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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时间:2024-07-01 14:1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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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标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纠纷财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估价机构资格和认定及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值评估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鉴定。
第七条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文书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案件赃物或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值评估的,统一委托厦门市价格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或派出机构估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审理机关或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十条 估价委托人估价时,应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型号、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 评估基准日;
(四) 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五) 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估价时,涉及对有关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鉴定的,还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中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估价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与估价委托人签订《估价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业务后,应当指定具有估价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查、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 估价人员在估价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状,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估价人员进行现场勘估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定正确的评估方法,在接受估价委托后7日内作出估价结果报告,但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估价结果报告应由估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的评估专用章,以书面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原则及依据;
(二)估价目的、评估基准日;
(三)估价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现状、存放地点和勘估说明;
(四)估价方法;
(五)估价结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委托的行政、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退回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对其它案件涉案物品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可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也可自行委托其它估
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物、质押物、过期无主物、事故损坏物价值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3日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电管[2002]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关措施,推动我市电采暖工作健康发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00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三个细则(试行),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1、《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

  3、《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9月1日

附件一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电采暖用户。

  (二)根据《优惠办法》,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普通电暖器(没有其它采暖方式)等。

  (三)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

  (四)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按照其用电性质电价不变。

  (五)集中供热的电采暖设备用电,全部用于居民采暖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即非低谷优惠时段0.44元/千瓦时,低谷优惠时段0.2元/千瓦时;含有非居民采暖的,可按居民采暖面积和非居民采暖面积比例分摊后,对居民采暖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六)集中供热的用户,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分户式电采暖居民需实施“一户一表”,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七)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电采暖示范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平房居民采用电采暖,参照北京市配电设施改造及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技术要求,进行内、外线改造并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为界,供电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外的外电源、配电线路以及用户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程及资金;分界点以内的线路(包括户内线)由产权单位、居民用户自筹资金解决,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后的价格执行。

  二、优惠政策执行方法

  (一)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1、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是指2002年11月1日前电采暖设备已投入使用的用户。

  2、集中供热的电采暖用户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

  3、供电企业自接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中已经过一户一表改造且需要更换为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的,由供电企业无偿更换;如供电设施不能满足电采暖用电要求的,应进行改造,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装表供电。

  (二)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1、改用电采暖的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的改造应按照有规模、有计划的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暖用户改为分户式电采暖,需先向区(县)、市两级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业扩报装等手续。

  2、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保温性能差的旧房屋进行必要的保温改造,以降低运行费用。

  3、对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进行改造,需满足电采暖设备的用电需要。

  4、改造完毕后,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请,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安装分时电能计量装置。

  (三)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1、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对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的条件。

  2、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产权单位等到供电企业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三、做好电采暖工作的措施

  (一)供电企业在执行电采暖优惠政策过程中,公示相关工作流程,增强透明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成本;通过咨询投诉电话“95598”,接受用户的咨询、投诉;做好电采暖的有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单位等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注重采暖设备的安全、装置的蓄能、建筑的保温等工作,以达到低成本安全运行;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管理单位等应根据北京市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室内采暖温度,计算确定每平方米的用电负荷水平。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电采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优惠办法》同步实施,原电采暖有关优惠政策与本细则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二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优惠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一、  电价联动实施原则

  (一)根据《通知》精神,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

  (二)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金额为京津唐地区本年度平均售电价和低谷优惠电价的差额与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乘积。

  (三)通过电价联动,电网经营企业减支的购电金额为各发电企业的协商电价低于其临时结算电价的差额乘以其低谷认购电量的资金总和。

  (四)对于电价联动涉及的资金单独核算,并进行收支平衡计算,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补足,超出部分滚存次年使用。

  (五)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电网经营企业需将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的年度低谷优惠电量预测值、电价联动执行情况通报各发电企业。

  二、电价联动实施方法及程序

  (一)电网经营企业应做好年度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统计工作。

  (二)京津唐电网统调电厂(不含5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机组)都可以参与低谷电量认购。

  (三)发电企业参与电价联动享受以下优惠:

  1、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年度计划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增发认购的电量。

  2、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低谷用电优惠期间,根据其认购的低谷电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其调峰幅度。 

  (四)实施电价联动的程序。

  1、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1月,根据电采暖用电需求制定下年度低谷电量认购方案,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通告各发电企业。

  2、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2月,组织各发电企业认购下年度低谷电量。

  3、本着自愿、保本、微利的原则,各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报出低谷电量的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电量。考虑到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价为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报价应不高于0.16元/千瓦时。

  4、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对本年度电费减收金额的预计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发电侧低谷电量的提供方和电价、电量。基于环保考虑,在同等报价水平下,优先考虑排污水平较低或新上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企业。

  5、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认购方案后,由电网企业组织有关发电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并具体落实。

  6、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电价联动方案执行情况向各发电企业通报。

  三、其他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电价联动的执行情况,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三)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三

  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

  (试行)

  为了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引导用户采用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好的电采暖设备,实行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通过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网站(www.bjdsm.com)等媒体公布有关信息,为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提供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鼓励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共同参与维护电采暖市场秩序。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

  一、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   

  (一)鼓励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安装电采暖设备的企业进行登记。登记企业生产、销售的电采暖设备,择优对其业绩进行公示。

  (二)按照生产、销售、安装三个类别,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企业的有关情况,以便用户了解、查询、监督。

  (三)登记的程序

  1、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文件,以及2000年以来业绩报表、联系方式,详见网站。

  2、持以上材料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指定地点登记。

  3、材料真实、齐备的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不收取费用。

  4、完成登记程序的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的登记企业名录上予以公布。 

  5、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上述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修改登记的内容。

  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

  (一)为给用户在选择电采暖类型、设备时提供更好的帮助信息,对经过登记的电采暖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择优进行业绩公示。

  (二)业绩公示的主要依据: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运行状况、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三)在网站上公示业绩较好的电采暖设备;鼓励电采暖用户、经营者参与、监督公示标准的制定。

  (四)根据销售、投诉等最新信息,对公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有资格进入公示名单:

  1、已经登记;

  2、按期、按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3、在北京地区安装运行的电采暖设备、产品(使用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运行二年以上且无安全质量事故;

  4、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平均运行费用、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方面在同类产品中较好。

  三、责任

  (一)伪造、冒用、转让、提供虚假的各类证书、证明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二)对于统计报表中发生虚报、错报、漏报等问题的企业,书面予以提醒;累计三次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其两年内进行业绩公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三)因非用户责任,电采暖设备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1980年10月6日)



  最近,中共中央就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出公开信,要求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关系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速度和前途,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造福于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愿,也代表了青年的根本利益。全国各级团的干部和共青团员,要胸怀四化,面向未来,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搞好计划生育,切实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公开信》的要求,各级团的组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第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讨论《公开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开信》的精神。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紧迫意义,明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与实现四化、提高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懂得这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破除“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旧的思想意识,树立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新风尚。

  第二,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做好生殖生理、优生知识和节育技术的普及工作。计划生育是思想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青年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坚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防止简单粗暴。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的教育工作。

  第三,团的干部要以身做则,做计划生育的模范。党中央《公开信》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只生一个孩子,是对党、团员的信任,也是交给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的干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要成为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的榜样,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做到适当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全国四千八百万共青团员和我国亿万青年真正做到计划生育,是有效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和有力保证。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一定要认识自己的历史责任,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第四,各级团委要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它作为团的一项经常工作抓起来。要充分发挥团的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把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团组织生活的内容,列为评选先进团支部的条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加强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同全国人民一道,为达到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而英勇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