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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2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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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州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寄存、收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各级国家档案馆具体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州区域内的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州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及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

(三) 原籍恩施或者曾在恩施活动(工作)过的州级以上领导人、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个人形成的档案;

(四) 本州境内的国家、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五)本州境内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 本州境内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

(七) 本州境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八) 本州境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遗址档案;

(九) 反映我州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档案;

(十)其他档案。

第七条 征集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接受捐赠;

(二) 接受寄存;

(三) 收购;

(四) 代为保管;

(五) 接受移交;

(六) 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征集档案,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与被征集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清单,并自征集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九条 在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者可以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应当由 3 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誊证书。

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档案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收购,档案的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者协商确定。

前款所述档案,其所有者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 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售,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者应当签订档案寄存协议。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

采取代为保管措施的,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并不得收费。

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售或者非法转让。

第十五条 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征集有保存价值的相关资料,征集资料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出售或者转让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的评聘,参照《条例》执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领会、掌握《条例》精神,及时与本地区、本单位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创造条件,使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纳入整个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议程,同步实施,切实保证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