近期和远期规划,并有具体实施措施。每段工作完成后,有自检报告、总结和上级检查结论。各种资料装订成册,保存完整。

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进达标活动,树立标兵,特制定本标准。
凡申报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必须做到:
1.连续三年实现全国先进水平达标,并经省建委每年复查、认证。
2.建立完整的产权管理机构。配齐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产权总登记全面结束,并具有验收和总结材料,受到全国产权登记先进单位的命名表彰,对弃管、漏管房产、违法建筑和未申报登记的房产,清查登记面达到100%,纳入管理面达到95%。
4.产权变动管理及时准确,房、图、档、卡相符率达99%。抽检办法:两级管理的城市,市、区两级各抽检500份;一级管理的城市抽检500份;县市抽检300份,按国家统一制发的抽检项目、采取以卡调档、以档对图、以图找房,内外业结合。
5.建立地籍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复测面达到30%以上,并具有试点验收成果资料。
6.制定完整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变动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7.产权管理全面实现微机化,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软件系统,入机数据达90%以上,并收到明显的效果。
8.行业管理的业务指导管理面占自管产单位的90%以上,实现按产业管理的数量分级管理,形成网络。开展对自产单位产业管理和产业档案管理的先进达标活动。
9.产权产籍管理业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材,培训面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1993年5月8日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 【1】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近年逐渐增多。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是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洗钱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颗毒瘤。因为洗钱者并非遵循市场规律,寻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寻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这一犯罪方式有其社会根源,分析如下。
第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开始出现。金融工具的特点是多样化、灵活化,有效补充实体经济的不足。中国九十年代以后,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二级市场的交易更是迟滞于世界上发达国家。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西方资本随之流入中国。其中不排除一些金融过程中夹杂政治因素。金融的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西方金融历史悠久,行业成熟,专业人才多,对金融工具掌握娴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学习中提防。
第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中国金融业是比较新兴的行业,金融领域许多专家学者也是不断地学习国外经验,最主要体现在诸多海外归来的学者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引入中国。在法学领域,对金融内涵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立法不仅是立法精神要公平正义,更需要立法技术。洗钱立法涉及金融、法学两个领域,未来立法必然要求要有一批对此两个领域理论上有所造诣,实践上有操作经验的人才。而且要不断借鉴西方资本市场相关立法经验,使之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要不仅学习德法大陆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对英美法系中资本市场规范技术的研究。
第三,权力寻租是洗钱的一个温床。官员腐败使得洗钱犯罪得到庇护。部分官员在洗钱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一些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政治不透明,官商勾结十分严重,经济发展模式不规范。权钱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会矛盾迭起。官员利用政治地位,在程序上绕过一些关卡,让洗钱者有缝可钻。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员与有组织犯罪一起涉入洗钱犯罪。
美国政府官员与洗钱犯罪关系也是错综复杂。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对商人的温和态度原因有七点。1、政府官员与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渊源;2、政府官员的家族涉足商业领域;3、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交甚密;4、许多政府官员之前是商人出身;5、政府官员想任期届满后进入商界;6、商人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起很大作用;7、政党的上台需要政治献金。【2】 这些因素构成美国特色的洗钱犯罪官商勾结体系。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存在,同样对洗钱犯罪也造成重大影响。经济学家黄苇町对腐败问题与洗钱的关系则指出,官员在聚敛大量的来源不明的钱财之后,开始转行做进出口生意,以快速致富的方式清洗被侵吞挪用的资金。【3】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洗钱犯罪蔓延迅速。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把非法资金漂白的主要形式。毒品、偷渡、贩卖人口等所得巨额收入,历来寻求使之合法。跨国犯罪集团游离各个国家之间,利用各个国家法律、政治、文化上的差异,它们往往以表面上合法的公司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营活动。
第五,专业人士的为虎作伥。在洗钱过程中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更罔顾职业道德,为洗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甚至利用系统的漏洞,使之合法地规避。掌握技术的人才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洗钱犯罪提供武器,扰乱金融市场,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二、洗钱犯罪分子分析
洗钱犯罪从本质上看是把非法所得的财产以合法化。洗钱犯罪经常是一个流程性犯罪,不是单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窜起来的。不是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多个人合作完成的。前一个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后一个人的存在,后一个人也不一定清楚前一个人的犯罪所为。流水作业,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特点。好比工厂里制衣,分工合作。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使得每个犯罪环节更加精细,效率更高。只是当初他并没有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鉴。当然没有前一个流程的成功,就无法进入后一个环节。要想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如果在前几个环节予以打击,也许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线索。一些保护伞并不想牵扯入自己,就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截断。所以,所抓到只是非关键人物。关键人物进行逍遥法外,在黑暗处暗暗嘲弄司法的系统的无能。政治现金的存在使得洗钱集团往往可以从走漏的风声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这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高于普通犯罪。九十年代的“远华案”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赖昌星通过地下钱庄转移不法资产,远逃加拿大,使得司法机关花十几年时间才引渡回来。而且基于国际引渡法,赖昌星无法被判死刑。
高明的犯罪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寻找法律的漏洞,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法律再严密也是人设立的制度,“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其中的缝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专业人士愿意为利益而铤而走险,走在非法的边上,罔顾法律,终究在人类的对立面。诱因可能是想挑战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击网站纯粹是为了刺激。
当然,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得一些人愤愤不平于现状,却无力改变现状,所以就想办法冒险一试。此类粗鄙型犯罪分子犯罪动机可能基于不劳而获的想法。在洗钱犯罪中,他们往往是追随者的角色。当然,他们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参与了犯罪活动,却客观地助纣为虐,被高明的洗钱者利用。
前者是受诱惑于利益,他们本来是衣食无忧,但是虚荣攀比之下,就不再安分守己,蠢蠢欲动,终究为利益而奔波而不法。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知识分子不能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社会群体之利益。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弥补社会的裂缝,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习得的技能,肆意掠夺财富。后者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政府有失责之处。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正确引导,否则有不法分子指明一条发财捷径,就追随其集团。
如果把前者与后者共同关在一牢狱,那么前者可能对后者进行教唆。前者多了些帮手,后者也会变得狡诈无比。在犯罪集团中领导者往往喜欢隔离于实际操作的层面,隔离的层面越多,被查出来的几率越小。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经常难以揪出洗钱犯幕后的黑手。追随者之所以乐意追随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赖性。在犯罪集团中大多数犯罪分子对强者的崇拜,产生此依赖性。另一方面是想获取犯罪知识、技能。既然社会之不公正,使得他们失去受教育机会,人总是倾向于变得更加强大,总有受人尊重的需要, 故而借此机会学习。倘若刑满释放后,对社会的危害更甚。所以,从犯罪防治方面论,也要区别予以矫正,不能一概而论。
法定犯常常没有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的是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相较于明显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法定犯难以引起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憎恶。洗钱犯罪属于法定犯领域,洗钱犯罪分子在很多场合甚至参与公益活动,以博取民心。在打击洗钱犯过程中不容易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容易取得民众的合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是隐蔽的,却是巨大而危险的。如果没有严密的法律制度,此类犯罪分子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三、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打击洗钱犯罪有几点建议:1、完善洗钱法律法规,加强金融与法律交叉方面的立法技术;2、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3、对不类别的洗钱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4、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以赢得支持;5、加强跨国刑事合作,截断资金外逃路线。
总之,洗钱犯罪不只是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秩序的毒瘤,防范不当,也将蔓延至其他国家。当然,一个犯罪现象总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想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切入,多管齐下。打击洗钱犯罪是市场经济下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际、政府、社会、企业、其他团体、个人要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够有效地净化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守卫正义。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 第一部分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作者曾经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题目是《论洗钱犯罪》。参见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493
【2】(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30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3】(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量刑规范化考量
            —以某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为研究样本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通过实证解读量刑规范化下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众象,解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尴尬,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原因,从法理、实践等方面探索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相统一的量刑规范化路径,通过加强法制和量化、细化量刑规范,以及改革量刑程序、强化法官素质、不断探索总结,以求取得理性的效果。

  引言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应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量刑规范化对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刑事司法的“热题”,为实现公开、公正刑事司法,提高公信力意义重大。自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已在全国各基层法院全面展开,取得了较好地效果。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 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实例,解读量刑规范的重构路径,探寻中国特色的量刑实践之路。

  一、解读:量刑规范化下的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之众象

  个案一:赔偿判缓,皆欢喜

  被告人谢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逃逸,被抓获归案后,为了判处缓刑,向被害人亲属提出其赔偿后需给法院出具谅解书,同时要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害人亲属为了得到赔偿表示同意,并一再请求法院承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法院为充分保护被害人亲属的民事权益,于是默认双方的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个案二:刑期较短,被害人违心求和

  被告人陈谷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但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并各赔偿3万余元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南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形没有另增加一人重伤而增加基准刑的量刑规范,只能在起点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起点刑,该案即使按二年作为起点刑,加上自首等从轻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刑期明人一眼就知不长,可本案的民事赔偿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而保险理赔仅为二十万元,缺口八十多万元。于是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均无结果,本案的处理就是船上的人不急,岸上的人急。被害人及其亲属为尽力实现权益不得不让步求和,死者亲属和伤者在仅获赔36.6万元情况下被迫签下协议,调解结案。

  个案三:不切实际索赔,权益无法实现

  被告人黄飞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且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被害人亲属开始就提出82万元的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也无结果,加之无法查实被告人有无财产,最后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无法实现,而根据量刑规范被告人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个案四:死牛任剥,拒绝赔偿

  被告人钦波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案,因被告人只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被害人重伤为一级伤残,医药费就达数十万元,且被害人系独生子女,有年仅6岁的小孩和父母,所以赔偿金额巨大。于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均拒绝赔偿,特别是被告人收到量刑建议见刑期较短后态度更加恶劣,一幅死牛任剥相,其家人不但不替被告人代为赔偿,还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

  个案五:刑期较长,不理不睬

  被告人陈绳军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案,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造成被害人十多处骨折,轻伤十多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达数十万元。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见难以脱逃法律严惩,对被害人的受伤和赔偿不理不睬。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例,集中展示了量刑规范化常态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反映了量刑规范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与被告人就其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博弈众象。从几类案例可以看出量刑规范化下被害人法益保护的纠结和被告人量刑时的轻缓处罚的无奈和矛盾,公开的量刑规范对被告人的量刑看似公平,但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免尴尬,这与惩治犯罪、彰显人权、实现权益、建构和谐的刑法目的又格格不入。因此,我们需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的理念、量刑规范化的建构多方面理解和解读法益保护和轻缓处罚。

  二、尴尬:量刑规范化实践中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之困惑

  量刑规范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或制定的量刑规范和统一的操作模式,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出近似结果。但由于规定了绝对的法定刑、起点刑、基准刑和量刑比例等实体标准和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证据规范等程序标准,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奴隶”,丧失了刑罚裁量上的能动性,将法律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从而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众象百态。

  (一)、量刑建议是送还是不送,让人困惑

  规范化量刑的出发点和目的显然是实现量刑实体公正、量刑程序规范和公开,因此对纳入规范化量刑的十五类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一并送达给被告人,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上述实证案例不难看出,送达量刑建议后,对刑期较长而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不大的案件被告人会起到促使其或其家属穷尽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以求获得法院在量刑时的轻缓处罚。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量刑较轻而赔偿较多的,就会造成部分被告人产生规避赔偿的心态,使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度增大,维权成本增加,以及引发被告人家属秘密转移和处理被告人财产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送与不送记法官困惑不已。

  (二)、赔偿抵刑或减刑,是否正当,让人迷惑

  从刑法理念来看,对犯罪科刑是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对犯罪侵犯国家利益的惩罚,严格意义来说个人无权处置国家公权力。但随着多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部分犯罪作出赔偿抵刑或判刑的规范,特别是当前司法领域所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新政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赔偿抵刑或判刑作出了更多的规范,使其有了正当性。但该正当性嵌入,给人产生赔钱赎刑、花钱买命的怀疑,同时给量刑规范化操作留下宽泛的空间,让人迷惑。

  (三)、赔与不赔,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让人质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法益保护的嵌入,量刑情节的量化和细化方方面面难以考虑周到和全面,赔与不赔的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量刑调节比例不尽一致,就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出现,让人对量刑规范化产生怀疑和质疑。

  三、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尴尬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